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建设意见
❶ 法治社会共建设,请就此谈谈我们能为建设法治安徽做什么/
学法,懂法,执法。
❷ 法律监督应如何设置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记者 李万祥)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确定了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省(区、市),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其实,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确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9月17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就《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相关问题专访了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对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作出明确部署。经最高检、司法部研究,报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同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为何改变原有的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
答: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监督主体即人民监督员应该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高检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自2013年10月以来,最高检与司法部通过多次协商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等活动,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综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后经最高检和司法部商议,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部分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问:为何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答:修改后刑诉法确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职权,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等司法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方案》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三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0年10月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制约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方案》针对这些问题,从完善监督前、监督中的程序,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调整。
问:为何设置复议程序?
答: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有健全的程序作为保障。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问: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
答: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监督员案件的案源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必须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
比如,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建立案件台账既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监督员发现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的重要保障。《方案》要求,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们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
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相关告知文书附卷备查。
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方案》建议,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中,应邀请和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❸ 中央电视台法制在线安徽省阜南县要乱了,自己的地方不让盖房,农民1辈子省吃俭用省下了一点钱盖房,
上访,我们村也有好几户和你情况一样,去市里都没用,直接去省里,省里在没人弄就去北京,该有人制制这些贪官了,真是占山为王无法无天了,
❹ 安徽大学法学院的科研平台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源于1993年成立的安徽大学法学研究所和2002年4月成立的安徽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2002年9月,在整合这两个专门研究机构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作为专门研究经济法制问题的学术机构并申报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并于2003年10月正式获得批准。中心的首任主任为法学博士王源扩教授,第二任主任为法学博士王先林教授,现在有华国庆教授担任中心主任。中心建立了主要由校外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王源扩教授担任。
中心的支撑力量是安徽省省级重点学科——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和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相关博、硕士学位授权点。中心现有专职研究员20人。专职研究人员中13人具有教授职称,18人在国内著名高校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人被评为首届“安徽省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在科研项目申报和完成、成果产出和获奖、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基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在学科和学位点建设方面,结合省级重点学科和相关硕士点、博士点的建设和申报工作,较全面地研究了中国经济法制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和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这三个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领域为研究重点。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博士点申报成功并开始招生。这为中心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科研项目方面,中心先后获得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项目、国家发改委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民政部项目、安徽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多项,并接受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等委托,从事专题对策性项目的研究。以中心研究人员为主体申报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于2005年4月被安徽大学批准为首批学术创新团队项目之一(文科A类,经费为30万元)。中心完成的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的成果摘要被编入供中央领导参阅的《成果要报》上,并在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上登载,《经济参考报》等媒体也有专门的介绍,还被编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选编》(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在学术交流方面,中心与法学院合办的《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每年出刊两期,并固定开设“经济法制论坛”专栏,在学术界影响不断扩大。同时,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参加了多次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在全国性学术团体担任了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在对外咨询服务方面,多人担任省、市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协会的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员、执法监督员、专家咨询员等,直接参与了全国与本省一批重要立法调研、咨询论证和委托起草工作。
在中心管理方面,制定了包括《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秘书组成的日常管理机构。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将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建立一套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能力,建立起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力争将本中心建成全省经济法制方面的学术研究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学术交流和图书情报基地以及研究咨询服务基地,并争取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❺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排除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6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临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带、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❻ 画体育、卫生、法治、学雷锋综合手抄报
中国科学普及展览馆的展出项目世界一流,可以免费下载展品的设计资料;游客如果奉献和公开创新设计与原型,经过专家的评审达到原创,同时具有新颖鲜明的教育效果,可以退回门票费用,同时给予奖励。这就是改革开放、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成果,当属领军全球的开拓创新、独树一帜的重大实践。
以下举措,能从根本上迅速提高全民素质,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培训锻炼手工技巧,增强工业基础,花费小,无需正面交锋就将学术骗子、装神弄鬼的伪科学、泛滥的学术腐败、经济贪污诈骗犯滋生的土壤彻底清除,剥除他们崇高、耀眼的伪装,揭开虚伪的面具和骗局、捅破华丽的遮羞布,无形剿灭由来已久而且浪费资源、消耗青少年宝贵青春时光、毫无意义的传统科普宣传,请你就在当地实施吧。
这就是杜绝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堵死索贿受贿的渠道,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战略举措。
严肃而重大的课题:
雷锋!向我看齐!!!!!!!!!!!!!!!!!!!!!!!!!!!!!!!!!!!!!!!!!!!!!!
