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特情耳目现状
Ⅰ 特情工作
公安来系统的特情工自作关系是指当事人从事的工作关系是一种特殊情报关系。从事特情工作的人属于“情报员”的一种,也叫“耳目”,利用自己的背景、关系、身份、技能等执行指派的任务,可以为侦查人员及时的反映一些侦查工作需要的信息,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内部信息,以方便侦查人员侦查破案。非常类似于港台的“线人”是帮助公安部门破案的一种特殊力量
特情公安部门的耳目又分为红色耳目和灰色耳目,红色耳目是指治安积极分子,如工厂的治安员、农村的村长等。灰色耳目是指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愿意帮助公安机关工作的人,这种耳目在破案中起的作用不可低估。耳目都是秘密的,其配偶父母一般都不能知道。
Ⅱ 公安机关特情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专上缴财政专户属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全局经费支出报销必须由报销单位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财务审核, 1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批;1000-50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局党委决定后,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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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与我国技侦手段的使用情况相似,长期以来特情主要适用于对敌斗争,晚近更多地适用于国家安全保卫领域,因此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实际使用情况也相应地处于保密状态。
由于使用特情的机关众多、参与其中的人员既有侦查人员又有普通公民,加之相关政策法规对特情问题的保密要求较之技侦手段更为宽松等因素,特情侦查在实践中的大致运行方式为外界知悉的程度要高于技术侦查。
Ⅲ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将扣押的毒品交给特情耳目使用,这是否犯罪
是否有手续?这种事肯定要领导批准,私下给的肯定犯罪,谁能讲清你是否是卖给他的?
Ⅳ 特殊业务关系人员公函是什么意思
公安系统的特情工作关系是指当事人从事的工作关系是一种特殊情报关系。从版事特情工作的人属权于“情报员”的一种,也叫“耳目”,利用自己的背景、关系、身份、技能等执行指派的任务,可以为侦查人员及时的反映一些侦查工作需要的信息,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内部信息,以方便侦查人员侦查破案。非常类似于港台的“线人”是帮助公安部门破案的一种特殊力量
特情公安部门的耳目又分为红色耳目和灰色耳目,红色耳目是指治安积极分子,如工厂的治安员、农村的村长等。灰色耳目是指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愿意帮助公安机关工作的人,这种耳目在破案中起的作用不可低估。耳目都是秘密的,其配偶父母一般都不能知道。
Ⅳ 如何运用特情
特情,也叫耳目,是公安机关破案的主要力量。
运用好耳目,首先应物色好耳目,并对耳目进行必要的引导,这样就能运用好特情了。
Ⅵ 公安系统的特情工作关系是什么意思哦
特殊情报工作,因为工作性质特殊,所以许多东西是保密性质的。
Ⅶ 如何建立特情
建立特情时需要制作一个表格,及特情人员审批表,有代号,呈请单位;第二页回有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答期、民族、别名、政治面貌、嗜好特长、单位职务、家庭主要成员、经济状况】主要社会关系、个人家里及问题;第三页有现实表现、建立条件与方法、建立目的、使用人、分布地点;第4页有所在科室领导的批示、所在单位领导的批示、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市一级领导批示,并且都需要盖章;第5页是特情季度考核登记表;第6页是特情提供线索破案登记表;第7页是特情奖励呈报表;第8页是洗清、停用特情审批表。
Ⅷ 有没有协警工作内容具体内容表格
协警队伍主要职责
(一)在公安民警的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执勤、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二)参与平安社区的创建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防盗、防爆、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和检查;(三)协助公安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助检查和督促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办证;协助检查和督促房屋出租户按规定出租房屋,按规定管理租住人员;协助检查和督促用工单位管理外来务工人员;
(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应对突发事件,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及时制服现行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六)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协警队员的职责、执勤权限、工作纪律
有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协警队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巡逻;(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三)协助开展治安检查;
(四)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协警队员在岗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二)将抓获现行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三)进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参加抢险救灾、为群众排忧解难;(四)上级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协警队员的执勤权限:
协警队伍属专职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执法的主体资格,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违规行为无权自行处理。因此,在巡逻执勤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扭送或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一)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和枪支弹药的;(二)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的;(三)行凶斗殴、伤害他人的;(四)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五)强奸、调戏、侮辱妇女;
(六)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淫秽物品的;(七)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九)发现违规出租房屋的。协警队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公民道德和协警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二)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认真负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三)按规定着装,讲究仪表,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谦虚谨慎,接受监督;
(四)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包庇坏人;不准白吃白占白拿,侵犯群众利益;(五)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人;不准乱用警械;不准虚报假报或隐情不报;(六)严守保密规定,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传的不传;
(七)协警队员不得配备警械、武器,不得进入重要的涉案岗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岗位、刑事技术岗位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岗位;
(八)协警队员不得参与涉及治安行政处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刑事侦查,执行强制措施的执法工作,不得参与调查取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审讯和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技术鉴定、消防监督工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九)协警队员一律不得作为特情、治安耳目或者工勤人员使用。
Ⅸ 公安特勤人员
一、公安特勤隶属于公安部门,在各公安分局、派出所中有特勤大队是公安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职责为城市反恐、维稳。
二、特勤警察又称特种警察,简称特警,是警方的一个担负某些特殊任务的警种,特警是警察中的特种精英。专门负责各种特别的危险任务。
三、因为维稳压力,很多地方招录的辅警也进入特勤队伍。区分特勤人员是否为正式民警或辅警的标准也是看是否有警官证,制服上来说就是看肩章、警号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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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对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除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除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街道(社区)或其他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政府从当地财政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Ⅹ 刑事特情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特情侦查,是在侦缉帮派、组织等“无被害人犯罪”中常采用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
特情侦查,国外又称之为诱惑侦查、刺激侦查或者卧底侦查。
特情侦查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一是“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1〕二是“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以及协助侦查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2〕三是“诱饵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拆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3〕 四是“侦查陷阱”,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指控某人犯罪的证据,而积极地诱使他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4]我们认为,对特情侦查概念的合理界定,必须从其产生的目的上去考虑。特情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较多地应用于有组织犯罪行为。因为这类犯罪具有组织的严密性、隐密性、专业性、阶层性等特点,采用一般的侦查手段无法侦破案情、捕获犯罪嫌疑人。因此,为了发现案件的事实,侦查机关通过特定的侦查人员,采取隐匿身分的方式,潜入此类犯罪的组织或者环境之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收集有关犯罪活动的证据或者情报,为最终侦破案件提供基础。特情“诱陷教唆”行为,只是特情侦查行为中所采用的方法之一,通常也不是主要的方法。
上述四种定义,都把特情侦查等同于为了获取证据而实施的诱惑他人犯罪的侦查手段。应该说,这些理解都没有把握住特情侦查的实质,并且容易使人误认为特情侦查就是诱陷侦查。事实上,特情侦查获取案件线索、收集犯罪活动证据的方式远不止于这一种。因此,我们认为,所谓特情侦查,是指经特别挑选的刑事侦查人员,以隐藏其原有身份的方式,长期潜伏于所要调查的犯罪对象的组织或者环境中,在合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暗中收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和情报,提供给刑事侦查机关,以抗制特别危险且侦查难度较高的犯罪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