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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专题

发布时间: 2021-02-25 11:02:01

Ⅰ 如何提高治安管理警察的素质和能力

一、公安民警职业素质的特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安民警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担负着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职责,其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民警职业素质有其自身特点:

1.政治素质是前提

政治素质是人民警察必备的首要素质,是警察素质的核心。政治素质指警察的政治态度、政治倾向、政治觉悟与政治信念的总和。人民警察作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力量,其政治性是十分重要的。人民警察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人民警察要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不动摇,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新时期的人民警察,政治素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之中的。人民警察应当坚决拥护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措施,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

2.业务素质是基础

业务素质是警察完成本职工作的根本,合格的素质有助于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1)具有专业化、全面型的知识结构。在21世纪,我国将与国际接轨,形成“信息化社会”模式,公安民警必须具备专业化、全面型的知识结构,以及与社会同步的知识更新能力。信息化社会形势下的公安机关,必然要建立起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安民警必须掌握利用在网络上完成收集、储存、使用、交流社会治安信息的技能,进而能够在网络上完成多项治安管理工作任务。 由此可见,公安民警应当掌握运用公安信息网络的技能,还应熟悉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网络,并对易受侵害的网络系统采取监控和保护措施。

(2)熟练运用法律的能力。民警一般应掌握包括宪法知识、法学理论知识、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知识,行政法一般原理及相关知识。掌握上述法律的一般原理,精通有关法律规定,并熟悉各法律部门的有机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这是民警执法为民能力的基础。现在违法者的知识技能比以前有所增强,其犯罪的隐蔽性、技能性与危害性将使执法工作更加艰巨。现代警察必须具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性与敏锐性,运用法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执法行为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以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3)语言表达能力。语言是表达思想和感情的最重要工具,也是检验素质水平的最直接标准。警察工作时常要面对群众,在为群众解决问题时,如何正确运用语言,使人民群众能够满意、接受,是十分重要的。民警说话时要讲究技巧,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使用适当的语言。对群众讲话时要使用温和的语言、说理的语气,需要群众配合办案时,要使用法律、专业性语言并采用劝告的方式;在需要群众帮助时,态度要诚恳,说明办事目的;面对群众请求办事时,不要把话说的太肯定、太绝对,要留有余地,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4)涉外警务能力。中国加入WTO后,与世界的交流日益深化。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涉外案件越来越多,为了应对这种趋势,警察必须具备处理涉外事件的能力,需要学习第二语言,了解基本的外国文化,具有较强的对外实际应用能力,掌握公安学和治安学等理论知识和公安实践技能,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武警边防检查机构、涉外警务部门从事出入境管理、国际警务合作、联合国维和警务、边防检查、涉外案件处置、跨国罪犯追捕与遣返、国际执法联络、国际警务合作、司法协助、中国驻外使领馆警务联络工作以及从事涉外警务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处理对外事物或涉外案件时才能够得心应手。

3.心理素质是支柱

心理素质在警察素质中具有重要地位。警察心理素质包括心理健康、心理压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基本心理素质等方面。警察是一个“社会刺激多元化”的职业,随着现代治安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和治安任务的日益繁重、警务工作的超负荷、工作对象的危险性,工作时间的不稳定性,使警察处于极度疲劳和高度紧张的高压环境之中。这对民警的心理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而,公安民警除了应具备一般人所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外,还应具备一些特殊的心理素质,如不怕流血牺牲、自信、勇敢、宽容、顽强等。 同时要有调节和控制自身情绪的能力,而且要学会用自己的镇定情绪去感染他人,从而缓和紧张的局面。自信是成功的源泉,有自信才能充满活力地进行工作,合理有效的运用自信,不仅能正确引导警察的自我发展,使警察树立正确的自信心,而且能有效地调动全警的积极性。作为一名警察,你可以没有优雅的气质,也可以不具备完美的性格,但是,你不能没有坚定的生活信念和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因为它们是你战胜挫折、超越自我、冲破心理障碍的永不折断的翅膀。

4.身体素质是关键

民警的身体素质与执法工作紧密相连,是执行警务活动的基本保障,需要长期自觉刻苦地锻炼。作为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这样才能不断增强体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特别是新形势下,对警察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连续工作的耐力、体力等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倘若一名民警身体素质差,“说不赢、打不过、追不上”,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那就更谈不上打击犯罪、保卫人民了。 因此要求人民警察具有一副强健的体魄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要提倡“终身体育”,不断地提高民警身体素质。