考核科技馆的量化指标,检验当代雷锋的刚性指标!
要在全国范围普遍化、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青少年科技教育长效机制、落实可持续发展手段。
这是试金石、这是照妖镜!是衡量中国共产党党性原则性的标尺、是考量、检验实践科学发展观能力的考试题,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刚性革命任务。
现在招聘科技馆人员和选择展品的要求严格了,要能够自行设计、制造世界上一流、国际上领先的创新展项,而且要撰写优秀的文件,将设计、采购、制造、装配、工艺过程、夹具、量具、理论推算分析过程、调整、校正、整定、标定、维修、检测、今后的发展、如何简化为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如何做形象宣传等等的清晰文件,并且向全社会无偿公开,公诸于众,推进全国人民的科学素质,促进国家竞争力。具有历史性突破的、不同反响的公益性质。
你能达到这个硬指标吗?
欢迎你来展示,我们期待着你的到来!
这就是革命性的脱胎换骨地变化,是科学发展观的里程碑性质的变革。
对于国内科学普及展览馆的建设提出以下要求,对于高等院校的教材编写、教学实验、毕业论文、教师的论文、职业培训,都提出同样的要求,应该作为国策、国家战略来严格推广实行,并且作为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率的量化考核刚性指标:
关键是展项要创新,展项的技术资料要完全公开。
要做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贡献,要有历史意义,要服务大众,要有勇气和魄力,要充分、高效率地使用社会资源,特别是对于国家财政拨款资助的事业部门、特别是对于国家财政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
科学普及展览的人流大(反映了群众对科技的渴求,也凸显了现在教育的缺失,核心意义的匮乏)、同一原理和相同设计的产品有许多企业在低水平重复生产,并不是好事情。
现有的展项在设计、制造上就有明确缺陷,损坏率高,演示和互动不能深刻地揭示其工程和科学上的本质;每个展项没有可以供参观者免费下载或低价下载的电子文档系统、详细地解说,特别是要完全公开地介绍材料、元器件的采购地点、采购价格,非标准部件的加工过程,调试过程,设计和制造时受到的约束,希望参观者今后回去简化、改进、发展的具体建议,就是要达到参观者能制造商业化的产品出售;现有展品制造者都是奔钱而来的,对设计资料保密,使维修成本高、维修周期长(有的要运回去维修),明显影响展览效果;准备就此无偿提供超过百项创新展项,由附近的各大学在学学生制造,只需提供公共交通费用就可以了。这就是国家战略,立国之本;尤其要指出,现在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的实验课、毕业论文、创新研究都缺乏工程技术的支持,将国家宝贵的资源变成了垃圾,所以就业难,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档次上不去,对发达国家没有高端的威慑力。
通过本举措,充分体现科学技术、工程技术的可复制性、可验证性、可重复性、可移植性,并且可以无偿借出或租借展出项目的复制品或单元部分。
籍此,票价不是问题,还可以提高,不但在学的学生会来,社会上待业的人员、企业上的技术骨干都会来,就是要通过免费的创新教育与基础技能快速教育,来提高国民的素质。本人已经在**的展览馆,深圳高交会上,以参观者的身份用各种原型通过英语免费向欧美、日本人介绍了国际市场上尚未出现的许多创新技术。***通过授权在国内外同行销售全套的创新展项,还可以创收嘛。
