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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

发布时间: 2020-11-20 13:07:03

㈠ 寻衅滋事怎么判定是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

这主要看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专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属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调解处理。

(2)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四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指的是那些行为

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3)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㈣ 对寻衅滋事的行为如何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时,往往是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但此时也是会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但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即寻衅滋事罪的话,给予的就是刑事处罚了。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4)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扩展阅读: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如果是构成寻衅滋事罪,使用的刑法条款,而不是治安条款,只有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适用治安条款。因此,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在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时候,才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㈤ 寻衅滋事罪治安条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5)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类似于哪些行为,网上要钱算寻衅滋事吗

这个不算。
除非涉及语言骚扰和动作暴力行为的使用,但是就不是简单的寻讯滋事了。

㈦ 寻衅滋事的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回随意殴打、骚扰他人答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了,只是违法行为。

2、性质上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3、具体表现上的区别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没有达到“恶劣”或者“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㈧ 有前科的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怎么处罚

有点长,耐心看: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对寻衅滋事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相关情节的认定
第一,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 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五,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八,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九,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严重是什么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总得概括就是:

1.屡教不改,多次触犯。

2.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故意伤人等另说)。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9)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扩展阅读:

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八、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四)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

(五)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九、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携带管制器具的;

(二)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五、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六、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沿线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九、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

㈩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的有哪些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0)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扩展阅读
案例
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该案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全省通报的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
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寻衅滋事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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