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㈠ 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是什么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㈡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并着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轨国际、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并举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传递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启示监理行业:只有顺应变革,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求变,才不会被替代。
㈢ 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有哪些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之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㈣ 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理服人。
2、熟悉所监理项目的合同条款、规范、设计图纸,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有效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及时报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认真学习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正确理解设计意图,严格按照监理程序、监理依据,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授权下进行检查、验收;掌握工程全面进展的信息,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
4、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投入。
5、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6、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7、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8、记录工程进度、质量检测、施工安全、合同纠纷、施工干扰、监管部门和业主意见、问题处理结果等情况,做好有关的监理记录;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并交内业人员统一归档。
9、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任务。
10、现场发现问题就地解决,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
㈤ 监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工程监理公司第一个职责是在计划管理方面,具体内容是:
1、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工程监理公司第二个职责是在质量控制方面,具体内容是:
1、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5、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6、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7、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监理公司第三个职责是工程监理在计量与支付方面,具体内容是:
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2、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3、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工程监理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
第四个职责是工程监理在合同管理方面,具体内容是:
1、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由监理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核批;
3、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
4、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5、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6、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7、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㈥ 工程监理的职责与义务是什么
工程监来理合同文件一般由工程监自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以及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五部门组成。
一、监理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机构及人员,完成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由委托人所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监理工程及其监理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监理人的权利
1.一般权利
㈦ 监理是什么职务主要职责是
监理的含义可以更全面地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主要职责:
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3、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
6、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7)工程监理单位职责扩展阅读
监理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
5、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单位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以个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业务的广告;
7、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8、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10、不擅自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