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权
㈠ 公安派出所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公安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治安局势平稳的第一道防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其工作成效和队伍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党群关系、警民关系。
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权以及职责任务主要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3)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4)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5)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6)输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7)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8)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9)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㈡ 哪些机关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了铁路、交通等部门的公安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裁决权。可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决权属于公安机关。具体有三类:
.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这里的市,指县级市而不是直辖市、地级市。在火车、轮船、林区、飞机上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公安段、铁路工程局和勘测设计院公安处、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处)、公安分局,航务工程局公安处,民航公安处、公安分处、县一级的林业公安局、公安处等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裁决。以上公安机关裁决超过50元以上罚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轻微的案件;此外,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决权。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没有委托的权力)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委托书。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执行,但不得采用当场处罚。
㈢ 行政处罚设定权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包含以下内几种:
1、第九条法律可容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
3、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㈣ 5.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是( )。
D.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㈤ 行政处罚设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包含以下几种: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㈥ 治安管理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㈦ 公安机关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内警告;
(二)罚款容;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治安处罚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㈧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权限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了铁路、交通等部门的公安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裁决权。可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决权属于公安机关。具体有三类:
.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这里的市,指县级市而不是直辖市、地级市。在火车、轮船、林区、飞机上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公安段、铁路工程局和勘测设计院公安处、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处)、公安分局,航务工程局公安处,民航公安处、公安分处、县一级的林业公安局、公安处等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裁决。以上公安机关裁决超过50元以上罚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轻微的案件;此外,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决权。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没有委托的权力)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委托书。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执行,但不得采用当场处罚。
㈨ 治安处罚权在派出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因此,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包含公安机关处罚案件)是不用经过法院审理和决定的。
如果派出所误判,你可依据该条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会保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