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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政文

发布时间: 2021-02-24 23:14:39

A.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公文写作注意事项

我虽然长期从事复公文写作工制作,但没在公安机关待过,倒是见到过一些公安方面发的公文,其中有好的,也有有问题的。提几点注意事项供您参考: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公文,除了一般公文的要求之外,考虑要注意一下问题
1、强化法律规范。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的公文,发文内容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因为一来政工部门的公文也也代表执法单位的立场和政策,对发出的公文必须负责;二来因为本系统人员都比较熟悉相关法律并习惯用法律解释文字,如果文字出现法律问题,轻者贻笑大方,重者要负法律责任。
2、提高纪律意识。公安机关是纪律部队,政工部门发文时要注意用词符合纪律规范,准确、严肃、规范,不能出现和相关纪律不符的内容。
3、力戒长篇大论。发文风格要符合公安机关的特点,简明扼要,字斟句酌,准确洗练。切忌“穿靴戴帽”,长篇大论。
4、建立防范思维。一是注意保密方面的防范,因为政工部门接触外界多,而对于保密要特别注意。二是叙述情况要“瞻前顾后”,如表扬破案多,要防止被认为治安不好;宣传严格管理被认为是队伍人员问题多,等等。
暂时想到这些,希望对你有帮助

B. 《治安疏》全文翻译

户部云南清吏司主事海瑞在这里上奏:为了匡正君道,明确臣下的职责,求得万世治安,我要直陈天下第一事。

国君是天下臣民万物的主人,正是因为是天下臣民万物之主,所以责任重大。如果民生措置失当,就是君主没有负起责任。

所以臣子就应当尽量为君主服务,忠于职守,畅所欲言。

臣子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君主的责任也才算尽到了。以前那种专图讨好,曲意逢迎,不让君主听到实际情况的人,现在用不着说他们了。

危言耸听的人或许会说:君子总是想法多,即使遇到贤明的君主。

政治清明的时代,也常常居安思危,忧虑重重,只怕反而让人思维混乱,搞不清方向。这种说法不符合现在的情况!

臣蒙受国恩,宁可直言得罪也不想说假话,好的就是好的,坏的就是坏的,一丝一毫都不敢隐瞒。

我不为讨上面的欢心,也不计较得失,今天披沥肝胆,掏出真心,对陛下您说几句实话。

韩朝明陈贾毅和温迪说: "下面的人总是说: 世界一直是奥吉, 大臣认为还没有"那些说世界已经被治愈的人不是无知就是恭维。"

温迪是汉代的阴六月, 贾毅对温迪的要求不是很高。

汉文皇帝的品质风格很好, 他有爱人的美德, 对别人也有济慈雪莱节俭、冷静谦虚, 但缺点是游入玄老, 不专门处理政府事务, 有很多政治被拖延了, 没有做好吧, 好吧。

假使者看不到这些弊病, 盲目地认为世界已经治愈, 这就是无知。在假使者的带领下, 毕竟看不到温迪的才华有限, 盲目用被治愈的话语来赞美他, 这是恭维。

与汉文皇帝相比, 陛下如何看待自己?陛下很有天赋, 他有可能成为姚明、顺、宇、唐、文、武等国王, 陛下和韩宣帝一样努力。

像皇帝的吴迪一样慷慨, 英武无敌如仙宗, 并能够压扁的范真叛乱无处不在, 以及歌曲仁宗的仁爱, 总之, 像这些可取的优势, 无论哪一个, 你有。

在你统治的早期积累的劣势中, 你们已经根除并宣布, 并与全国人民合作改革政治。

以它为例: 你做了一个 "静" 来宣传戒律, 改变了一些皇冠服务体系, 下令废除孔庙的雕像。

只有使用木制的主人, 削弱了太监内外的权利, 删除了人民币石祖从历代帝王庙宇的祭司身份, 在孔庙祭祀了孔子的父母。

那时, 世界上的人都很期待, 认为你一定要做很多。有知识的人认为: 只要有好的科目帮忙, 不会花很长时间, 世界可以和平, 你一定比汉文皇帝坚强得多。

不过, 温迪可以发扬任人, 拯救节俭、有同情心的人, 宋朝的陆祖谦说他善于用人, 能尽最大的努力去才能。

虽然世界还没有奥吉, 但财政部却爆满了, 连一串钱绳都烂了, 人民开心了, 财产也很多。

大家都认识到, 他是夏商, 周三的是一个贤月之后。陛下, 你决心做点什么, 但没过多久, 混乱的想法就被引导到了另一个地方。

你把你的力量和智慧用错了地方 , 以为人们真的可以永远活着 , 盲目的。国王陛下在所有海域都很富有, 但他不知道他们是人民的肥肉, 经常兴旺发达和大修的宫殿寺庙。