以现有的运行方式,运行费用当然居高不下。
本人已经有一个展项的完整资料、原型送达****,欢迎全球任何人免费仿制和改进,这个机器人供电方式,就是从数学分析的结果提出的工程结构,从工程应用上已经是完整的;不足之处是目前只能做到概率解,请观众在将来做出纯数学的解析解,目前一般的数学研究所和普通的数学博士还无法解答;有两项展项将向有关部门送审,看是否在保密限制之内,因为具备创新的军事用途。
现在的大学生上完实验课,你在实验室门口堵住他,向他借来实验教材,就这本教程的内容提问,只要是问题准确、细致,他们保准回答不上来,他刚才还懵懵懂懂的呀,问老师也是瞠目结舌;如果要他制造实验设备那就是八格牙鲁、死啦死啦地也没辙。现在的学校教学仪器都是从社会上采购来的,实验讲义的原稿是教学仪器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就可想而知了。到了研究生,就是在国外原版科技文献和数据库指导下的进口软件系统、硬件平台、市场上采购的模块以及专用集成电路和组件的系统集成,科技快餐,现代技术大拼盘。
现已向****免费提供的原型是机器人从平面、曲面、台阶上,用脚或轮子取得动力电源,就不必像日本本田机器人那样背后背负动力电池;清华大学毕业的机器人专业博士到北京交通大学工作后制造并在深圳高交会上展出的机器人还拖带供电电缆呢,又环保、又创新,还提出了四驱车竞赛的新方法;****就是爱国主义、国防军事、科学普及教育的展项;至于超越国外飞行模拟训练舱,能产生可控***的设备基础资料,都已经通知到****,在附近的企业就能制造出来,以本人的孤陋寡闻,尚未见识过同类装置。还可以指导在学学生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大学知识产权课程和专利代理律师都不教你!),凡此种种,都是提高票价吸引观众的硬道理。
现在理工科学生的金工实习、电子元器件装配实习,都是在组装一样的基础零件和电路板,完成后请教师评分后就当废品扔掉;毕业论文、创新工程等等都丑陋的不堪入目,任由学生下载网上的资料初级模仿;***就在**中,应该为祖国的下一代提供实践的课题、充分使用学生的实验与教学经费,本人愿意义务指导他们制造各种创新展项,引导他们跨过书本内容与市场联系与参与社会竞争的门槛。
你们在维修上有什么问题,可以发电子邮件通知我:或者拨打电话:,本人将尽快予以答复,因为工业、设备、仪器上的问题,一般都要到现场拆卸、测量、观察分析。
中国制造的工业装置和仪器,基本上都是模仿发达国家现有产品而来的,在简化原有设计上就有重新设计的缺陷,材质不足等等问题;所以,你们的展品故障的彻底解决,往往都是要重新设计更完善的部件、重新制造零件,原来的制造部门又有许多保密,就不能等同于维修进口设备,例如机场的飞机维修公司,就有波音公司完整的维修手册,对于各种故障的分析、处理,都有非常细致的书面规定,我途经见到他们的厚度5厘米的维修手册成排地准备着。
本人长期都在为改善自己的工作环境而奔忙,大约要在1年后到2年后才告一段落,在此之前,如果不是你们同意本人制造本人独立设计的展品,就暂时不到你们那里上班了。至于你们有什么疑难问题,本人可以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挥之则去,不保证能解决问题,将会尽快赶到,如果解决了问题,将留下完整的电子文档,说明材料、零件的采购地点、今后的对策,也敬请你们报销来往公共交通费用为盼。
准备提供创新展项。部分基本素材请见光盘(已经送达****),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将很广阔。
本人认可文化大革命时期知识诀窍完全无偿公开的方式,认为那是对中国工业基础和科技水平推动的最有效方式,是对社会资源最高的利用率,是中国国情迫切需要的。
