政府职责法定
⑴ 什么是法定职责
什么是法定职责?
你好,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专治条例属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举例:
1、消防部门的消防员去救火;
2、医院的医生去救死扶伤;
3、公安机关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等等这些都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总结:法定职责是必须有所作为的,不得懈怠、推诿。同时,在执行职权时,是不能乱作为的,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望采纳。
⑵ 拆迁中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职责是什么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法律的实施主体是市县专一级的人民政府,这属个可以分别参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令第590号,而乡镇一级的政府是可以作为受委托机关在受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行为的。
⑶ 什么是要求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和职责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⑷ 政府的职能是由谁来规定的
是宪法和国务院的授权。
⑸ 法律有没有规定乡镇政府的职能,是哪部法律
法律对于乡镇政府的职能有规定,参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⑹ 扶贫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吗
在我国,复是这样的制。所以有专门的扶贫办机构。
扶贫属于调节贫富差距的一部分,这是社会公共管理的事务,而政府是法定的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所以这是他们的法定职责。
扶贫工作的意义在于消除贫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缓解社会矛盾。
⑺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由什么规定
正常是法律,实际是皇帝,没有规定,就看它们愿意咋搞。
⑻ 政府职能
一、 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
1、设置的依据: 国家职能。国家机构与国家职能、国家性质的关系是: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国家机构是实施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附: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国家机构的关系)
国家机构
决定(性质) 决定(设置)
体现、维护 物质载体
决定
国家性质 国家职能
反映
A、按类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2、分类
B、按层级: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3、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1)、组成:
(2)、性质和职权: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特别提示:(详见专题一)
②国家主席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全国代表大会,有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职权:A、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不能超越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或对立。B、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C、有颁布法律权等。
特别提示:A、从表面上看,国家主席只是个人,但事实上它是一个国家机关,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所以个人担任国家主席,绝不意味着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国家主席可以个人独断专行。B、我国的元首制不同于其他实行个体元首制国家,它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即国家主席并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职权。C、国家主席不参与国家的行政性工作,因此,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负行政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
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职权:负责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有关行政工作部分;经授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统一领导直属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
④最高人民法院
性质: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
职能:依法办事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
性质: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职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领导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工作。
特别提示:A、在我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注意: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B、注意理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一要明确含义: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要理解“不受干涉”并不是不受任何制约,而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但是,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坚持不直接办案,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坚持事后监督和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不是对司法权的干涉,与司法机关独立形式司法权不矛盾。C、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要接受中共的领导,接受人民的监督。
⑥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由全国人大组织产生。
职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根本任务是保卫领土和主权、安全,防御外敌和国内敌对分子、敌对势力。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民主意识) 含义、表现、作用。
2、对人民负责原则(树立公仆意识) 为什么、怎样。
3、依法治国原则(树立法制意识) 是什么、为什么(原因+意义)、要求。
(1)是什么:①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②地位: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③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④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⑤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是统一的。
(2)为什么: 原因: 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组织和建立起来的,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机关存在的依据,也是其行使权力的依据。意义即实行依法治国的作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要求:①立法机关----立法程序-----有法可依。(前提) 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要环节)③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④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 ⑤做好普法教育工作。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A、二者相互区别。首先,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其次,二者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B、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法治是维护和建立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而以德治国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觉悟,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德治和法治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三、我国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
1、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特别提示:①公民≠人民。A含义不同: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的概念与国籍相一致,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确定是不是我国公民的唯一条件,是看他是否取得了中国国籍。人民是指国家的主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民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B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却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但属于公民。C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②权利≠权力
(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第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利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P54-58
②国家不仅以宪法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而且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表现在:第一、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二、制裁和惩罚侵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特别提示:A、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时,要注意三点:一是,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二是,宗教信仰自由不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三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B、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但不能认为任何形式的选举都是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指选举和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村委会选举、班委会选举,不能说是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不能把选举权等同于选举;不能认为任何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但没有当选人民代表的资格)、精神病患者要除外。
