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员岗位职责
Ⅰ 公安督察有什么职责
督察的职责如下:
1.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监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1)督察员岗位职责扩展阅读:
警务督察,又称监督视察。简单说就是警察的监督者。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法确定的管辖范围及其督察民警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警察在处理重要警务活动中行使职权及使用器械都要受警务督察的监督。警务督察让人民群众更加放心,他们是确保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防火墙。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参考资料:网络-警务督察
Ⅱ 督察是些什么工作内容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进行现场督察。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任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2)督察员岗位职责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应当支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支持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
Ⅲ 督察是什么样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
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
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
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
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
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
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
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
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
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
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
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
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
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
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
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
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
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
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
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
、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
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
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
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
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
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
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
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
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
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
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
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警务督察的工作内容
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回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答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监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监督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处置情况;
监督警务人员文明值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监督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Ⅳ 督察主要是干什么的
督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督察机构的主要权限
(1)是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其执行,对错误的决定、命令可以撤消或变更。
(2)是杂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的有当场予以纠正权、现场扣留权及带离现场权。
(3)是发现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
拓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Ⅵ 警务督察大队职责
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监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监督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处置情况;
监督警务人员文明值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监督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