国王陛下已经有 2 0多年没有处理政府事务了, 这导致了纪律松懈和腐败。

法院销售官员购买官员, 援引这样的规定越来越不分青红皂白, 名字的推广案件, 导致郝强四, 著名侯爵洪水。

你专攻与方石炼金术, 不认识你的儿子, 人们认为你缺少父子。

你经常用怀疑来诽谤屠杀羞辱朝臣, 人们认为没有君琴的礼物。你整天呆在西苑, 没有回到皇宫, 人们认为缺少了一些感情。

世界官员在风口浪尖上腐败, 军队软弱, 洪涝和干旱是无穷无尽的, 生计, 导致像火灾一样的骚乱的排他, 越来越繁荣。

自从国王陛下登基以来, 前几年的情况一直如此, 但情况并不严重, 但现在的税收困境越来越重, 各级官员都在模仿法庭, 利用人民的无拘无伊斯兰条。

国王陛下花了很多长虹道教, 这已经是 1 0多年来的高潮。因此, 当国王陛下改变时, 全世界人民都猜到了: 这意味着 "嘉静人说家庭干净, 也没有财富"

近来,严嵩罢相,严世蕃被处以极刑,勉强可以令人满意,一时人称天下清明。然而严嵩罢相以后的政事,不过和他作宰相以前差不多,也并不见得清明多少。

陛下比汉文帝差远了。天下之人对您不满已经很久了,这内外臣工都知道。

《诗经》上说:“衰职有阙,惟仲山甫补之”,意思是说宣王不能完全尽职,仲山甫能从旁补救。

今日以辅助、匡正来补救、纠正错误并使一切走入正轨,正是诸位臣下的职责所在。圣人也不能不犯错误,否则古代设官。

只要他做官办事就够了,不必要求他们进言劝谏,也不必设谏官,更不必说木绳金砺这类的话了。

陛下修宫殿,设坛祈祷,就让群臣竞相进献香物和仙桃仙药,叫臣子进表管贺。陛下要兴建宫室,工部就极力经营;陛下要取香觅宝,户部就派人到处索取。

陛下举动有误,诸臣顺从得也没道理,竟没有一个人为陛下正言。

那种公开讨论对错、贡献良言,防止邪恶的做法,长久没有听到了,献媚的风气太甚。

然而人们不敢直言,内心却不能不惭愧,气也不壮了,当面不敢说,却在背后议论是非,人们表面上顺从陛下,却把真心藏起来,这样为陛下歌功颂德,是多么大的欺君之罪?

如果你承认这种做法是有害的, 也是没有帮助的, 那么主体的变化、人民的不幸。

世界的安全就会与此不同, 所以你应该立即忏悔, 每天对政府, 随着屠杀, 九清 ", 服务员, 警长一起说世界的利益。

洗几十年六月路的错误, 让你可以在姚明、顺、宇、汤、文、武等明君, 还可以让朝臣洗清君主的耻辱几十年, 让他们留下余宇陶艺、伊拉克、傅等明智的地方 ", 君辰可以互相鼓励, 互相尊重。

尼丁的太监, 外面的 Masaki 厨房的仆人, 金艺魏人从祖先的阴影中受益, 以及各厦门的多余的人, 都有太多的人没有什么可做的, 是官员。

皇家仓库、虎布、工业部和 Masaki 等雅门、缎子、丝绸、粮食、珠宝、餐具、木材等很多东西, 堆积如山的还有无用的, 用的不是一个地方, 浪费是一个遗憾。

主题是训斥, 你采用的实现, 因为你只是一个拯救想法的举动。

景石的一块金子, 对田野里的人们来说。你存一点钱, 财政部多了, 老百姓有积蓄, 福利真的不知道多少啊, 陛下为什么不这样做呢?

今天官员设置不完整, 做生意, 敷衍, 不守法, 也认为好。要督促按照基本道德纠正官员的行为,。

停止钱买官事整理事业, 让人兵安顿下来, 迫使他们取得成绩, 平时实行选拔士官避免战争临时招募人口。

让那些白白吃僧人回家, 回到行业的学者, 农业, 工业县官员应该同样重视生计和教育,。

建立一个良好的标准关于礼仪和习俗, 通商和盐应恢复收集实物, 以丰富边防人员的储备, 根据一亩粮食。

根据人口, 以恢复老百姓的活力, 报告腐败和勒索的世界官员, 没有容忍。

这样, 就是仁爱, 经过几十年的成果, 与天地共存的巨大价值是可以实现的。

这样的事情是朝臣们提出的, 国王陛下会执行, 就像国王陛下在一个清爽的房间里一样。

一个振作起来, 所有的废物解除, 百把有害的铲子, 像唐, 于三代的光明和辉煌的奥吉可以复活, 陛下为什么不实行呢?只要陛下救人欢呼, 你费心并不是什么辛苦的工作。

