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科查饭店
1. 我的饭店让人砸了应该拘留犯罪嫌疑人多长时间
提问涉及的情况应当是寻衅滋事行为。对于寻衅滋事行为,轻则内治安处罚,重则构成容犯罪。
1、属于治安案件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属于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之后还要判刑,拘留只是强制措施,不是惩罚。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 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让别人带嫖客到饭店里休息,被别人举报去年交的罚款,今年还要拘留吗
如果你确不知情,应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但不应该拘留,也不应该罚款。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故意为之(实际上妓女与饭店多有联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拘留和罚款是可以并处的。如果触犯《刑法》,还有可能受到有期刑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各地有刑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比如在上海,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就是情况之一。
3. 派出所的人总来饭店白吃饭怎么办
找人帮忙拍视频传上网曝光
4. 饭店200平米二楼住宿5人被处罚了,依据是什么
比如说你这个饭店来的话,有二楼,但是源呢,他属于一个营业门面不允许住人的。你得重新找一个宿舍然后呢,宿舍五个人,依照法律的话,是每个人至少也得有12平方米,才能住五个人。你如果搞个二三十平方的话肯定是不行的。
5. 饭店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饭店没有什么治安管理,后厨倒是需要管理的重点地方。后厨是饭店的核心,再就是后厨师傅到荷工人多杂乱,才更需要管理。
6. 我开了一家饭店,派出所有权利关我的店门吗
你在饭店门前喊客不违法,派出所无权对你进行传唤,更无权回要求你写检查,他们的答行为完全是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严禁参与经济纠纷,办违法案件,这是早有明文规定的。
你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
7. 饭店遇到吃霸王餐的可以报警吗
吃霸王餐,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
吃霸王餐,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8. 治安大队晚上九点多到饭店查消防违法吗
晚上九点多?你不会跟当地的纪委联系
9. 饭店吃饭不付钱的人可以报警吗
饭店吃饭消费的人不付款,这不是明摆吃霸王歺吗。还有这吃饭消费是什么程度,是一个人真是饿了还没钱,消费三几十元就当做个好人吧,不收费了。如果好多人吃饭费用数目大的,是什原因不给钱,这样的事还是是报警,让警方处理好。
饭店吃饭不给钱,原则上,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如果是当场就不给钱,饭店提出异议,并要求给付饭钱时,本方拒绝,并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胁的办法,强行离开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行为,只是这种行为比较特殊,即一分钱也不付,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少付钱或多付钱。对此,可以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