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职责
1. 简述信用的职能
信用的职能主要有:
1、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给予投资项目必要的支持。
2、加速版资金权的周转,集中闲置资金进行有效的投放。
3、加速资本的积聚,从而适当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
4、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国民经济,改变自身运动趋势。
5、促进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与扩大。
(1)授信职责扩展阅读
信用的相关明细
据了解,信用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信用的社会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时代的发展,信用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
不同的时代,信用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人们对信用有着不同看法。在当今社会,传统的信用观念发生了急剧变化,人们对信用的理解不断深化。
信用前所未有地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关系。
2. 银行的公司金融部和授信审查部的职能是什么
因为银行的不同可能大概的职能还是有些区别的,但是简单的来说对于分行级别来说两个岗位都属于管理性质的部门,属于机关类部门。
1、公司金融部主要管理的是营销方面的事宜,管理贷款的筹划,相关支行的信贷部门培养、管理等。
2、授信审批部是一个审查类部门,它主要是对业务营销部门上报的公司类贷款做审查,比如审查业务合规性、合理性等是一个和归类部门。
是以虽然都是从事对于公司类贷款的相关部门,但是业务出发的角度完全不是一个性质。
一般来讲在支行也有公司金融部,就是常听说的公司信贷部或者市场营销部了,这时公司金融部的理解就属于一线的信贷工作人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3. 授信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授信制度的检查。
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商业银行制定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与贷款区别
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4. 信贷工作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现在商复业银行的信贷员一制般叫做对公/公司业务客户经理,个贷信贷员叫做个人业务/私金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按照西方银行理论是指客户关系经理,主要维护客户关系,但在国内普遍承担信贷/授信管理职责。
客户经理的信贷/授信管理主要包括授信客户的营销,授信额度的申请,客户调查与授信分析,担保的调查与分析,授信额度的使用即贷款等业务的操作,包括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抵押的办理,担保的核实,贷款资金的使用监控,客户经营情况的持续跟踪,问题贷款的处理。
注意,信贷/授信管理仅是客户经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客户经理还负责维护客户,吸收存款,增加本外币结算,承担各种卡、基金临时销售任务。
客户经理的专业出身其实限制不严格,一般找经济类毕业的大学生或有基层/柜面经验的其他岗位人员,法律和化工、机械等理工科专业的大学生其实银行也是需要的,因为银行的客户是各个行业的。
5. 客户经理应履行哪些授信业务调查职责
贷前调查有很多方面,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分析,对财务报表的回分析,对企业实际答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等的人品考察等,很大程度上,我们考察中小企业主要是看实际控制人。而大公司类的客户一般是看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分析包括对主营产品的上下游订单量等实际计算,你要看他们卖的东西真正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你要自己计算企业的实际利润。总之,客户经理需要长时间积累个人敏感度来判断一个企业。
6. 授信管理 的 实地见证 岗位职责是什么
授信岗就是调查贷款客户的实际情况,以确定对其的贷款最高额度。
实地见证就是实地调查,到企业看看实际经营情况。
每家银行都差不多,但是名称可能不同。
7. 银监会关于授信工作尽职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附后)。这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该《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行监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立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以进一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此外,2009年之后还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项目可行性;
2.项目批准;
3.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利率风险;
3.客户的劳资情况;
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市场变化;
9.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汇率风险;
2.国家风险;
3.法律风险;
4.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通货膨胀;
2.社会购买力;
3.汇率;
4.货币供应量;
5.税收;
6.政府财政支出;
7.价格控制;
8.工资调整;
9.贸易平衡;
10.失业;
11. GDP增长;
12.外汇来源;
13.外汇管制规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四)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十二)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六、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七、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
(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8. 银行信贷员的工作职责基本上有些什么内容
现在复商业银行的信制贷员一般叫做对公/公司业务客户经理,个贷信贷员叫做个人业务/私金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按照西方银行理论是指客户关系经理,主要维护客户关系,但在国内普遍承担信贷/授信管理职责。
客户经理的信贷/授信管理主要包括授信客户的营销,授信额度的申请,客户调查与授信分析,担保的调查与分析,授信额度的使用即贷款等业务的操作,包括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抵押的办理,担保的核实,贷款资金的使用监控,客户经营情况的持续跟踪,问题贷款的处理。
注意,信贷/授信管理仅是客户经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客户经理还负责维护客户,吸收存款,增加本外币结算,承担各种卡、基金临时销售任务。
客户经理的专业出身其实限制不严格,一般找经济类毕业的大学生或有基层/柜面经验的其他岗位人员,法律和化工、机械等理工科专业的大学生其实银行也是需要的,因为银行的客户是各个行业的。
9. 银行一般设有公司金融部和授信审查部,两个部门的职能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和业务联系。
公司金融部是市营销部门,负责推广业务、产品等。
授信审查部是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审核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查工作。
区别:公司金融部是前台(端),授信审查部是后台(端)。
联系:是同一业务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
10. 银行授信评审会委员的职责
一、职能部门设置
(一)前台市场营销部门:
营业部、个私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电子银行部。
(二)中台风险控制部门:
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监察保卫部。
(三)后台综合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
二、部门主要职责
(一)营业部
1、负责办理总行对外经营的各项业务;
2、负责办理本行内现金余缺调剂;
3、负责全国及全省特约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收发、资金结算、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及同城清算;
4、会同相关部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试点,协助做好新产品推广培训。
5、拟订资金营运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全行资金营运管理,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
6、负责内部资金利率调整;
7、负责办理资金拆借、再贷款、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等业务;
8、负责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管理;
9、负责债券市场分析,制定债券市场业务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交易业务台账,定期与财务会计部做好债券余额对账工作;
11、负责开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同业间的资金融通业务。
(二)个私业务部
1、负责全行个人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个人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
