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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22 01:40:35

㈠ 武装部的职责是什么

一、武装部工作职责武装部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上级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的指示规定,制定本校学生军训计划,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安排有关国防教育课程。2、认真执行上级征兵命令,严格征兵政策,保质保量做好兵员征集工作。3、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拥军优属及对本校军烈属、伤残军人的优待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统计管理工作。4、加强对学生训练武器的管理与维护保养,确保武器装备器材的完好与安全。5、按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二、武装部长工作职责武装部长(副部长)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带领本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组织本部人员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军事业务素质。2、负责制定本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3、定期组织召开部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工作情况,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当好党委领导的参谋。4、克服官僚主义,深入工作实际,善于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5、热情关心本部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调好上下级关系,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6、模范执行部内各项规章制度,廉洁从政,积极工作。三、武装部主任科员工作职责主任科员在部长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处理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草拟各种报告,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及来人接待工作。2、根据学校安排,作出每年的军训计划及经费开支计划。3、做好复转退伍军人的登记管理工作,慰问及走访伤残军人。4、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武器弹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领导报告。5、负责每年一度的征兵工作,把好兵员质量,保质保量地完成本校征集任务。6、负责完成学校及部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四、军事教研室工作职责军事教研室在部长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生军训教学工作,加强学生军训教学工作研究、探讨。2、拟定学生军训教学计划,抓好军训教学工作的实施。3、负责军事理论、队列、军兵种知识、轻武器常识和射击课程的讲授。4、负责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5、搞好军事教学工作的交流,不断提高军事教学水平。6、协助武装部做好其他工作。五、武装部工勤人员工作职责工勤人员负责本部武器弹药的安全、保管工作,工勤人员要爱护武器装备,加强工作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校军训安排和需要,及时请领训练武器弹药、装备、器材,并严格登记,妥善保管。2、搞好学生军训中的武器弹药发放、收交管理工作。坚持每天点验检查制度,保证武器弹药无丢失、无损坏,如发现丢失或严重损坏现象,要及时报告,查清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值班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4、军训结束后要对训练武器弹药进行认真的清点、检查,并逐一进行认真擦试保养后送交武器保管。5、协助武器库加强对本校武器弹药的管理,定期擦试,确保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6、协调好与武器库的关系。 ===============================================县级武装部应该都是一些民兵组织或预备役吧。

㈡ 预备役是什么意思

预备役是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自队是指国家平时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起来的战时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通常分为军种和兵种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
参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ravaDqAZwlh38LABnX5Ur-

㈢ 民兵预备役的任务和职责是什么

民兵预备役平时是担负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重要队伍,也是未来战争遂行支前保障任务、为部队补充兵员的后备力量,不论是应急还是应战,体能作为战斗力构成的基础性要素,都不可或缺!

民兵预备役不仅仅是担负非战争军事任务的重要队伍,也是未来战争中补充战争消耗、满足部队扩编的后备力量

民兵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条规定,“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民兵预备役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退出现役应服预备役的军人;二是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预备役是区别于现役的一种兵役义务,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是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

(3)预备役的职责扩展阅读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作战部统计,从2008年至2011年,全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先后出动现役军人244.4 万兵力,民兵预备役782万人次。民兵预备役在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处置、反恐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发挥更大的作用力。

民兵预备役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过程中,常常进行区域控制、机动部署、隔离驱散、封锁控制、警戒防卫等行动,这需要一定的体力支撑。而在维和行动、抢险救灾行动中,快速反应、长距离长时间大强度机动,以及高温高湿条件下的连续作战能力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体能提出更高要求。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8月,云南鲁甸地震发生后,北京市丰台区地震局的抗震救援民兵分队疾驰30多个小时,行程近2500公里赶到灾区,以强大的体力支持,争取到72小时黄金救援时间。

㈣ 预备役制度的民兵和预备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建一师某团
民兵在零下40摄氏度的雪地里
进行野外生存训练。
1949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加强和统一对民兵的领导,决定成立人民武装部。当时民兵已发展到550万人以上。1951年3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地方县以上政府设立人民武装部,乡或行政村设民兵队部。到1952年底,各级人武部已陆续建立1.7万个,人民武装干部6.3万多人。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后重点抓了预备役建设。1957年6月,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将民兵和预备役合二为一。同年10月,张爱萍在全国兵役工作会议上说,中国的兵役制度就是义务兵役制,其预备役的组织形式就是现有的民兵组织。1958年,全国大办民兵师又完全否定了预备役制度。196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民兵工作条例》(1978年,经中共中央批准颁发了重新修改的《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重新修订的《民兵工作条例》)。1962年6月19日,毛泽东发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指示,使民兵工作在全国出现了新的局面。自1981年开始至1983年3月,全国民兵组织进行调整改革才全部结束,将民兵的年龄压缩为18岁至35岁;并明确规定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级预备役。1984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兵役法确定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建设制度。1992年5月中下旬,在烟台举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全国基层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情况的会议。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预备力量建设制度,是人民解放军几十年兵役制建设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经验,是人民解放军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