以上的这些是作为人民警察的职业素质特点,突出表现了人民警察的特殊性,是人民警察特有的素质基础。

二、当前民警职业素质的现状

人民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职业素质有其独特表现形式。当前民警职业素质现状:

1.少数民警宗旨意识淡薄

广大公安民警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运用法律,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等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每一位民警都处于社会巨变的洪流中,受到各种各样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强烈冲击,社会文化向多元化发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对警察队伍不时产生着一系列影响,个别信念不强的民警的心态正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一些传统的美德、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也在这些思潮的冲击下表现为个别民警宗旨意识淡薄,往往把自己摆在了高高在上的位置,对待群众冷漠、生硬、蛮横、耍特权,警民关系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

2.一些民警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在公安机关,大多数民警都勤勤恳恳,认真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充实自己,这一方面是好的。从另一方面来看,一些基层单位民警素质参差不齐,据抽样调查,个别单位存在“三分之一能干,三分之一跟着干,三分之一不能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0.459.)的现象;处置复杂或突发事件能力不强,某些民警调查访问案件线索,遇到困难时总是抱怨群众不配合,却不知从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作风上找问题。

目前我国民警的来源主要包括公安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普通大学选调生等。对于非正规院校毕业出来的民警由于其原来所学专业与公安业务无关,所以从事公安工作时,运用专业知识的自如程度,以及处理具体公安业务的方法比不上正规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另外,专业知识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少部分在职民警不能紧跟公安工作的动态发展趋势,不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更新,有跟不上公安工作需要的现象。

3.个别民警心理素质不稳定

我国大多数民警的心理素质都是合格的,通过选拔才能从事公安工作的。但也有一些民警心理因素不稳定,随着新的犯罪类型和罪种出现,治安形势严峻、复杂。警力虽有所增加,但适应不了犯罪持续增长的需要,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民警压力增大,工作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民警不安全感增加。对突如其来的一些恶性案件缺乏精神上的准备,不知所措。有的民警由于惯性思维作怪,存在麻痹大意的心理,过高估计自己,以为只要表明身份,亮出武器,犯罪分子就会俯首就擒,结果失去先发制人的大好时机。有的警察自我意识与社会期望矛盾,往往群众对警察的期望过高,认为什么事情都可以找警察,觉得警察就是应该有求必应,如果警察不能完成其期许,就觉得警察办事不力,这对警察心理造成不利影响,打击了工作积极性。有的警察认为艰苦的工作与福利待遇不相称,产生一些失落感,觉得自己干的多拿的却没有别人多。加之少数民警流动少,长期固守一地一岗,素质逐渐退化。

4.部分民警体能锻炼重视不够

在全国公安机关推动公安民警“大练兵”的形势下,大部分的民警能够投入到训练当中,积极锻炼,提高身体素质。但仍有部分民警,疏于锻炼,身体素质较差,跑不动,跳不高。有时,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跑不过犯罪嫌疑人,甚至有的警察由于体力不支反遭罪犯迫害。再加上公安工作繁忙,遇到重要的任务或是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向上级立军令状,部分警察不愿、不会抓紧时间休息,只想着在保证的时间内破案,反而影响了身体又不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公安民警的健康及身体素质状况确实令人担忧。据调查,影响民警身体健康的主要有四种病症:高血压、高血脂、心脏异常和脂肪肝。形成的原因是工作劳累、身心疲惫、生活规律紊乱、饮食结构不合理等。

三、提高民警职业素质的途径

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找到提高民警职业素质的有效途径,使人民警察真正成为一支保卫祖国和人民的有力力量。提高民警素质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民警政治素质

理想信念是人们的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有了理想信念,就有了立身之本。良好的精神状态又是理想信念在工作生活中的体现。民警工作十分辛苦,有时还不被人理解,能不能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是对民警政治素质的现实考验。因此,首先要教育民警筑牢坚强的精神支柱。一个人失去精神支柱,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和动力,正确对待深化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正确看待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坚定对马克思主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增强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自觉性。其次,要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追求,牢固确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以“知足常乐”为借口而贪图享受,得过且过,失去奋发进取的精神,要始终把自己看成人民的勤务员,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崇高的人生的追求,把本职工作作为干事业的平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

2.重视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民警业务能力

要求警察广泛阅读有关书籍,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要学习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整套公开、秘密的专门知识和方法。巧妙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来武装头脑。

(1)重视对民警进行现代信息技术使用的教育,提高民警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的技能。

