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职责
Ⅰ 刑辩律师的职责3000字的论文
论文写作者来说,最好拟一个比较详细的写作提纲,不但提出论文各部分要点、而且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详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有所反映,写作时即可得心应手。不要着急,找我拿参考。
Ⅱ “刑辩天下”是什么是做什么的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刑辩天下”是由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邱枫律师于2009年联合全国一批高学历、有着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中青年律师自发组成的刑事辩护组织。团队成员及服务范围现已遍布全国几个主要重点城市,包括广州、北京、上海、成都、重庆等。团队主要由专业律师、专家顾问及后勤人员三大部分构成。
“刑辩天下”成员均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国内一流法学院校,且刑事辩护经验均在七年以上。“刑辩天下” 中大多数律师自执业以来就将刑事辩护作为了自己毕生坚持和发展的事业方向,一心期望有朝一日在刑事辩护领域能够有所建树。时至今日,我们的律师已然构成了国内目前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之一,多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多起无罪辩护成功、多起死刑案件被改判、大量的案件当事人轻刑化处理。基于良好的业界口碑,团队还承接了许多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辩护工作以及多起经济管理及行业监管部门、央企、及地方党政系统高官、高管被控告案等。
“刑辩天下”除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之外,还包括了专家顾问,均为国内一流学府中任职的法学教授及知名的法官,在遇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时能够给予我们的辩护律师团以更加科学和理性的辩护指导;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委托人,“刑辩天下”还配备了专业的后勤服务人员,协助辩护律师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
“刑辩天下”业务领域涉及:代理当事人进行刑事案件的举报、控告;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上诉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代理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和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刑事案件申诉以及其他与刑事有关的法律活动。
“刑辩天下”在传统刑事辩护业务的基础上还积极创新,集思广益,研究开发刑事法律非诉讼业务,并在诸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大重大事件中发挥了团队的刑事非诉讼业务能力。团队刑事法律非诉讼业务服务对象覆盖众多大型国企和部分跨国企业,团队在为众多跨国企业、大型国企提供企业刑事责任防御方面,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刑辩天下,专注刑事辩护。
Ⅲ 刑事辩护人注意的风险有哪些
刑事辩护人注意的风险有哪些
一、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
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应当安排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时存在风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
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
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六、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
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看守所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
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当案件在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
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任何一项事业都存在风险,但刑辩业务的风险却大不同于其他的风险。它能使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被吊销执业证,更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之囚。现行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问题,但在没有改变之前,作为律师应当注意规避这种风险。当然这不是说做刑事案子不要投入。需要投入,透彻地了解案情,甚至是熟知每一个细节,不投入进去肯定是做不好的。但是你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要注意自我保护,如果你把自己都投进去了,你怎么保护你的当事人?所以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发展开拓业务的同时,应当做好刑辩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摆正位置首先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得罪公诉人、法官毫无意义。我每年都要承办近百起刑事案件。每年都有五、六起案件被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案,并且,截止今日,尚无一人被判处 死刑(被处决)。但我从不得罪公诉人和法官,因为我明白,控、辩、审三方虽然在法庭立场各异,观点不一,甚至控辩双方针锋相对,但共同追求的 目标都是为了“保护人权,公正司法”。所以刑辩律师没有任何必要为使辩护权而得罪公诉人和法官。这样,就避免了因攻击对方而带来的职业报复的可能。
(二)、端正心态刑辩律师在法庭不要以攻击对方作为追求目标,而应是以说服法官为主要任务。只要在法庭上说服了法官,就应适可而止,不要一定与公诉人争一言之短长。得理不饶人。庭审结束后,刑辩律师应主动上前与公诉人握手“言和”,对公诉人行使职务的行为表示理解。从而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防范因庭审中激烈的针锋相对而发生的执业风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刑辩律师还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我们在进行辩护的时候都应该有个心理准备。世界上的事情没有什么是绝对的,所以端正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刑事辩护的风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Ⅳ 是不是做刑辩律师的风险要比一般的民事律师要高
当然是这样的,但是会得到很大的满足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版规定的辩护律师的权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律猫指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Ⅳ 刑辩律师的刑辩律师的职责与目标