C、注意申诉、控告、检举的区别。
D、我国拥有监督权的主体主要有:人大及其常委会 权力部门的监督;中共 执政党监督;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没有法律约束力);行政部门 行政监督;人民检察院 专门的法律监督;公民 公民监督;新闻单位 舆论监督。
(2)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A、重要性:国家的统一,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B、怎样维护?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做到:捍卫国家主权不被侵犯,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一切侵略、占领和割让、出卖国家领土的行为;捍卫国家政权及其统一,与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政权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一切民族歧视、民族分裂行为。
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A、重要性:这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B、怎样维护?维护国家安全应做到:严守国家秘密;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工作任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维护国家荣誉应做到:要增强民族自豪感;要增强民族自信心;要增强民族自尊心。维护国家利益应做到: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必须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2、怎样处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公民同违法侵权和腐败现象做斗争的法律武器。
B、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和平等地适用法律。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如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违法犯罪受到制裁平等)
特别提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2)不能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如宪法规定,不满18周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加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3)反对一切特权。(4)不要把平等理解为享有同样的权力和履行同样的义务。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B、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C、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同时履行消费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要珍惜公民权利。因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我们要自觉公民履行义务。即:履行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
特别提示:①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这是任何国家都具有的相同性;但从阶级关系角度看,剥削阶级社会,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实现了二者的统一。②注意的几个问题:A、某些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B、某些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C、没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D、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与国家集体的利益相融合。
(3).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①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为公民着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也应该为国家着想,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
②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③我国公民在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项结合的原则,在法制的轨道上行使权利。
四、我国国家机构履行的国家职能
1、国家机构与国家职能的关系:(略)
2、我国的国家职能:
●我国的对内职能:
(1)政治职能。即国家维护政治统治和政治稳定的职能。
国家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人民当家作主,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国家致力于民主政治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2)经济职能。即国家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职能。(物质文明建设)
A、原因: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因此国家要加强管理经济的职能。(学习时可以联系经济常识的宏观调控相关知识,如:必要性、目标、手段、怎样调控等知识)
B、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3)文化职能。即国家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仅能够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而且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4)搞好社会公共服务。即国家为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职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因此国家必须搞好社会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搞好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物;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兴办各种公共工程,完善各种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等,以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外职能:
(1)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犯和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保卫职能)
(2)发展国际的交流和合作,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交往职能)
(3)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维和促发)
特别提示:①明确行使国家职能的主体 国家机构。党的机关(党中央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宣传部、组织部、党委基层党支部是党的机关)及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如:经济团体、政治团体、文化团体、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等都不能行使国家职能。
②区分经济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经济职能是围绕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展开的。如财政、金融手段的运用,打击假冒伪劣,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公共服务只能侧重于为公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和市场运行环境。如大型体育设施建设、搞好社会治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比经济职能中的公共服务相比范围要大。
③同一事例体现不同的职能(中部崛起、扶贫、增加农民收入)体现了经济只能。科教兴国体现了经济职能和文化职能。兴建环保设施则体现了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而扩大就业加快城市化则体现了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④区分开“体现了某种职能”与“有利于某种关系”的处理的不同。体现和有利于在文字上是有所不同的。如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体现的是经济职能,而不能说体现了政治职能,只能说有利于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缩小民族差距。打击犯罪分子,不能说体现了经济职能,却可以说有利于经济建设。
⑤台湾香港问题属于我国的内政,对二者的政策,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对外职能,但反对外国的干涉则属于对外职能。⑥注意: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秩序整顿属于文化职能,如对互联网有害信息、垃圾邮件的清理,网吧游戏厅的整顿、扫黄打非等。
⑼ 如何推动地方政府职能法定化
须创新思维。
地方公共性问题产生和演变的方式显现出新特征,曾经行之有效的做法无法有效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地方政府只有创新治理方式和治理工具,才能有效提升应对能力。
一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来实施,使地方治理能力创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是学习借鉴相关研究成果,按科学的思路进行。在新问题不断出现的同时,关于这些新问题以及政府如何通过自身改革和创新来提升应对能力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进行,有些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参考。
(9)政府职责法定扩展阅读
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在深度和广度上的不断拓展,以及国家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和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地方遇到并面临的问题日益增多,这对承担着地方治理责任的地方政府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是社会凸显并需要政府应对的问题日益复杂;
二是群众的公共参与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力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
三是地方政府在改革中逐渐转变职能,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公共服务。
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在辖区内包揽解决所有公共性问题的做法已经难以为继,必须改变自身的治理方式和运行方式,并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来共同应对面临的问题。这样一来,地方政府的能力建设就应从“政府能力”转向“治理能力”。
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何种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0)政府职责法定扩展阅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法律还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按照法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