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与治安耳目至少联系一次
『壹』 治安学的专门术语
治安学所具有的公认的专门术语,是治安学理论研究的成果,也是治安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治安学所具有的专门术语主要有:治安秩序、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原则、治安效益、治安管理主体、治安管理客体、治安管理对象、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耳目。治安防控体系、治安区域控制、治安联防、治安巡逻、堵截、守望、盘查、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复杂场所、要害保卫、大型群体活动、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社区警务、户政管理、户籍制度、法定住址、户口登记、户口统计、户口迁移、户口调查、重点人口、出入境管理、涉外警务、消防监督、消防管理、消防组织。交通勤务、交通规划、交通监测等。这些专门的术语都是行政管理学及其他部门法学所不能包容或取代的。 治安学-方法论体系
治安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身较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有:
1.社会调查法(Socialsurveymethod)。
2.内容分析法(Contentanalgnis)。
3.历史法(Historicalmethod)。
4.比较法(Comparativemethod)。
5.实验法(Experimentalmethod)。
6.系统研究法(Systematicmethod)。
『贰』 谁能告诉我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完整内容谢谢各位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组织对派出所、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
指导、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
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和《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旅馆平面图、开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治安安全保证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治保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签到表、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开业,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无私自变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前台登记服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保证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等。
第二十一条 旅馆必须具备安全防盗设施。新开办旅馆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闭路电视监控设施,对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二条 旅馆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领取、交接登记薄。
第二十三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逐人登记。登记时,境内旅客查验居民身份证,境外旅客查验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登记簿由治安管理大队统一格式,登记簿用完后送治安管理大队留存备查,旅馆再领用新的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旅馆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旅馆应依法经营,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节 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采集、传输
第二十六条 旅馆业户必须安装信息系统软件,独立上网传输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确、齐全、及时,逐人逐项录入微机,不得漏人、漏项,实行实时传输。旅馆当日无客入住,统一登记、传输为“无客”。信息采集、传输率达到100%。对发现网上追逃但因没有采集信息上传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追究派出所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或信息采集不规范的旅馆,应当及时通知整改。旅馆业户和派出所在发现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治安管理大队,由治安管理大队通知系统软件开发商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对各旅馆业户信息传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派出所研究解决。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现实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每个派出所设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础上相应加减分,由各派出所内勤每季度25日以前对本单位分值进行一次统计,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核实情况后,按照分值所占对应比率计算到派出所综合考评中。
加分情况
1、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抓获一名CCIC上网逃犯,每名加50分;抓获一名本地布控人员,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获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过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破获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馆中抓获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处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每名加10分。(破获案件和处理人员不实行双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项目加分。)
5、取缔无证照旅馆,并将业主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的,每起加20分。
减分情况
1、因未办理住宿登记,导致CCIC上网逃犯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50分;导致本地布控人员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30分。
2、旅馆业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发现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队每月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抽查一次旅馆业数据传输情况,发现未上传信息的,每户扣5分。(因分局旅馆业系统服务器故障原因发生的问题除外)。
4、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要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每少检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辖区内存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馆而不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50分。
7、旅馆业档案齐全、规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未进行培训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对辖区旅馆业进行的案件查处,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
『叁』 如何选治安耳目
治安耳目是更加深入接近问题的委托人员, 主动收集情报信息,及时举报破坏活动回,以便有效控答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维护社区稳定。社区民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各个社会阶层,各种行业从业人员中建立。一是要注意保密,二是要注意不能被耳目牵着鼻子走。
『肆』 旅店上网内容会不会被知道
除非你被黑客盯上了,但黑客不是苍蝇,不是哪里都有的
『伍』 按照规定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书怎么写求详细,能复制。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组织对派出所、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
指导、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
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和《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旅馆平面图、开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治安安全保证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治保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签到表、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开业,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无私自变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前台登记服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保证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等。
第二十一条 旅馆必须具备安全防盗设施。新开办旅馆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闭路电视监控设施,对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二条 旅馆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领取、交接登记薄。
第二十三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逐人登记。登记时,境内旅客查验居民身份证,境外旅客查验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登记簿由治安管理大队统一格式,登记簿用完后送治安管理大队留存备查,旅馆再领用新的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旅馆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旅馆应依法经营,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节 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采集、传输
第二十六条 旅馆业户必须安装信息系统软件,独立上网传输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确、齐全、及时,逐人逐项录入微机,不得漏人、漏项,实行实时传输。旅馆当日无客入住,统一登记、传输为“无客”。信息采集、传输率达到100%。对发现网上追逃但因没有采集信息上传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追究派出所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或信息采集不规范的旅馆,应当及时通知整改。旅馆业户和派出所在发现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治安管理大队,由治安管理大队通知系统软件开发商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对各旅馆业户信息传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派出所研究解决。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现实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每个派出所设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础上相应加减分,由各派出所内勤每季度25日以前对本单位分值进行一次统计,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核实情况后,按照分值所占对应比率计算到派出所综合考评中。
加分情况
1、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抓获一名CCIC上网逃犯,每名加50分;抓获一名本地布控人员,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获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过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破获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馆中抓获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处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每名加10分。(破获案件和处理人员不实行双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项目加分。)
5、取缔无证照旅馆,并将业主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的,每起加20分。
减分情况
1、因未办理住宿登记,导致CCIC上网逃犯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50分;导致本地布控人员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30分。
2、旅馆业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发现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队每月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抽查一次旅馆业数据传输情况,发现未上传信息的,每户扣5分。(因分局旅馆业系统服务器故障原因发生的问题除外)。
4、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要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每少检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辖区内存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馆而不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50分。
7、旅馆业档案齐全、规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未进行培训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对辖区旅馆业进行的案件查处,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
『陆』 公安警务秘密含哪些项目
根据《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十一)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十五)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6)每月与治安耳目至少联系一次扩展阅读
根据《延安市公安机关文明形象规范》
第十六条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是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纪律约束、采取一系列措施保守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秘密的活动。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警务工作正常开展、市场有序竞争、公民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应保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安机关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要求,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密级,加强保密工作,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八)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泄密行为。
『柒』 公安耳目有几种及分类
1、治安耳目有几点不可分割的属性:
(1)治安管理性
(2)信息活动性
(3)活动区域性
(4)不可暴露性
(5)非职业性
2、治安耳目的含义:治安耳目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专门建立和使用的一支能够搜集并反映社会治安信息的秘密力量。
3、治安耳目的作用
(1)秘密协助
(2)掌握社会面上的治安信息
4、治安耳目的类型
(1)依据治安耳目的性质来分,分为红色和灰色两种。红色是具备一定工作条件的治安积极分子;灰色是具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愿意为我工作的人。
(2)依据步建的部位、任务来分,分为控制耳目、情报耳目、专门耳目。
『捌』 治安耳目对治安管理的作用
治安耳目,是公安机关物建、使用的秘密力量的一种,是为收集难以公开收集的特殊治安信息、实施公开管理无法替代的特殊控制而建立的,专门用于治安管理领域的一种秘密控制力量。
『玖』 哪个单位管理派出所
派出来所是公安局的排出自机构,因此公安局管理派出所,另外公安局属于行政机构,政府机构的纪委也可以审查派出所人员的行为,如果派出所的人员犯法,检察院具有管理职能,所以检察院也是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单位。
『拾』 治安耳目能否配合公安民警执法
不能 他没有执法权。连协警都不算!只能给警方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