在把现代信息技术引进公安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民警掌握该技术的培训,充分发挥和利用新技术的优势。其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加强民警运用计算机技术的能力,当前公安工作正走向信息化和网络化,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和处理都依赖于计算机,如何较好的掌握和利用计算机技术决定了公安工作的效率。作为现代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能力,因此,加强在岗人民警察计算机运用能力的培训势在必行。

(2)抓好民警法律知识的教育。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国人民都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公安部决定2007年至2008年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以“基本法律知识考试、执法办案卷宗考评、信访工作考查”为主要内容的“三考”活动,进一步推动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通过法律素质教育,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法律武器,提高执法水平,为有效地行使警察职能打下良好的基础。

3.开展生理心理素质的训练,提高民警的综合执法能力

提高人民警察生理心理的素质,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家庭成员关系、亲密的同事关系和部门良好的合作关系,是提高综合执法能力的重要条件。首先,注意生理健康,加强身体的锻炼,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或组织集体旅游等,对工作艰苦、任务繁重的治安、刑侦等部门的民警,有助于缓解精神和体力上的疲劳,增强体质。其次,良好的心理素质能提高应急能力,在选拔新警时应增加心理测试,选拔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人才入警,并且根据各自的心理素质特点,分配到不同的警种中。另外,让民警了解心理素质的重要性,从内心出发,自觉锻炼心理素质。第三,把心理医生的咨询和治疗作为补充,靠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在情感层面上、态度层面上,甚至行为训练上,与他们沟通情感,矫正行为,为正确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当然,提高民警的生理心理素质不仅要从外力着手,还要调动民警在提高生理心理素质方面的自觉性。

4.完善培训体系,提高民警队伍培训力度

发挥警察院校的作用,培养公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运用“gengral ecation”的教育理念,“全面培养人,培养全面人”。矫正教育体制中的弊端,积极培养学员的创造性思维,为可持续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公安院校在保证为公安机关培养输送较高素质人才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教学资源优势,注重对在职警察的素质培训。比如建立所长、队长、局长学校等;在培训内容方面,在加强民警理论教育的同时,要注重警体素质训练,包括:擒拿格斗技术技能培养、枪类射击技术技能培养、车辆驾驶技术技能培养、警械具使用技术技能的培养、智救人质实战技能的培养等;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用虚拟教学法、综合演练法和网上教学法等。建立现代电子训练系统,建设模拟城市电子对抗系统、侦查组织与指挥对抗训练系统、大型实战指挥与监控能力训练系统、大型保卫指挥能力训练等。

5.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警察队伍领导素质

公安机关领导的素质,直接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

大量调查表明,一个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决策能力、工作作风都属上乘的领导班子,一定能够带出一支素质优良的公安队伍。领导的作风、好恶、直接影响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风气,领导干部应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处理好组织内部关系,帮助民警解决实际困难,消除民警的后顾之忧。领导者一定要自尊、自爱、自重、要把握自己,廉洁公正,坚持任人唯贤,在组织中展开有效的沟通,了解民警的需要,指明工作方向,激发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以此带动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要强化公安队伍的监督机制,民警应时刻警惕,严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纪律、遵守法律纪律、严整警容风纪。要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未来社会是以个人素质全面发展为基础的社会。随着科技的日益更新,面对现代化的犯罪,要求公安民警掌握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来应对、打击犯罪。这就迫切地要求提高民警的素质,寻找有效途径,从可持续发展观点出发,提高民警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相信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公安机关的努力下,民警一定能够努力提升自身素质,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在新时期发挥新的作用

Ⅱ 治安管理日常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在保卫科的领导下搞好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执行公司政策和指示和决议,文明值勤,热情服务,讲究职业道德。

二、负责管区内的治安防范和巡查、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纠纷调处和治安案件的查处,维护管区安全稳定。

三、负责管理公司秩序,积极引导人流,及时公司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车辆行驶、停放规范和有序。

四、协助做好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大型活动、集会的保卫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五、负责收集、掌握和统计各类治安信息做出正确分析并及时上报。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Ⅲ 如何做到特殊时期的治安管理工作

