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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条

发布时间: 2021-02-18 06:46:06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B.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二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C. 怎样政确理解治安处罚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治安处罚条例》于年3月1日废止,目前执行的治安处罚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九十九条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释义如下:

本条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本条共两款。

第一款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这里所说"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机关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至办结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即原则上只要有案件就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这里也包括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治安案件。受理日期与登记日期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具体办结治安案件的时问是指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是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第一,根据治安案件的特点,治安案件大量属于即时发现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调查起来相对容易,因此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宜太长。第二,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大部分治安案件能够在一个月内办结。其中相当一部分治安案件能当场处罚完毕,还有很多治安案件可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结。第三,高效率地处理治安案件,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治安案件久拖不决,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这是办理某些特定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考虑到,有些治安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如团伙作案的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有些涉外治安案件等,在一个月内办结确有一定困难。对这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条特别规定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办案期限,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的办案期限,如果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逃跑了,公安机关找不到人,则不能仍按此时间计算期限。又如在办案过程中对有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也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本款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体现及时、灵活和有针对性等特点,在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的同时,与时俱进,改变执法方式、提高治安管理效率,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款是关于鉴定期间不计人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时候,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对于某些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制作成鉴定意见书。鉴定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短的需要几天,长的需要几个月,如果将鉴定时间计算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有的案件办理期限可能不够。根据本款规定,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鉴定。只有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时,才可以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就不需要进行鉴定。

D. 司法大辞典对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都有什么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复第99条,没有专门制的司法解释条款。 该法出台后,公安部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但都没有涉及该条款。 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这两个解释。
司法,大辞典\治安,处罚,九十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条款。 该法出台后,公安部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但都没有涉及该条款。 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这两个解释。

E.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具体思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回交付被处罚人答;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解释

一、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应该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执行处所通知家属,也可以由行为人自己通过手机、信函等方式通知家属。

二、行政拘留期满后,公安机关不再另外通知,行为人家属可以直接到拘留所接人。

三、行为人在被拘留期间,如果还有其它违法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F.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9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一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未取得合法授权,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如非法侵入某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如仅仅实施了侵入行为并未造成一定危害的,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该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三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文件、运行的办公程序等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对前两种行为的处罚,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对后一种行为的处罚,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

G.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7)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H.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第二项: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I.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93.94条的内容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回议通过 、2005年8月答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第92、93、94条的内容是: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J. 治安管理处罚法 93条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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