一些发达国家使用国家科研经费的研究项目,部分相关的资料是公开的,例如对太空探索所取得的基础资料是公开的,为全球任何人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入门。中国科学院的院士也曾经集体签名表示要尽可能公开科研资料。
本人提供的展品,将完全公开全部设计、制造资料、全部图纸、配件采购地点和价格、加工方式、调试修改过程、计算机程序。这些资料可以由你们向观众提供光盘、允许观众下载,是否收费、是否允许在网上公开、是否允许他人复制展品后出售或展出、是否申请发明专利、是否有偿特许国内外科学普及展览部门生产和展出均由你们决定。欢迎观众提出修改意见,如果经过测试有进步意义,你们可以自行改进原来展品。
对于低龄、低学历的观众,目前不能看懂光盘中的内容,随着年龄、阅历、学历、经验的增长,在升学、工作后,必将逐步加深理解;无论如何,都比当下走马观花的效果要强。进一步的发展,是用电子文档回答观众的专题问题、为观众特殊要求制造展出项目、为企业提供应用技术服务,解决技术难题,而且继续贯彻答复完全公开的原则。还可以为观众提供亲手制造展出项目的实践环境。
对于控制部分,尽量采用模拟计算机、尽量采用分立元器件,其次才是采用通用集成电路构成的电子线路。
对于机械部分,要预先作成本预算,采用数控加工中心制造的外观和性能好,价格必然高;手工用电动工具加工就必然是本人倒赔加工费用,工时长、不规整,适合于限定收购价格的要求,同时指出,在国内外,手工加工为主制造的装置,市场价值一概高于采用机床加工为主和批量生产的装置。
本人足够大度,在没有先决经济要求的条件下,允许任何方面运用本人独立提出的基础设计资料制造展品。而且,对于制造成本高于5000元的展品,如果没有出售展品累积的资金,本人一律不做,由你们自由选择制造单位和个人。
提出这种方式的背景
由于本人清楚地知道如今各校的学生模拟电路设计能力低下,也就是部分学生能编制一般的计算机程序罢了。从模拟电路到高频电路,不是给出线路就可以模仿出来的;以医疗电子仪器为例,进口仪器对于信号处理前置部分,就有用分立元器件为主的,国内按照原线路仿造,性能就达不到原装的水平,这就是对基础电子线路理解不深刻的体现。
只要本科生调试不出来的,研究生也一样,解决的方法就是采用专用集成电路、采用进口整机,系统集成嘛。
就以本人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的现场亲自观察,*****厂自制了射流逻辑控制的冲床机械进料装置、***厂自制车床和刨床、***厂自制半自动车床、***厂自制线切割机床等等,都在生产中实际发挥了作用。究其技术支持,是当时的图纸在国内完全无偿交流、行业之间免费复制设计图纸,当年时兴全国统一设计、大合作、集体攻关、大协作、全国一盘棋。
如今在举国科研体制下,相互封锁,以邻为壑,大家都是互相为敌,勾心斗角,尔虞我诈,一个工作单位内都相互敌对、保密、封锁。就中国的工业基础而言,在市场竞争之下,从日用品到工业装备,零配件不通用、没有互换性;设计图纸严格保密,给维修带来了极大地困难;其结果是各企业同功能产品的生产模具大量重复,在生产、物流、销售和维修行业的配件仓库储存量大;结局是日用品、设备报废快、社会资源浪费巨大。
国家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投入的教育和科研经费巨大,而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普遍,在校学生的创新设计基本上都派不上实际用场。学生就知道上网下载线路,科技书籍无法直接指导基础设计,教师自己也茫茫不知所然;企业中个别生产设计能力强者,以市场占有率为目标,并不公开技术诀窍,也不对国外先进产品构成技术威胁。