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保障,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人们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目标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公、检、法三机关执法环境的复杂服务意识的转变,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治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院的裁决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标准。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灵魂,也是每项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只有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主动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改革的勇气,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在工作实践中就要不断创新。通过宏观与微观指导,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和服务质量考评体系;要建立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加大警务公开的力度,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推动基层基础工作可持续发展;作为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治安管理工作自然面临着创新的时代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关系到治安管理工作能否完成历史赋予的政治社会责任,这是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形势变化,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构建新型、和谐的理论基石,是执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方针。因此,治安管理工作的实践创新,应当坚定地、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国家法律至上,自觉弘扬法治精神,恪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治安管理工作职业道德,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严格依法执法的能力。执法人员要学会统筹国际国内大局,善于从大背景和小环境的互动中思考、善于从政法事业发展进步的战略层面上思考治安管理工作。尤其一线执法人员要学会分析复杂形势、准确把握情报信息、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善于预见和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及时处置和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治安管理的实际工作水平和能力,随时注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利民、便民、为民等方面加大政法工作力度,以促进执法活动多出新亮点和创新点。
“人民城市人民建”一直是我们加强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有效方针。因此,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管理是加强基础工作的重要方面和渠道。然而,一个城市的治安管理,说到底是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而不是所谓大众共同打理的公益事业,这一点有必要加以厘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整合社会治安管理队伍,建立社区治安协防队员淘汰机制的做法,就显得分外有启迪与警示作用。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如何整合社区治安民间力量,深度参与治安防控,是近年来各地治安主管部门一直在探索的深层次问题。当然,志愿不等同于必须,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公众关心公益事业不可等量齐观,特别是理应由政府部门全力关注并必须有所作为的治安管理职能,更不能由其他一般性的志愿行为所替代。毕竟,志愿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是辅助性的,许多应由法律授权的职能行为不能随意授给他人。反之,人民群众就会有怨言,因为个别地方已经出现的非法定执法人员代替正常执法的违法现象,且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和物质损失,严重损害了政法执法人员的正面形象,因此,必须予以纠正。要始终坚持政法机关执法为主,群众协防为辅的原则。
实践证明,社区治安协防组织就是一种值得提倡和推广的好方法。要不断完善和规范社区治安管理协防员队伍,明确划分社区治安管理协防员的工作范围,是十分必要的。要知道,倡导社会力量志愿参与治安管理,既不能以私自授予权力为诱导,更不能哗众取宠,搞“面子”工程,而要建立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实实在在地鼓励社会公众自觉地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管理向社会化、群众化发展。
大量的事实证明,从关注与维护自己居住场所的公共安全这一切身利益出发,社区居民最有热情也最愿出力参与到志愿维护社会治安的队伍中,这也是保持社区治安管理协防员工作活力的有效办法。社区治安的好转不能依靠一时的轰轰烈烈,而是要寄托于政法职能部门的长效平安创建机制,依靠社区群众自觉自愿参与配合的激励机制。一句话,一旦社会治安管理事业被视为社区群众自己的“志愿”行为时,广大人民群众就能配合政法机关确保属于自己的那块天地的长治久安!
治安管理工作要从规范勤务运作、科学布置警力、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入手,深入推进社区警务战略。要实施自觉警务、主动警务、实效警务工作理念,促使执法人员走出办公室、走向街面、走进社区、融入群众,最大限度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在警务室设置和警力配备上,按照警力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匹配原则,在城市,积极推行警务室分级制建设,因地制宜地推行建立包括运作规范、警力配备、工作平台在内的警务机制框架和“社区联络户”、“流动警务室”等警务模式,提高社区警务工作的运作水平,用制度来保证社区民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社区警务工作,遵循警力跟着警情走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社区民警实行弹性(下转36页)(上接16页)工作制。社区民警要充分利用警务室、民警工作点、警务车等平台,积极组织开展“警民恳谈问计于民”及各类警民相约等活动。经常倾听社区群众的声音、意见、建议,密切警民联系;不断完善改进刑事案件回访、社区警情通报等制度,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安抚群众情绪;及时通报便民举措、治安问题整治、治安状况、防范意见等情况,赢得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适应形势发展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就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解放思想是学习好、实践好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法宝,是全面推进政法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法宝。
深入开展“服务年”活动中,解放思想就是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来。对政法机关来说,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改革创新的力度,改革创新的力度决定工作的成效。当前,与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相比,在思想观念、执法理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队伍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不适应,尤其是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差距,亟待改革创新。
解放思想就是要勇于打破制约体制机制创新的条条框框,努力从各种不符合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思想观念、习惯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各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习惯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各种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看起来习以为常、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已明显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习惯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用科学的理念、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方法,着力研究解决那些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的思维、发展的办法、创新的思想,着力研究破解那些制约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难题。
勇于创新就是要敢于冲破体制机制创新的障碍。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要围绕影响政法工作长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更好地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积极适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以信息化带动基层基础工作,推动警务机制创新,全面提升整体效能。要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要紧紧抓住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这一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制度,细化各类执法标准,加强执法监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努力使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要构建和谐的关系,适应党的根本宗旨对政法工作的本质要求,确保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稳定工作。勇于创新关乎政法事业发展大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的精神状态和勇于创新,敢于探索的拼搏意识,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新发展。

