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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员守则

发布时间: 2021-02-19 23:36:00

治安员有那20条守则

社会上有事实

② 求一份员工守则,很急!!

我公司是港资厂,不知道你是否合用。
员工手册(工厂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对本厂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 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情况介绍。
第四条 本手册仅适用本厂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员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 员工必须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本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九条 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员工可按本厂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本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厂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厂长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四条 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家居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 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厂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对外营业窗口或其他对外交往中,应坚持热情礼貌的工作态度,接听电话用礼貌语:"您好,***公司":客人来访,笑脸相迎,请字当头,执情接待:客人辞行,以礼相送,须说"再见","欢迎再来","一路顺风"等:洽谈业务,说话和气,举止大方,处事慎重。
第五章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厂部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 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不发工资、午餐补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资按职务、职称、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厂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劳动分)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第三十条 全厂的工资管理由厂办公室、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和考勤实绩,由财务造册报厂长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条 本厂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工资水平坚持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 本厂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庥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可离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
第三十四条 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三十五条 本厂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附后)
第三十六条 本厂将随着经济发展,实力增强,在承受能力许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待业、生育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助。
第七章 培训
第三十七条 所有员工均需接受本厂政治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 凡经厂批准,受本厂指派赴厂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第三十九条 经本厂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员工培训后在本厂的工作年限,每年递减20%收回培训费(含工资、学费)。
第八章 安全质量
第四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 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的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工艺要求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追责任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订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货主要调查访问制度,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九章 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 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部领导。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十章 卫生守则
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营业部、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
第四十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洗盥室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条 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工作场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厂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十个方面的有功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经常性奖励:
1、对本厂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2、为本厂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为本厂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为维护本厂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约资金3000元以上或换回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经核实确有其事,予以一次性奖励;
5、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6、为树立社会正气,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而身心受到伤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7、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厂利益免受重在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8、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9、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或经常性奖励;
10、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顶。经常性奖励以发给奖金体现,奖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为1000元。
第五十四条 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开除。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 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
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
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
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
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厂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
(1) 旷工一天的;
(2) 谎报虚报考勤的;
(3) 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 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 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 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 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 有损害本厂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厂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 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 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2) 占用、挪用本厂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辞退、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 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 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厂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 擅自挪用本厂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 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厂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 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 经营违反本厂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 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 偷窃本厂、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 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 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 工作不负责任,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 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厂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手册"各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厂部。
门卫岗位职责
一、 严格执行本厂员工进出厂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二、 负责发放全厂报纸、信件、电报及各类杂志等。严格收发登记手续,对急件、汇款单要
妥善保管,及时转送。
三、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来人员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入厂,私人会客办好登记手续。
四、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私活,不喝酒,不打瞌睡,不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把传达室当作娱乐场所。
五、物资出厂要一律凭出厂证,并检查物、证是否相符,凭证每天封存保管,于月底上交厂办公室处理。
六、发现出进厂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当即报告厂办公室处理。
七、夜间必须加强巡查,发现厂区内电、水、门窗、消防设施等不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办公室查处。
八、熟悉厂区治安环境情况,会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的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
九、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职谋私。
十、搞好传达室周围环境卫生。

③ 拘留所里要被守则吗

背,一入所统一要求背诵《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
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
监管(2001)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治安拘留所的饿正常工作秩序,规范被拘留人员行为,更好地实施管理和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被拘留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改过自新的正确态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治安拘留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教育。
第五条 努力学习,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
第六条 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人员有违反规定以及有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第七条 爱护公物。
第八条 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伙食、医疗费用。
第三章 生活规范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作息时间和指定范围进行活动。
第十条 听到起床号,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白天除午睡时间外,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躺卧。
第十一条 起床后按要求整理好内务,按顺序洗漱和上卫生间。
第十二条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饭盆几其他生活用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按顺序用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第十四条 男性被拘留人员不准赤身裸体,女性被拘留人员不准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第十五条 按指定铺位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喧哗、耳语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睡眠的活动。
第十六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弃物,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十七条 搞好个人清洁卫生,按规定理发、洗澡。
第十八条 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有病要及时向管教民警或医生报告。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嘱,配合治疗,不准无理取闹,指名要药。
第二十一条 自伤、自残或装病者、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二条 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习纪律,端正学习态度,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改过自新,认真作笔记,写心得体会。
第二十五条 学习时间内,不准从事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讨论时必须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
第二十七条 爱护书籍、报刊杂志等学习材料,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举止文明,不准打闹,不准勾肩搭背,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
第二十九条 礼貌用语,说话和气,不准说谎话、粗话、脏话。有求于人时,使用“请”、“您”等敬语;有愧于人时,使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使用“没关系”、“别客气”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使用“谢谢”、“麻烦您了”等用语。
第三十条 对工作人员要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员之间一律称呼姓名,不准叫外号、绰号,不准称兄道弟。
第三十二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领导视察时,应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准到门、窗张望及擅自接近攀谈。
第三十三条 有事找民警,要喊“报告”。听到民警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对民警问话,必须有问必答。回答问话时不得指手划脚。
第六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四条 必须参加组织的生产劳动,端正态度。服从安排,听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第三十五条 必须注意劳动生产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不准把自己应完成的任务强加于他人。
第三十七条 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所,不准携带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出劳动场所。
第三十八 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工具,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准将工具、原料、产品等带回寝室或隐藏,丢失工具等物要立即报告并进行查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考核奖励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警察职责/守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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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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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

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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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⑤ 急求《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及《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

