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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员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17 12:09:30

① 公安局的侦查员是干什么的

侦查员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侦查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内理的贪污、贿赂、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2、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3、适时介入侦察活动,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参加现场勘查;
4、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② 检察院侦查员是做什么的

一、主办侦查员是指在侦查经济犯罪中,负责承担主要侦查任务,并在侦破小组中起领导作用的侦查员。
二、侦查小组确定一名主办侦查员,非主办侦查员在主办侦查员的领导下开展侦查工作。
三、主办侦查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比较过硬的业务本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执法严明、清正廉洁。
四、主办侦查员对受理的案件提出是否立案,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破案、捕、教的意见,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五、主办侦查员审理每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必须制定侦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侦查工作。
六、主办侦查员必须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刑事法律、法规,具备受案、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独立办案能力。
七、主办侦查员必须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了解金融、税务等部门和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流程。
八、主办侦查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能够高质量地独立完成有关公安工作的各种文字材料工作,并具有较强的保密观念、纪律观念,且身体健康、思维严谨,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
九、主办侦查员必须具备经济、法律、公安等相关业务的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公安基础业务培训,掌握公安工作基础技能,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和工作能力。
十、主办侦查员实行聘任制。主办侦查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经侦部门的政工、纪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经侦主办侦查员聘书。
十一、主办侦查员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侦破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在上级领导的统一指导下,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负责案件全部材料的汇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科、处。
十二、经侦民警在担任主办侦查员期间,执法公正、业绩突出,可作为功奖、晋衔、提职、入党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提职考核时,可作为加分的一个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俦选拔任用。
十三、在行使主办侦查员职责中,由于缺乏责任心、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取消主办侦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③ 玉林市检察院侦查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侦查监督科的职责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即: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具体地说,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是指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教代刑、超管辖立案、错误立案的情况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进行监督: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 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

9、 违反刑诉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消强制措施规定的;

10、 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 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大任务是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刑事立案监督、适时介入侦查、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④ 侦查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1、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提出新要求。

随着社会改革深入、利益关系调整、维权意识提高以及各类不稳定、不确定、不和谐因素的增多,群体性、突发性、交织性的事件呈现多发易发高发的趋势,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一线处警民警随时都有可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如不能妥善应对、果断处置,势必引发严重后果。

这不仅要求处警民警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极强的敏感性,还要有创新的工作思维、冷静的处置态度和果断的处理措施。

2、对网络媒体应对能力提出新要求。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我国已经进入了“全民记者”时代,微信、微博、论坛和客户端成了公众发表舆论的重要平台,这些平台在给予民众话语权、提高民众参与度的同时,也极易引发涉警问题网络媒体炒作事件。

而我们实际工作中频频发生的涉警网络舆情负面事件,正是由于民警缺泛与媒体记者的沟通协调、打交道的方法技巧和舆情应对引导能力,从而引发各类网络舆情危机,损失公安机关的形象。

3、对开展群众工作能力提出新要求。

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群众是公安工作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信息来源,也是参与打击违法犯罪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公安机关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群众的支持、理解和配合。

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变革、矛盾的凸显变化、利益的格局调整,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也在随之发生着变化,作为与群众直接面对面、打交道的基层公安民警在“懂群众语言、懂群众沟通、懂群众心理”和“会调解、会宣传、会服务”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4、对严格规范执法能力提出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更加迫切、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更加强烈,特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的形势下,规范执法不仅是社会法制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对民警执法最根本的要求,当前在公众媒体的广泛关注、执法公开透明的大环境、大背景下,任何一个小小的执法瑕疵都可能引发热点炒作,对民警执法理念、执法宗旨、执法细节都提出了更规范的要求。

5、对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提出新要求。

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推进创新改革的一项要求,也是未来警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增长点。

科技信息化应用在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管理、侦查破案、服务民生等方面都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随着“智慧公安”、“数字公安”、“网络公安”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口管理、案件办理、情报处理、图象研判、办公平台等管理系统均不断向深度和高端应用拓展,这就对公安民警科技信息化应用和实际操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6、对自我拒腐防变能力提出新要求。

基层公安民警虽然职位不高,权力不大,但整天与社会阴暗面打交道,接触的人和事比较特殊,稍不注意,就容易被拉下水。

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从严治党等系列的规章制度,公安部也相继出台了“五条禁令”、“三项纪律”等警纪警规,规范约束了民警的日常行为。

一但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价值观发生偏离、把握不住底线,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侦查员职责扩展阅读:

侦查人员应提升的能力:

一、借助“五个平台”,提升捕捉案件线索能力

借助新闻、网络平台,努力从新闻报道、网络舆情中捕捉有价值的线索。借助内部协作平台,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都应在第一时间向自侦部门通报。

借助政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机关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借助线索移交平台,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线索移交机制。

借助信息共享平台,与审计、房产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借助进农村、进农户、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送法进基层”平台,深入群众,掌握信息,从中甄别、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二、改进初查方式,提升初查取证能力

