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坚守职责 » 工作职责证据

工作职责证据

发布时间: 2021-02-23 07:04:44

❶ 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据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下可以作为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专项社会保险属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❷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责任法律有哪些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❸ 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书记员担负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在中回国,各答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3)工作职责证据扩展阅读:

书记员分类

委任制书记员

也称书记员或书记官,是审判员(法官)的必经阶段,为政法专编的行政编制,一般在司法机构从事内务和司法辅助工作,纳入公务员考试;

聘任制书记员

纳入公务员考试,但会特别标注“聘任制”,在合同期内享有公务员身份,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转任助理审判员;

聘用制书记员

不纳入公务员考试,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不占用任何编制。

速录员

严格来说不是书记员的一种,与聘用制书记员相似,但仅从事司法庭审等的速录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书记员

❹ 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4)工作职责证据扩展阅读: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❺ 市级车管所工作职责以及法律依据

车管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机动车业务岗位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确认车型,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
3、查验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4、进行机动车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
5、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6、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对符合规定的手续将车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并出具退办凭证。
8、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9、牛牛选号对以上条款有最终解释权。
(二)牌证管理岗职责
1、管理计算机自动选牌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
2、核发号牌。
3、受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6、回收、销毁废旧牌证。
7、保管好业务印章、机动车号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
8、与档案管理岗核对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用量,并做好登记。
9、提请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11、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12、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三)业务领导岗职责
1、按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机动车有关手续。
2、审核进口机动车手续。
3、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
4、掌握发牌发证数量。
5、受理群众投诉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档案管理岗职责
1、清点全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保管好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与牌证管理岗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4、因涉嫌走私、盗抢、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或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核对车辆档案的证明或车辆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5、做好档案(室)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五)嫌疑车辆调查岗
1、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资料被套用、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
2、对各岗位移交的嫌疑车辆资料进行调查,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帐,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3、根据取得的证据和询问记录,对不能排除嫌疑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立案侦察,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对作出排除嫌疑结论的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情况,附有关证据和询问记录,经业务领导审核后,交相应岗位继续办理登记业务。
5、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盗抢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或出具证明时,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
驾驶证业务
(一)驾驶证受理岗岗位职责
1、受理驾驶证业务申请,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身体检查结果和准驾车型资格。
2、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和申请人累积积分情况。
3、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4、出具申请人考试预约凭证。
5、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6、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二)驾驶员考试岗岗位职责
1、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计划。
2、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3、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4、考试后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落实双签名制度。
5、保管考试有关资料,收回被终止考试申请人的考试预约凭证和《准考证明》。
6、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
(三)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复核科目二、三考试等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3、办理提交年度体检证明业务。
4、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5、确认查询结果,整理资料并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6、向社会公告驾驶证注销信息。
7、与受理岗核对发证数量
8、做好库房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其他业务
1.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
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岗反映的问题;处理业务领导岗退办的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手续;查验各岗位的业务台帐,按规定公布办理登记的有关情况;监督工作纪律;受理群众投诉。
2.考试监督岗
处理考试岗反映的问题;安排科目二、科目三的考生考试;现场抽查科目一、科目二考试情况,随车抽查科目三考试情况;监督工作纪律;受理群众投诉。
3.业务领导岗
按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机动车和驾驶证有关手续;审核进口机动车手续,监督各岗位办理进口机动车牌证的情况;掌握发牌发证数量;处理监督岗反映的问题;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受理群众投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嫌疑车辆调查岗
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复查具有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嫌疑的车辆,询问嫌疑车辆的有关人员并做笔录,及时移送有关业务部门立案侦查;定期将新登记车辆的信息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对比;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盗抢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或出具证明时,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
5.计算机管理岗
维护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备份数据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的计算机查询。
6.咨询岗
解答群众提出的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等问题。

❻ 法官故意隐藏证据有无法律规定

法官故意隐藏来证据刑事自有明确规定,涉嫌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❼ 应当有哪些材料来确保公安机关所获取的物证具有证据能力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证据的意义
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离开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要不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领域最容易产生价值冲突的问题。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的提高,各国对违法取得证据的危害性的认识也日益深刻,并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的滋生,促进司法文明;有利于制止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任意侵犯,以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但是,我国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绝,学术界也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是,至少应当确立非法收集的言词汪据排除规则。我国已经签署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做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也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学术界争议也较大,目前尚无定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虚假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对这种证据一概予以排除,将直接导致审判所能使用的证据很少,最终必然会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带来打击犯罪不力的严重后果。另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并不在于排除不真实、不可靠的证据,而是为了防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如果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仍然采用,无疑是鼓励执法者违法,那么,宪法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司法公正也就难以实现,国家公共权力被滥用的历史悲剧必然会再次重演,显然是弊端重重,所以,只要是违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都应当予以排除。还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非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都应当予以排除,但应当同时确立一些例外情况,以便使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都能够得到兼顾。当前司法实践中;应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
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二、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
三、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一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七、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情事实的客观陈述,所以,它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也不能同时兼作鉴定人。如果被指派或聘请的人在诉讼之前已经了解案件的情况,则只能作证人,不能作鉴定人。
八、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九、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视听资料具有如下的特点:(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2)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3)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4)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5)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十、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❽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主要有哪些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30日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等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内部规章制度、工资帐册、考勤记录、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❾ 搜集证据是谁的职责

1、民事案件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2、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版依法申请法院权调取;
3、另外,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❿ 内审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内审员的工作职责是:

1、按ISO9000管理标准和模式建立、维护并持续改进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

2、组织实施工厂ISO9000内部审核,核查问题,跟进协调和落实纠正预防措施,推动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3、组织实施与ISO9000相关的质量意识、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的厂内培训与教育;

4、起草,修订和定期回顾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5、参与工厂其它QA事务处理,包括偏差管理,变更控制,供应商质量管理,客户投诉处理等。

(10)工作职责证据扩展阅读:

内审员能力要求

内审员能力要求:应从内审员具有的个人素质、最低学历、培训、工作和审核经历及能力方面综合考虑。

1、个人素质:一位合格的内审员应具备的素质是“思路开阔、成熟,具有很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坚韧,能够客观地观察情况,全面地理解复杂的形势及各部门在整个组织中的作用。

2、最低学历:由于组织属于特殊并且使风险较大的行业,一般要求为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资格要求:应对所审核的专业熟悉,经内审员培训合格。

4、工作和审核经历:本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审核组长应有三次审核经历。

5、审核能力:一位合格的内审员至少应具备两方面的能力,即具体的工作能力及某些基本能力。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