刑辩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Ⅵ 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1、尊重法官。法官是一个代表法律的职业,与法官的人是两个概念,我们应当尊重的不仅仅是做法官的人,更是人所作的法官,尊重的是法律。 2、避免仇视公诉人的心态,这种仇视心态是错误的。辩护律师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是对当事人的忠诚,如果你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结果是不利于当事人,说明你的辩护是失败的。实践中影响判决形成的因素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很多因素在起作用,而律师除了法律之外就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依仗,所以让法律和事实主宰案件的一切是律师永远的努力方向。 3、当事人是最大的敌人
首先,律师是靠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来生存的,某种程度上讲,律师是商人,辩护律师也是这样。律师的职业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除了法律上的委托和经济上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当事人之所以不答应全部支付律师费,重要的原因是对律师不是完全信任,或者他期待律师给他一些案件结果上的承诺。刑事案件的特点在于案件结果的不确定,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被称为“包打官司”,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而且律师的辩护工作从结果来看其主流是“屡败屡战”;其次,对法律的信仰并不意味着迷信法律,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刚性的东西。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惩罚手段,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寻找辩护律师的帮助时往往对辩护律师的作用存在夸大的期望,这种期望的夸大程度一般来讲会超过你的想象。有些律师,尤其是年轻的辩护律师经常很容易被当事人的情绪影响,以至于自我夸大自己的能力和作用,使自己的工作最终落入被动。 4、清楚法庭发言的目的。 法庭上律师发言的目的肯定是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除此外的任何目的都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发表的言论,都是多余的。发问无非是想让被告人或者证人对法官说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最终会支持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是为了说服法官,要告诉法官这个证据是虚假的、应当被排除的、或者证明了一个相反的事实,等等。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理由,律师不是指责办案机关的错误,而是让法官知道这个错误是什么。法庭辩论也不是为了说服公诉人,而是对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根据刚才我说过的辩论的一般规律,说服辩论对手是永远不可能的。一般来讲,自己的观点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是与对方进行交流。法庭发言的时候,律师大多数时间其实都应当面对法官,用眼神与表情来与法官交流。
Ⅶ 律师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职业对于律师来说存在职业道德这种东西吗
律师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职业?对于律师来说存在职业道德这种东西吗?
一、以前我曾经问过一位老师 如果一个小偷告诉心理医生他偷了东西 那心理医生还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吗?老师跟我说 不 因为法律是高于道德的
心理医生的职业道德,是保护病人的病理隐私;
二、最近看到一些律师为一些十恶不赦之徒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例,我知道律师的职责就是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这个提法是错误的,应当是律师的职责就是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三、但是如果明知这是有悖于事实的他们仍应当这样做吗?
这个提法也是错误的,律师职来要求他必须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作为,会受到处罚的;包括当刑事诉讼被告人,高委托律师陈述了,侦察机关并不掌握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时,律师无权以公民身份予揭露或举报。这是职业规范。
四,律师就不应该接受道德的拷问吗?律师不应该用良知来思考吗?这个职业是不能用道德衡量的吗?
道德是民间规范,职来有时与道德无关,法警执行死刑人犯,不叫做杀人!导弹之父冯-卡门是伟大科学家,但美国确利用他的科研把广岛毁掉.
五、医生以救活自己的病人为最高追求,但他们不能因此就去取一个将死之人的心脏。这个类比成立吗?
医生的职业,与病人有关,与病人是好人坏人无关。
以上提问可以看出,你属于偏执性人格,属于A型血。应到我这做心理较正。自已要多学知识,用哲学观点看世界。哲学就是辩证。
Ⅷ 刑辩律师的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并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内。关键的问容题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协调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功能,从而进一步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希望能唤起人们对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辩护规则的高度审视。立法上,我们寄希望于诉讼活动中能给予控、辩双方相对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刑事辩护规则上,我们寄希望于构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一改通过限制刑辩律师的诉讼权利来维护控方优势地位的现象,以便控、辩双方都能以逻辑而不是以偏见来参与诉讼。
Ⅸ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都是为了给犯人推卸责任
1、这是社会对刑辩律师的偏见。
2、刑辩律师是维护当事人的回合法权利。这几年,相信你听过答不少骇人听闻的冤 假错案,因为当事人的力量都是薄弱的,对于法律知识是非常的无知的,律师的作用一方面是给当事人提供该法律知识。另外一方面,要判人罪,也得让人心服口服,是不是他做的,不能由公 安检 察院说了算,还得让人说话吧。
举个简单例子:假如你被抓了,因为有人说你打了他。公安机关、被打人的肯定会努力说你打了人吧,你肯定会说自己没打。而你对法律什么都不懂,又见不了你的家人,对案件的情况什么都不懂,甚至是不明白为什么被抓了。那你总得找个会的人,帮忙吧,证明你没打人,或者是打了但下手不重,对方的证据是虚假的,哪里有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