隐蔽初查意图。应灵活运用声东击西、外围突破、“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等初查策略,采取以案隐案、常规性预防调查等方法进行初查,实现初查行动公开,初查意图隐蔽。

快速展开初查。对案件线索筛选评估决定初查后,应迅速展开调查,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初查任务,牢牢把握主动权。

全面调取证据。一方面,应确立“由证到供、证供互动”办案理念,将工作重心前移到初查收集证据上。

在初查基本形成完善的证据链条基础上,立案后补充必要的嫌疑人口供,达到快速立案、快速侦结的目的。

三、做到“五个善于”,提升传唤讯问能力

善于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在首次讯问前,应根据初查对象阅历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讯问提纲,切实掌握讯问主动权。

善于把握讯问技巧尺度。严格把握政策攻心与威胁、欺骗与谋略、引诱与疏导、诱供与策略承诺、诱供与教育启发等的界限和尺度。充分运用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由证到供、证供互动,顺藤摸瓜,迅速突破被讯问人思想防线,并从中寻找蛛丝马迹,扩大战果。

善于选择有利时机出示证据。应根据讯问进展情况,抓住有利时机,出示初查中获取的证据,营造给被讯问人造成心理压力的讯问氛围,促其消除侥幸心理,主动配合侦查办案。

善于打好心理战。讯问中,根据被讯问人下意识的动作、转瞬即逝的面部“微表情”,迅速解读、掌握其心理,及时调整讯问思路和方法,达到出奇制胜、一招制敌的讯问效果。

善于通过人性化办案开展“情感攻心”。在办案中,应始终坚持“人性化”办案,文明办案,尊重被讯问人的人权,使其真心悔罪,如实供述。

四、学会换位思考,提升收集固定证据能力

经常进行“回头看”。经常组织办案人员对以往证据发生变化而“瘦身”的案件进行逐案剖析,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查找侦查环节存在的疏漏和薄弱之处,汲取教训,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精细意识。

加强证据审查分析。一方面,制作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表。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别制作详细、完整、层次清晰的证据体系表。

⑤ 侦查员的工作内容

1、搜集信息情报、建立侦查阵地等基础性工作;
2、负责侦查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4、适时介入侦察活动,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参加现场勘查;
5、实施强制措施。

⑥ 公安刑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刑事侦查工作是抄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查部门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专职部门。《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首要环节,侦查与起诉、审判阶段并列,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中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都来源于侦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
有关法律规定,刑事侦查人员负有查明案件类别和性质、决定何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收集证据材料、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证人、被害人安全、决定案件是否移交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等职责。具体有:立案权,调查询问权,刑事鉴定申请权,刑事鉴定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现场勘验、检查权,执行搜查权,执行扣押物品权,执行通缉权,组织辨认权,执行技术侦察权,决定移交案件权,中止侦查活动建议权,撤销案件建议权,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权,侦查实验权等侦查权。

⑦ 刑警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根据公安部规定: 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查部门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专职部门。《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首要环节,侦查与起诉、审判阶段并列,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中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都来源于侦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 法律规定,刑事侦查人员负有查明案件类别和性质、决定何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收集证据材料、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证人、被害人安全、决定案件是否移交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等职责。具体有:立案权,调查询问权,刑事鉴定申请权,刑事鉴定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现场勘验、检查权,执行搜查权,执行扣押物品权,执行通缉权,组织辨认权,执行技术侦察权,决定移交案件权,中止侦查活动建议权,撤销案件建议权,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权,侦查实验权等侦查权。 目前,全国刑警总数近15万人,分属于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地、市、州公安局,县、市、区、旗公安局4级公安机关。在公安部设有刑事侦查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设有刑侦(警)总队;在地、市、州公安局设有刑侦支队;在各县、市、区、旗公安局设有刑侦大队。此外,还有一级派出机构,就是县、市、区、旗刑侦大队向辖区内派驻若干个责任区刑警队。责任区刑警队是公安机关最底层的实战单位。 上级刑侦部门对下级刑侦部门在业务工作上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的职责。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分工管辖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等114种刑事案件,主要职责是: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情报,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办案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制定刑事技术、刑侦信息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刑事技术、刑侦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援等

⑧ 公安局的侦查员是官职吗

公安局的官职包括局长、政委、副局长、队长、副队长、科长、副科长等。侦查员不是官职,只是对负责解决某个具体案件的案件承办人的一种称谓。

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共分为十个等级,警衔分设五等十三级。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总警监肩章;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二级警监至一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5、处级正职:二级警督至三级警监;

6、处级副职:三级警督至一级警督;

7、科级正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

8、科级副职:二级警司至二级警督;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司至三级警督;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8)侦查员职责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⑨ 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什么时候实施

您好!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已经开始实施。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为了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刑侦工作新机制,主办侦查员制就是为了激发侦查人员积极性和责任感而出台的刑侦工作新举措。
目前,各地实行的主办侦查员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案件的主办侦查员。发案后,主管局领导、大队领导或中队领导根据案件侦查工作实际需要指派一名主办侦查员负责侦破工作,并确定一至两名协办侦查员,协助、配合主办侦查员开展工作。