所以,十分有必要将基础教育与生产实际向结合的题材技术关键向社会免费公开,只要不是涉及到该领域前沿、不是与军事技术直接相关的,都有这个必要,以此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这就是一个战略的眼光和决策。
古人有曰: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引领世界科技潮流对于国内工程技术人员是太难了点,他们还迷茫地摸不着北呢,要想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实在是不知所措。领导要他们将产品升级换代、改变产品结构,他们还在对国外产品跟踪、模仿、进行逆向工程的圈子里面打转呢。所以,就要提供具备实用价值的展品,达到奢侈品的档次;这样对于参观者具备前瞻性,企业能通过简化设计,做出进军世界市场的高端产品。
(网友xiajhua8) 创新升级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变成学、偷、搬、抄以及改退。头目到死都不明白。
为了节约开支,就以机电与电子技术为主题。
财务与招标
你们可以指定、推荐任何有资质的公司,本人与该公司之间进行财务的联系;也可以与你们实报实销,接受财务审计。
本人身先士卒,率先垂范,无私奉献,勇于奉献,甘当铺路石、道钉、铁轨、螺丝钉、销钉、枕木、基石,创建公益性质的就业见习基地、免费培训基地、产业孵化基地,无偿地用不可替代的方式鼓励和支持任何人创业。
送你去观看美国航天飞机发射与返航,请你去按动核爆炸实验的按钮,你又能学到什么?
必须全面调查社会现状,要从基本设计依据学起,要知道根据功能采用何种结构,找到最佳的器材采购地点,熟悉具体的加工工艺过程,这才是完整、系统、全过程地学习进程。
用金融投资来拉动内需、增加就业机会就太俗套、太浅显了、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也太腐败了;人们所说的“充电”提升自己的能力,化学二次电源的充放电是有循环寿命的,容量要随着充放电次数增加而递减地!人是可以植入义齿,它与人们与生俱来的牙齿区别之一就是无天然的根基,要经常清理,而且不容易清理;我们要发掘新的商业空间,更换化学电源的活性物质、赋予新的反应机理。
报告首长:
那就向领导汇报实现超前、前瞻、跨越时代的宏伟目标的治世良方。
报告首长:
俺的回答世界领先,全球首创,举世无双,济世利民,有胆识、开启民智、功德无量!!
报告首长:
给你世界上最前卫、最先进的创意!!!!
颠覆全球历史的革命创新!!!!!确保参观者豁然开朗!
请示首长:
按照以下国家战略治理科技馆,每间经过整改的科技馆,能对中国各方面的发展提供多大的贡献?请用统计数字来表示为盼。
哎呦,
这已经是十分明确了,
全球的科学普及展览馆,都是象征性地展示而已,
应当对于参观者完全公开全部设计技术文件,
公开全部的制造过程、
加工过程,
装配过程,
调试过程,
详细地介绍工作原理,
耐心地解释设计依据,
完整地介绍器材的采购地点,
彻底地提供实质性的图纸。
你提出这些问题,
就是被人忽悠了,
骗了钱,
又没有收益,
没有长进,
却浪费了珍贵的金钱和宝贵的青春时光。
如果实施了以上的战略举措,
每位参观者都受益匪浅、醍醐灌顶、顿然醒悟、恍然大悟,茅塞顿开,
受益终生,
从根本上认识了科学实质,
掌握了工艺技巧,
个个参观者都是来下载技术文件的,
这些宝贵的技术文件,对于任何国家是最稀缺的,最紧迫的,最基础的。
你要他们彻底变革,你们在家里,可以慢慢琢磨,细心琢磨,深刻理解,可以上网提问,他们要有义务准确回答!!!!!!!!!!!!否则就要开除他们的党3籍、公3职!!!!
国家真正急需的,人民稀缺的,有实用价值,有创新意义,能够直接指导广大企业制造国际上无先例的产品外销的关键设计指导,这种网站禁止开设,这种文稿,禁止出版。
而那些反社会、攻击总路线的文章在那里大肆叫叫嚷嚷!!