2、负责组织开展个人客户营销,协调支行个人客户联合营销;
3、负责个人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
4、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运用和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个人客户经理培训;
6、制定代客理财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代收代付和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
8、拟订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公司业务部
1、负责全行公司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公司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
2、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客户营销,协调支行公司客户联合营销;
3. 负责公司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司客户经理培训;
5、负责制定公司类客户代客理财和财务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6、开展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会同电子银行部开发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并据此建立公司类客户评价体系和营销服务体系;
7、拟订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电子银行部
1、拟订全行信息管理系统、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开发、应用、安全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银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电子化建设、应用软件系统的规划、开发、培训和维护工作,做好自行开发软件的产权管理;
3、负责全行计算机网络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拟订全行科技电子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科技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5、 负责组织开展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等产品的发售、宣传,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
6、负责电子银行和银行卡新产品的测试、投产和应用推广,制定网络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银行卡消费积分、商户积分的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联系沟通特约商户;
8、负责处理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的业务投诉及相关问题;
9、负责全行统计数据的调查、汇总、分析、报告工作;
10、负责全行科技、电子银行系统其他事务管理。
(五)风险管理部
1、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制定、调整本外币信贷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考评;
3、负责全行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或有资产的管理;
4、负责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识别、分析、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5、负责全行利率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风险管理的培训;
7、负责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监控;
8、负责抵贷资产的接收、出让、出租工作;
9、负责可疑、损失资产的清收保全工作;
10、负责办理由贷审委审批的信贷业务批复;
1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管理;
12、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13、负责全行信贷审批责任认定工作;
14、负责全行合同文本的管理审核,负责办理全行经济诉讼案件相关事务,切实维护本行正当权益;
15、负责对法院已判决的法律文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审计稽核部
1、负责审计、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指导和管理全行的审计、稽核工作,安排审计、稽核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牵头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开展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稽核,实施审计处罚和审计复议;
4、组织实施支行行长任期责任和离任审计;
5、负责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高级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6、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工作合法守规;
7、就合规法律、规章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
8、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合法守规培训,整理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员工提供书面指引和咨询;
9、负责联系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现场检查,收集、整理、上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各项审核资料。
(七)监察保卫部
1、负责全行纪检监察工作;
2、负责全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3、负责全行信访工作;
4、负责全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工作;
5、负责全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负责全行的案件专项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八)综合管理部
1、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
2、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
3、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
4、负责本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
5、负责拟订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6、分解本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总结,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时调整全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7、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8、负责全行宣传工作和工青妇团工作;
9、负责本行公共关系的协调处理及全行法律事务工作。
(九)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定全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
2、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管理工作;
3、负责全行高级管理层以外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
4、负责制定全行员工培训的制度和办法、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岗位分类、岗位标准的制定和考核评价;
6、负责人事档案的整理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
7、负责全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
8、负责全行党组织建设工作;
9、负责各类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及领导职数等事项的管理。
(十)财务会计部
1、负责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全行结算管理;
3、负责全行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会计空白凭证等管理工作;
4、负责全行财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5、负责全行的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
6、负责呆账、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
7、负责管理全行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
8、负责全行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
9、负责提出全行会计电算化业务需求,配合电子银行部对会计软件进行开发、推广;
10、负责全行会计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
11、负责本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对支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