㈤ 预备役士兵

【预备役】 是指国家武装力量的后备力量之一。是兵役义务的一种,是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役部队的辅助力量,又是战时动员扩充现役部队的主要对象。

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有两种,即服现役和服预备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为服现役;编入民兵组预备役部队或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

预备役,是增援与加强现役兵力的最直接的后备力量,是战时首先动员的对象,也是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

符合预备役条件的退出现役的军人和依照法律应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编入预备役,随时准备根据国家需要应征入伍服现役。

【预备役登记的对象】 包括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登记方法:凡是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被预任为军官的士兵和志愿兵、以及被预任为预备役军官的高等院校学生和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士兵,在到达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应主动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而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由县、市人武部进行登记。

士兵预备役的分类 Top
【士兵预备役的分类】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至28岁,第二类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29至35岁。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类预备役,主要是用于补充现役部队,扩建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战争爆发后,需要适时地转服现役,或直接配合野战军行动,或作为武装民兵担任防卫任务,协助武警维持治安等。其余未编入预编部队、预备人员和武装民兵者,都作为二线预备役后续补充力量。女性公民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预备役登记。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免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至35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二类士兵预备役,都作为二线预备役,主要用于全面战争的持续动员力量。二类预备役人员中的一部分,平时可进行有选择性的登记,根据需要,作为现役和一线预备役的后备兵员。

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35岁退出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及其来源 Top
【预备役军官及其来源】预备役军官,是指尉官以上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军官有以下五个来源:

一是退出现役的军官,是预备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他们一般都经过院校的培养和在部队工作训练,具有较好的军政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只要符合具备预备役条件的,都必须服军官预备役。

二是退出现役的班长、基层骨干和专业技术骨干,是战时动员初级指挥员和技术军官的重要来源。他们受过严格的战术、技术基础训练和专业技术训练,具有一定的管理部队和组织指挥能力,凡经过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的被任命为预备役军官的,才能服军官预备役。

三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是技术军官的重要来源,在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基础上,再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基础上,再经过预备役军官专门训练,考试合格,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

四是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是一批很重要的骨干力量。他们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经常接受军事培训和担任军事训练工作,军事素质一般都比较好,凡经过严格考核,符合条件的应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五是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战时军队扩编的需要,有选择地登记服军官预备役。一般被任命为行政、后勤军官或从事政治工作及补充军队技术力量。

【实际上你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你可能已经被当地武装部编制在预备役里了】

参加预备役是你的职责 实际上也没有多大影响 偶尔会组织演习或者训练 而这样的演习和训练往往会有比较高的待遇
再就是优先参与抢险救灾

不参加预备役是违法的 不过由于我们国家的兵源充足 某些地方可能不是很重视预备役工作

㈥ 什么是预备役师

预备役师是指二战初期的德军步兵团在国内配有的相同番号的预备营,其兵员和前线团都是同乡。

自从一九三八年夏秋季扩军导致步兵师数量增加之后,德军每个预备营就要负责向两个前线步兵团供给兵员。

从一九四〇年开始德国陆军再次大规模膨胀,“同乡预备役”的体系彻底崩溃,一九四二年十月,所有的预备营都被一分为二,变成两种部队:在德国国内驻扎负责征兵等杂务的后备掷弹兵营和在离前线地域较近进行实战训练的预备役营。

再之后,预备役营在德占区以师级形式存在,担任维持占领军治安和镇压游击队的任务,德军认为这可起到练兵的作用,以便这些新兵被随时投入前线野战师。

(6)预备役的职责扩展阅读

世界各国关于预备役的基本做法大体

①预备役的构成

预备役分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通常由具备应召条件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一定时间军事训练的公民和具有一定军事专业技术的人员等组成,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称预备役士兵。

军官预备役,通常由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经过军事训练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退伍士兵、培养预备役军官的学校毕业的学员、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称预备役军官。

②预备役的年龄

预备役士兵的年龄,多数国家从18岁开始,其最高年龄,中国、法国为35岁,德国45岁,苏联50岁,英国、以色列55岁。

预备役军官的年龄,根据职务和军衔的高低而定,通常比现役军官的年龄大3~5岁,尉级军官最高40~50岁,校级军官最高50~60岁,将级军官最高到65岁。

③预备役的分类

根据战时动员的需要,按预备役人员的年龄大小、在军队服役和受训的时间长短,以及专业技术状况,分成两类或三类,第一类作为战时动员的首批对象,第二、第三类作为持续动员的对象。