公监管(2001)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治安拘留所的饿正常工作秩序,规范被拘留人员行为,更好地实施管理和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被拘留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改过自新的正确态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治安拘留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教育。

第五条 努力学习,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

第六条 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人员有违反规定以及有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第七条 爱护公物。

第八条 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伙食、医疗费用。

第三章 生活规范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作息时间和指定范围进行活动。

第十条 听到起床号,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白天除午睡时间外,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躺卧。

第十一条 起床后按要求整理好内务,按顺序洗漱和上卫生间。

第十二条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饭盆几其他生活用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按顺序用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第十四条 男性被拘留人员不准赤身裸体,女性被拘留人员不准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第十五条 按指定铺位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喧哗、耳语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睡眠的活动。

第十六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弃物,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十七条 搞好个人清洁卫生,按规定理发、洗澡。

第十八条 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有病要及时向管教民警或医生报告。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嘱,配合治疗,不准无理取闹,指名要药。

第二十一条 自伤、自残或装病者、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二条 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习纪律,端正学习态度,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改过自新,认真作笔记,写心得体会。

第二十五条 学习时间内,不准从事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讨论时必须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

第二十七条 爱护书籍、报刊杂志等学习材料,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举止文明,不准打闹,不准勾肩搭背,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

第二十九条 礼貌用语,说话和气,不准说谎话、粗话、脏话。有求于人时,使用“请”、“您”等敬语;有愧于人时,使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使用“没关系”、“别客气”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使用“谢谢”、“麻烦您了”等用语。

第三十条 对工作人员要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员之间一律称呼姓名,不准叫外号、绰号,不准称兄道弟。

第三十二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领导视察时,应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准到门、窗张望及擅自接近攀谈。

第三十三条 有事找民警,要喊“报告”。听到民警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对民警问话,必须有问必答。回答问话时不得指手划脚。

第六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四条 必须参加组织的生产劳动,端正态度。服从安排,听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第三十五条 必须注意劳动生产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不准把自己应完成的任务强加于他人。

第三十七条 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所,不准携带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出劳动场所。

第三十八 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工具,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准将工具、原料、产品等带回寝室或隐藏,丢失工具等物要立即报告并进行查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考核奖励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⑥ 物业保安员行为规范守则

保安员 岗位职责
a)统一着装上岗,仪容严整,精神饱满;坚守岗位,服从指挥;文明服务,内礼貌待人;认真容做好记录。
b)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按规定交接班,不迟到早退。
c)有效制止辖区内各种违反消防、装修、卫生、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效制止违反各类公约、公众制度和干扰、妨碍管理工作的现象。
d)负责辖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辖区道路泊车和行车,确保行驶和停泊秩序。
e)掌握火警、匪警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及普通救护常识。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保安防火、防盗、防抢劫发生紧急事态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万一发生火警或匪警等情况,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推脱。
f)学习治安法规,刻苦训练,有一定搏击、对抗素质,对违反治安条例的人和事及时有效制止。
g)协助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h)积极向业主(住户)做遵纪守法和治安防范宣传
i)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⑦ 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

1、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

2、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进发现可疑人和事,并逐出;

4、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其他规则;

5、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苗头,并消除之;

6、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

7、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留宿情况;

8、支持、协助门卫履行了责;

9、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10、正确记录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进提出专案报告;

11、完成安保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基本条件

《保安管理服务条例》对保安员的基本条件做了这样规定: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三、职业守则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诚信明礼,钻研业务,提高技能,增强体能,加强修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安全服务。

四、工作纪律

(1)保安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依约保护客户的安全。

(2)保安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3)保安员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4)保安员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保安员要依约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服务单位的商业机密。

五、理论知识

(1)保安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

(2)保安服务的基本法则

(3)保安服务组织的概念、性质、任务及组建的条件、程序

(4)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禁止从事的活动

(5)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及行为规范

(6)保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六、业务知识

(1)保安勤务知识

(2)安防技术知识

(3)消防安全知识

(4)现场保护知识

(5)队列知识

(6)保安礼仪常识

(7)安全管理知识

(8)安全咨询知识

七、法律法规

(1)基本法律常识: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知识。

(2)民商事法律常识: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知识。

(3)行政法律法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交通安全法、信访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其他与保安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八、专业技能

(1)安全防范技术设备操作技能

(2)消防器材操作技能

(3)计算机操作技能

(4)防卫技能

(5)初起火灾的扑救

(6)聚集人群的控制与疏散

(7)交通疏导

(8)民商事调查技能

⑧ 我要一份详细的员工守则

员工守则是指企业内部的员工在日常工作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员工守则作为企业内部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规则,在制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正文:

一、基本准则

1、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2、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劳动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3、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各业务部制定的各项规定。

4、在代表公司的各项活动中,员工必须维护公司荣誉与利益。

5、每位员工都应该在工作中积极进取、严于自律,不断提升个人工作技能、技巧。

二、劳动合同

1、公司员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2、所有员工在受聘时,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成为本公司员工。

3、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有效期已经在与每位员工签订的合同内说明。劳动合同有效期之外的时间,公司与该人员的劳动关系不再合法存在。

三、离职

1、合同期内,员工提出离职,需提前30天向部门经理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始进入离职程序。

2、申请解除合同的员工须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完成本人工作、财务等的交接。在此期间,该员工须继续上班。

3、提交但未得到最后批准、或未完成离职手续而自行离职的行为,即为旷工。

4、未提交离职申请,擅自离职者,即以单方面违约论处。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5、若员工连续考核成绩偏低或经常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对公司荣誉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离职手续按照《公司劳动合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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