九清掌握大势所趋, 百关承担具体职责, 省长、巡警、六大主体对适度整改

保持风气、陛下评估平台的实施情况, 督促他们取得成就.努力寻找有才华的人才, 任命他们做事, 他们会省力。

就像天空被运走一样, 各有自己的秩序, 君主只要有美德, 影响主体, 就不必亲自管理一切。

天地万物为一体,自有它的道理。百姓安居乐业,形成一片祥和气氛,而陛下自然能够感到真正的快乐和价值。

天地是化生万物的,人也有帮助天地化生的能力,可以与天地并列而为“三才”。

道与天通,命运可以由我们自己掌握,而陛下自然能够享受真寿。这是真正的道理,转身就能做到,立刻就能见效。

要是依旧去服食什么长生不死之药,巴望着能成仙升天,不是道理所在。

君道不正,臣职不明,是天下第一大事。于此不言,更复何言?

大臣为保乌纱帽而阿谀奉承,小臣害怕获罪表面顺从,陛下有错误却不知道,不能改正不能执行,臣每想到这里便痛心疾首。

所以今天便冒死竭忠,诚恳的向陛下进言。望陛下能够改变心思,转换方向,而天下之治与不治,民物之安与不安都取决于您。

若陛下真能采纳,是我宗庙、社稷、国家的幸运,是天下黎民百姓的幸运。

(2)治安政文扩展阅读:

海瑞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和好官。他一生最大的特点,就是清廉正直,节俭朴素,言行一致,关心人民疾苦,不屈不挠地和贪官污吏、大地主恶霸进行斗争,连皇帝也不例外。

在地方官任上,他拒绝向上司行贿、取消知县的额外收入,改革赋役,清丈田地,勒令大地主退还侵占的民田,兴修水利,昭雪冤狱。

在吏部右侍郎(中央人事部门副长官)和右都御史任上,下令取缔南京各衙门无偿要求市民供应物资的陋规,建议恢复贪赃满八十贯(千)处绞刑的法律,等等。

为百姓做了一些好事,博得当时广大人民的歌颂和支持。他打击豪强的故事,直到现代还在民间广泛流传。

这篇文章是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海瑞任户部主事时写的。海瑞写这篇文章的时代,明王朝已趋于衰落,土地大量集中,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化。

军备不整,俺答(鞑靼族首领)、倭寇不断侵扰,官吏贪污成风,百姓困苦不堪,而作为最高统治者的明世宗朱厚熜,却一心修道,不理朝政。

海瑞眼看这种情况,怀着满腔愤激,写成这篇历史上出名的奏疏。

在明朝,文臣直言是一种道德标准,来体现士大夫的风骨以及对皇帝的忠心。比如明世宗登基初期的大礼议问题就有数百位官员跪在宫门前死谏,最后受到的处罚也是极其残酷的。

一般御史上疏都是巧妙的避重就轻,只为博取名声,而不会真得罪皇帝,祸延子孙。所以海瑞的治安疏在当时看来无异于求死申请书。

首先,他指责朱厚熜迷信道教、妄想长生、错聩误国的过失,指出天下弄得“吏贪将弱”、“民不聊生”,都是由于他的“误举”所致。

甚至讽刺他的年号“嘉靖”,意味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另一方面,对一般官吏阿谀逢迎、只顾个人身家禄位的卑鄙自私行径,也尽情地加以揭露。最后提出自己改革政事的具体意见,希望采纳。

海瑞虽然在上奏疏之前已经托人买好棺材表示死谏的决心,但明世宗并没有杀死他,而是在大发雷霆之后听说海瑞决心赴死的气概转而沉默不语,只是下旨把他关押起来听后处置。

明世宗到死都没有真的处置海瑞,在明世宗驾崩后,狱卒为海瑞准备好饭菜预祝他出狱,海瑞以为是杀头前的送行饭所以大快朵颐,哪知是皇帝驾崩了,痛哭流涕,把吃的饭又都全吐出来了。

体现了那个时代以忠君为最高道德准则,海瑞的上疏并不是要与皇帝为敌,而是用直言的方式表达忠心。

C. 城管治安政治论文1000字

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二、对策建议
(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
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
(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疏堵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
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
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
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
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
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D. 治安处理政审能过吗

那个朋友就是你自己吧,没事的,因为一、如果你说的是真的,没有收据内收条,也没拘留,容那钱就被黑了。没进入系统。如果是正式立案,给你拍照、按手模,再告知后处罚,这些行政执法程序必须登陆全国联网的公安软件内完成,不完成无法结案,既然被黑,就是不可能经过网络系统的,怎么可能产生不良记录。 二、用人单位只会去你现在单位或你的社区,还可能去你的毕业学校,绝不会去公安审查的。所以你放心。
不过,你也要注意两点,一是注意保密,特别是政审期你的竞争对手知道的话,你基本就有点麻烦,不过也不会太大(因为派出所跟你同是蚂蚱)。二是以后注意,作为准国家工作人员,还是要讲究形象,不止政审,得了性病也是过不了体检关的,再被抓辞退是小事,破坏名誉和婚姻是毁灭性的。
这些够让你宽心吧,是不是可以给我分。多多益善。