现在都是在剪剪贴贴,拼凑文章,浪费青少年的青春时光,耗尽家长的钱财,作者骗吃骗喝而已。
首先•,
俺们的天下中,
不可能做出机械手将魔方整理规整的系统,
也不可能做出跳跃的机器人,
航8天工业集团上来也白搭。
所以嘛,
展出的都是些个大路货、垃圾货,
有那么几个省份,例如四川、安徽,
有专门的“能人”,实际上就是平庸的工匠而已,
专门仿制各种展览器材,
也包括中科院的几个企业,
应用进口软件,
做些语言识别、图像识别、
虚拟环境的一般化装置。
哎呦,
不就是每个省,国家每年拨10亿元科学普及教育费用,
一帮子有权势的人,
借此来分赃而已,
所以,
各省份的科技馆,展品都是暴利,
回扣高,
可靠性差,
不耐用,
完好率低,
老是要送回生产企业返修,
长期地、巨额地、不断地浪费社会资源。
科技馆自己的制造部门,
也做不出象样的东西,
香港科技馆的货也拿不出手,
只是养一批人,
吃空饷而已。
❼ 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是什么机构,工资待遇怎么样
安徽省建设法治协会是一个临时的政府单位,工资待遇也算按当地的工资上标准比高一点点
❽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❾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
1、及时介入权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是96年刑诉法修改后的新规定,学界谓之为“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权’(相对于旧《刑诉法》的规定而言提前)”。但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权”却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律师诉讼权利中的“及时介入权”,因为这种“提前介入权”无任何救济措施,与“及时介入权”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其强大后盾相比较而言,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完全被“虚化”了,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立法上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规定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宣告性的规定。[1]理由有三:第一,基层侦查机关基本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而许多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有这项权利;第二,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提出聘请律师,但侦查人员并不及时转告聘请的律师或亲友;第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为其聘请的律师,侦察机关却以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提出的聘请要求而拒绝律师的介入。总之,律师的介入在侦察机关或侦察人员这儿“卡了壳”,而侦察人员在无律师介入的情况下,所取证据依然有效。可见,律师的“及时介入权”在我国无法保障。
2、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权
我国《刑诉法》96条,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律师有权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但在实践中却基本无法落实。主要表现为:(1)有的侦查机关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2)以其他种种理由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3)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有的律师前往看守所往返五、六次,甚至十几次仍不能办妥会见手续。一二个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是比较普遍的。(4)有的机关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和人数。有的机关明确规定,侦查阶段不准谈案情。(5)有的看守所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也要求律师会见被告人要得到批准,持有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批准手续。这些做法明显违反了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有关“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3、法定在场权
在我国,不仅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无权要求在场,就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不允许律师在场。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对律师的法定在场权的规定上处于缺失状态,这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初衷必然背道而驰。
4、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在我国目前法制下,许多人认为96年新《刑事诉讼法》在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上是一个倒退。原《刑诉法》第29条规定可以查阅案件全部材料,而新《刑诉法》第36条只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有部分阅卷权,即“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的一审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而在实践中,公诉机关往往只是有选择地向法院提交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律师只能看到一些程序性的诉讼文书,而案件实体文书,如阅卷笔录、讯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律师很难看到。而“律师能否查阅全部案卷,全面掌握案情,是律师能否提出有力度的辩护意见的关键。”[2]可见,在我国,由于阅卷权的限制直接限制了刑辩的效果。
5、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在我国,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保障明显不足,[5]不仅未规定律师刑事豁免权,反而在修订的《刑法》第306条设立了辩护人伪证罪,这项有职业歧视之嫌的规定的出台,使律师执业风险大幅提高。安徽巢湖凌宵松律师伪证案,亳州李利律师伪证案,马鞍山陈琦、林勇两律师伪证案……信手拈来的案例,让人震惊,更让我们难堪,无怪乎有人在媒体上言称“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己任的刑事辩护律师却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谈何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