明确主办侦查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主办侦查员负责收集整理与主办案件有关的材料,完备有关法律手续,撰写《侦查工作记录》,开展侦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等。

落实奖惩办法。将主办案件的数量、办结案件的数量等指标作为主办侦查员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规定主办侦查员对主办的案件负直接责任。

从实践效果看,主办侦查员制对提高侦查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有一定成效,尤其是通过明确主办侦查员在收集有关材料、完备有关法律手续等方面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敦促了主办侦查员依法办事,扭转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侦老大难问题,使办案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主办侦查员制并未给刑侦工作模式带来脱胎换骨的感觉,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主办侦查员的破案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足。主办侦查员往往不是案件的指挥者,无力直接调动其他警力开展工作,侦查工作仍靠领导的组织指挥,破不破案的关键仍在于领导。主办侦查员更为关心的是他的“本职工作”———有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健全等。这便出现了一个特有的现象,在很多未破的刑事侦查案卷中,出现很多案件线索追查的“说明”,例如“涉案的车牌或电话查了,涉案的人员找了,但未发现线索”之类,主办侦查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没有充分发挥。

二、错案责任未能有效明晰、落实。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适用留置措施等很多环节并不是主办侦查员一人能够决定的,所以不能将相关责任直接归咎于主办侦查员。主办侦查员名为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但实际上并不对案件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法过错责任制的形势下,过于强求主办侦查员负第一责任,容易导致部分侦查员出现“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思想,不敢放开手脚开展侦查。

三、主办侦查员制覆盖面不广。有的地方只对命案等重特大案件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在基层派出所或刑侦中队,更普遍的情况是,主办侦查员只是挂个名,很多是由内勤填表时随意填上去,以致“主办侦查员”也不知自己是“主办侦查员”。领导不具体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很多案件便处于无人办理的状态。

四、侦查的科学性和连贯性不够。刑事侦查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能充分体现侦查员的勘查意识、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对各个环节的统一性和连贯性有较高的要求。侦查员对案件只有做到“一查到底”,才能清楚案件的各个细节,环环相扣,深挖细查。确保侦查的连贯性本来是主办侦查员制建立的一个初衷,但在具体操作中,“今天张三,明天李四”的办事方式依然存在,主办侦查员要靠“多方了解”才能清楚案件的发展情况,做好“侦查记录”。

主办侦查员制存在的问题固然有实践中的人为因素,但从制度上来探究,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主办侦查员制未能从根本上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改革重心。具体来讲,现行的主办侦查员制虽然明确规定了主办侦查员的职责,但这些职责仅局限于“撰写侦查工作记录,完备相关法律手续”等辅助性、程序性工作上,许多实质性的工作,如调派警力、采用侦查措施等都要在各级领导的具体组织、指挥下才能开展。“谁主办,谁负责”有名无实,以致现行的刑侦工作体制仍然囿于传统的以领导为核心的“集体办案”模式,于是必然存在“大锅饭”的固有弊端。

主办侦查员制要想在侦查工作中切实发挥效用,必须以“责权统一”为指导思想,通过将案件分流到主办侦查员个人,扩大主办侦查员的职责和自主权,令其对调动警力、确定侦查方向和采取侦查措施有完整的指挥权,确立其对案件的权威。具体来讲,应从制度上进行以下改革:

一、实行等级侦查员主办制度。通过对侦查员的警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侦查技能、办案能力、体能素质、理论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不同等级。根据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确定哪一级的侦查员作为主办侦查员,统一行政职权与主办侦查权。将侦查员的等级晋升、政治待遇与其主办或协办案件的数量与质量直接挂钩,重点考察其破案攻坚能力,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二、实行“搭档制”。由主管领导根据各警员的能力、性格、年龄等方面因素,参考各警员的意愿,将两名或两名以上侦查员组成相对固定的侦查小组,俗称“搭档”。“搭档制”可细化侦查单位,使民警在长期磨合中形成默契,在实战中紧密配合,变“一盘散沙”为“多个拳头”,令刑警中队分可以多头出击,合可以共同作战。

三、明确主管领导、协办侦查员在侦查中的职责。协办侦查员应该是协助主办侦查员开展工作的,完成主办侦查员交办的任务。一些文书性工作,例如撰写侦查工作记录,完备相关法律手续等,应由协办侦查员负责。主管领导在委任了案件的主办侦查员后,也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办侦查员给予适当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但不宜过多地参与案件的侦查,以免造成多头指挥,阻碍工作进程。

四、落实奖惩制度。主办侦查员作为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既直接指挥案件的侦破工作,也直接负责参战民警的执法质量。案件侦破了,首记主办侦查员的功劳;案件出了问题,也应首推主办侦查员的责任。只有将奖和罚直接落实到主办侦查员身上,才能充分调动他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将主办的案件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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