Ⅳ 治安管理建议有哪些

1、明确治安管理主体,形成集中治理的格局。

只有把管理的主体落实了,才能把小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完成好。对于社会型小区来说,应尽快成立物业公司,让其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实现小区的全面管理。对于单位型没有统一管理的小区,通过友好协商,上级行政命令的方式成立唯一的管理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有利于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开展。

2、依托社区居委会抓好社会型小区的治安工作。

社会型小区应由社区居委会抓工作,首先应确立社区居委会对小区的领导地位,这样,才会“纲举目张”,事半功倍,更有效地推进工作。

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治安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在治安工作中,只有以公安机关为主,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保一方平安。对于小区应确保警务进社区,实现“人员、时间、任务、效果”四落实。

4、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防群治的自觉性。

采取各种形式,运用各种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创建人人有责的意识,充分发挥治安中心户长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5、完善群防群治体系,加大综合性防控力量。

安全工作是一项全民义务,只有建立并完善护楼队、巡逻队、应急小分队等各种群众性防范组织,编织一张横向联合,立体交叉的群众性防范大网,才能有效地保障小区平安无事。

6、以人防为主、加大物防、技防力度。

安全防范工作一定要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在工作谋划上多动脑子,多想点子。在物质上应固强补弱,加大对门房、围墙、车棚、防盗门窗上的投入。同时要搞好技防,提高治安防控的技术含量。运用高科技的防控手段,加大防控力量,提高治安工作的效果。

Ⅳ 求一篇学习治安专题研究的心得体会

近期,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则。

Ⅵ 治安管理条例的内容

人民网>>社会>>社会专题>>解读: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2004年10月26日1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间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

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全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第四项修改为:“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七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五)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八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Ⅶ 社会如何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本报16日讯全省市地公安局长会议16日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对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公安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提出,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致力于社会和谐,加强和改进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服务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王东华出席会议。 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侦破命案工作为龙头,以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工作为重点,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活动。要建立完善“打黑除恶”、侦破命案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工作机制。在治安防范上,要突出抓好社会面巡逻控制和对群防群治力量的组织发动。要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大力推广普及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加大对经济犯罪积案的侦办力度。要以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滋生为目标,以禁种铲毒为重点,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持毒品原植物的“零产量”。要切实抓好戒毒工作,提高戒毒技术水平。要加强禁毒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人口管理这一核心,大力开展对实有人口的调查工作,抓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对枪支弹药、民爆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努力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要加强互联网管理,积极探索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的有效办法。要加强行业场所管理和阵地控制,对重点地区、部位、场所和行业实行有效管控

Ⅷ 公安机关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的治安工作

一、树立三个观念,以新的思维引导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一要树立效益观念,正确处理好打防关系。
二要树立经营观念,抓好长期建设。
三要树立创新观念,全力打造新品牌。

二、抓好三大联动,实现警务资源的优化组合
一是抓内部联动。
二是抓内外联动。
三是抓区域联动。

三、健全三个机制,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社会系统工程
一是健全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发现和打击现行违法犯罪的能力。
二是健全完善治安防范机制,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
三是健全完善工作协作机制,提高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

Ⅸ 急急急。。什么是治安管理为什么要学习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介于法学和公共管理学科科目下的公安类学科。

学习原因:

1、专业培养目标:培养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治安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2、公安基层工作能力和各种治安专业核心能力:具有较强案件、事件的处理能力。

3、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较全面的社会管理知识和治安管理能力,能适应治安工作需要的应用人才。

4、培养具有系统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户籍管理、治安防范工作、治安案件查处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可适应公安治安管理部门、社会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及其他单位安保管理部门工作。

(9)治安管理专题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主要学习课程:

1、邓小平理论、哲学、毛泽东思想概论、大学语文、警察伦理学、逻辑学、外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应用、犯罪心理学、社会学、警察体育、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刑诉法、民法。

2、治安管理学基础理论、治安秩序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口管理、治安处罚条例、治安防范、出入境管理、道路警务、查缉战术、安全防范、侦查技术等。

Ⅹ 公安治安管理岗位工作内容都有什么

A、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B、一般行业管理工作 C、军用危险物品管理工作 D、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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