E.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发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F. 治安行政治理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警告是一种精神罚,警告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罚款是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支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证,其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G. 治安行政法的法源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反恐怖主义主义法等

H.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全文内容分为颁行修正和法律内容。

1、颁行修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I. 治安相关法律及警务知识

基层公安治安管理工作基础知识(1)公安基础知识(2)户政管理知识(3)治安案件查处知识(4)社区警务知识(5)治安秩序管理知识(6)特种行业管理知识2.2.2办公自动化知识(1)计算机基础知识(2)Windows 窗口操作系统(3)办公室常用设备(4)办公常用软件常识(5)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6)特种行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7)户政管理信息系统2.2.3文书写作基础(1)基层公安机关常用行政文书写作(2)基层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文书写作2.2.4法律与法规(1)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2)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内容(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5)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相关内容(7)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土地及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法等其他相关知识 职业岗位编号项目比例%备注基本要求1职业道德2 2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概论)3 警察战术技能1擒拿4 2查缉4 3缉捕4 治安案件调解技能1确定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3 2判定是否符合治安案件调解的适用条件2 3判定是否属于治安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2 4治安案件调解的程序适用3 5判定是否符合当场调解的适用条件2 6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的制作3 派出所刑事案件侦办1审查报案材料,区分案件性质3 2刑事案件的接受和受理3 3严格执行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案件2 4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内容3 5刑事案件卷宗的制作3 治安行政案件办理1治安行政案件中违法事实的查处3 2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定性3 3适用治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4 4治安行政案件中的法律文书制作3 危险物品管理1建筑物安全检查重点部位的确定及检查2 2大型公共场所安全检查重点部位的确定及检查2 3室内的搜索检查3 4对人体的安全检查3 5防爆检查时出现的紧急情况的处置2 娱乐场所管理1娱乐场所备案受理2 2娱乐场所信息收集2 3法制宣传2 4娱乐场所检查3 5娱乐场所违规查处3 特种行业管理1特种行业登记许可2 2特种行业信息收集3 3法制宣传2 4特种行业检查2 5特种行业违规查处3

J. 关于国家治安方面短文古代

以清朝为例来说明吧,清朝的地方官员,上至巡抚总督等封疆大吏,下至七品县令,都对辖地的治安民风负有责任,要监管下级对地方治安的治理,及时协助解决超出下级职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再说警力,一个县衙分有管治安和缉查的巡捕,有专门在交通要道城门码头设路卡盘查追捕的巡检,还有负责公文传递的驿丞。在非常时期可以增加几十个人的团练作为协助,实在倒霉遇到应付不了的大盗贼或者起义造反之类,就可以上报给上级,上级的也有巡捕团练,加上还解决不了,那就跟朝廷申请调用部队来剿灭镇压。
至于民间日常治安,清朝实行的是保甲制度,比较成熟时期的政策为: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如果偏僻村庄人少,也可以就其少数来编。保甲长的主要职责是:查明并登记辖区内每一家的家长姓名、职业、家口数量,报告给官府备案,然后由官府发给每户纸牌悬挂门口,出入时要在纸牌上注明出入情况,对面生可疑的外来人口要盘查清楚才能收留,对客店寺庙等地还要发登记册,定期收发报官备查。政府官员还要监督各保甲长,及时处理保甲长上报的各种资料民情,对不负责任不好好贯彻保甲法的保甲长予以惩罚,对认真负责的保甲长进行嘉奖。保甲法对社会基层治安管理是十分有效的。
中国古代又是农业社会,人员不像现在那么流动迅速,像北京那样的老城,居民大多都是世世代代的老邻居,保甲长一般都是大家公选的德高望重热心负责之人,而且维护的又是大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一般街坊邻居都是很团结互帮互助的,无事时大家互相注意警戒,防火防盗,有事了互相救应,遇到可疑人物、治安案件或火警之类,赶紧通知保甲长,保甲长再酌情报告官府求援。而衙门里的巡捕也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街道人头黑白两道都熟,满城都是他的眼线,不像现在警民关系那么紧张。
另外那时候的商旅也大多有固定的路线,外出行商的或探亲访友的,都要到本地政府申请路引,类似介绍信,详细介绍你的籍贯、出门事由、行动路线等等,以应付路过关卡客店的检查登记,到一个陌生地方,如果你没有当地居民或者有分量的人作担保,你都别想找工作做。
说了这么多,是不是能帮助到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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