④预备役的训练

根据预备役的类别等级进行具体安排,确定不同的训练时间、训练内容和训练组织形式。

⑤预备役的组织

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按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编组、训练和开展活动,战时转为现役部队。

第二种是非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不编组,只确定其征召后的服役部队和预任职务,按规定参加训练和各种活动。

⑥预备役登记

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由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登记卡片和核对制度,发给预备役人员证件。

⑦预备役的征召

通常由国家发布命令,规定征召对象、数量以及到达部队的时限等,由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㈦ 预备役是什么意思

预备役是区别于现役的一种兵役义务,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是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的主要基础。实行预备役的目的是,在平时储备数量充足,训练有素,能实施快速动员的后备兵员,为战时迅速扩充军队服务

【预备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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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类型 我国《兵役法》规定,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我国预备役分为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和预备役部队三种类型。
预备役人员地位 《民兵预备役工作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编》规定: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 《兵役法》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预备役部队 军委、总部文件明确规定,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建起来的,是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预备役部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是人民解放军的建制单位,授自番号、军旗,实行统一的编制,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归指定的野战部队指挥(海、空军预备役部队归海、空军建制,平时受海、空军和省军区双重领导)。

【预备役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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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及选拔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退出现役的士兵;(三)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四)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五)符合预备役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基本条件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为:(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五)身体健康。

职务和等级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登记和征招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能暂缓应召。

考核检查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管理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预备役军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着装及待遇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国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其职务等级发给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退役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当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是:担任师、团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营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排级职务的,四十岁。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是: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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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登记 《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服役分类 《兵役法》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退役 《兵役法》规定: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进行,或者单独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㈧ 地方武装部的职责是什么

地方武装部是校党委的军事工作部、行政的兵役办事机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的军事训练、预备役军官、民兵预备役 、征兵、国防教育和战备等工作。

一、 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向学生传授军事知识和技术,进行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加强对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教育和作风养成教育。

二、负责本校区人防战备工作。

三、负责年度征兵,战时兵员征集和兵役核对登记、统计工作。

四、根据军事部门的要求,做好预备役军官、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

五、做好军训期间武器和弹药及其装备器材的管理。

六、负责全校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事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军民共建活动 。

七、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工作的检查监督

八、做好本部门的保密、信息工作。

九、完成校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预备役的职责扩展阅读:

部长职责:

1、了解和掌握人武部的全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2、抓好战备工作,组织领导各种战备计划的拟制、修订和完善工作,并抓好战备演练。负责组织指挥人武产和民兵完成参战支前、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

3、领导组织军事训练,提高干部、职工和民兵的军事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的需要。

4、教育和带领全部人员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守秘密,树立良好军人形象,防止事故案件发生。

5、负责抓好民兵装备管理工人和民兵组织建设,保证民兵分队干部骨干配齐配强,人员装备齐装满员。

6、组织抓好征兵和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

7、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当好参谋,带领部属积极参加地方“两个文明”建设。

㈨ 人民武装部的职责任务

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领导区域内人民武装工作。

2、领导本地区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武器装备管理。

3、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做好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的工作,组织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

4、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防汛、抢险、救灾等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5、负责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登记、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主要任务:

1、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

2、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3、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4、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5、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动员准备工作。


(9)预备役的职责扩展阅读:

人民武装部的历程

1957年9月1日,根据中央军委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番号撤销,公安军领导机构改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在一些军区司令部内设立警备部(或称公安部队部)或警备处,作为领导内卫、边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原公安军所属部队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

1958年12月,总参警备部所属公安部队和公安部所属武装警察合并,整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公安部领导。

1961年12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公安部所属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新划归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但不在解放军序列里,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63年2月1日,根据中央军委、公安部命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66年7月,再度撤销公安部队,所属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分别划归各省军区军分区和县武装部领导管理。

1974年6月,随着边防、武装、看守、消防民警陆续由职业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公安系统中的这些警种和划归到公安系统中的部分解放军内卫部队,统改称为“人民武装警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民武装部



㈩ 退伍军人转预备役士官的程序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士兵)预备役的退役军人,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或者居住地以后的30(40)天内,应当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士兵)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士兵)的职责和义务。

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士兵)登记时,应当向被确定服军官(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当面核实其身份,经历,专业特长,安置单位等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并将预备役军官(士兵)登记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10)预备役的职责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编入预备役部队或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填写所编部队番号和职务,其他预备役军官暂不填写。

服军官预备役之后:填写所任地方行政职务等级及时间和所任地方专业技术职务及时间。

主要简历:填写服现役,在预备役部队或预编到现役部队及地方历任主要职务的起止年,月,详细到部队番号或单位。

组织鉴定:在右下方加盖鉴定单位党委或首长印章,也可由首长签名,并填写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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