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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金

发布时间: 2021-02-15 12:48:43

① 在学校打架被派出所叫去录口供,录完口供还用交保金吗

1、如果仅是治安案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保金的说法,任何以这种名版义要钱的方式都是权违法的;

2、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收取保证金,前提是对行为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除此之外,不得收钱!

3、对于无明目乱收钱的行为,建议去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投诉!!

② 派出所收一万元保证金不开任何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内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收取容的保证金要设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司法机关的财务部门单列科目。
(2)保证金的收取手续应当做到凭证齐全,单据完备。具体方式可采用三联专用收据,其中:一联交缴纳人收执,一联由案件承办人附案卷,一联存财务部门备查。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警察,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投诉。

③ 进拘留所之后多长时间能取保候审保金多少

你好!我是陕西胡律师。取保侯审适用于刑事案件;而进拘留所的都是治安案等而非刑事案件,因此不适用取保候审。

④ 取保候审后可以转为行政处罚吗

网友蚌埠安明,您好!希望我点滴的法律知识能够帮助您!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专讼属中强制措施的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那些对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不对其进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是让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的保金等,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出庭参加庭审。

根据您的提问,既然公安机关也认为您父亲涉嫌构成的罪情节较轻,那么就算是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如果有量刑上的减轻情节,比如说认罪态度良好,赃物归还,有悔过表现,自首等等,就算认定罪名成立,也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您提到的能否“转为”,理论上讲没有这个说法,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强制措施,另一个是行政处罚。当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也会考虑不予起诉,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是1000元。

希望我的绵薄之力能够帮助您!希望能够您父亲能够渡过这一关,并且有悔改,以后不要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⑤ 锦州最低城市生活保障金是多少

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锦政规[2000]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现将《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 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含县 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管理、监督;统 计、物价、审计、劳动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 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服务、捐赠、资助等社会互助活动,提高保障 对象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并在当地长期 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列居 民;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扶养人, 以及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 有一定收入,但无劳动能力的居民;
(三) 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的居民;
(四) 有劳动能力且有一定收入的居民。
第八条 下列城市居民不属于保障对象:
(一)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 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条件,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居民。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 例>>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三章 家庭收入和救济金额的计算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

(一) 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收入;
(二) 养老金、退(离)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扶养费、 扶 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费;
(三) 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四) 财产租赁和继承收入;
(五) 自谋职业收入;
(六) 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按照上3个月家庭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 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 赡养费按照其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养费、 抚养费按照 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 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 收入的50%。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技校学生计入家庭人口, 其本人获得的各类奖学 金、助学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军官、志愿兵计入家庭人口,其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义务兵服役期间不计入家庭人口,其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待分配期间计入家庭人 口,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 以及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按照当地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享受;
(二) 有一定收入,但无劳动能力的居民, 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 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的居民,根据困难情况, 给予不超过当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临时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 有劳动能力且有一定收入的居民, 给予不超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40%的救助。其中, 对下列人员给予不超过家 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80%的救助:
1、残疾人;
2、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者;
3、其家庭成员长年患重病,医疗负担较大者。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优扶对象本人,每月增加30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户藉所在地 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 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 进行核实,并提交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进行初审,报县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 县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保障待 遇领取证件;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完 成调查核实和初审工作,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上报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上报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和计算 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每季度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保障对象家 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当及时通过社区(居民) 委员会或者直接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户藉迁移时,应当在迁入地按照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 续。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 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按照已批复的支 出预算按月提前拨付,保证使用。 民政部门应当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反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执行情况 的月报、季报,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发放的监 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档案管理及基层工作人员补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款物的。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照规定告 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二条 辱骂、欧打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拒绝、 阻碍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居民对县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⑥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金是指的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的保证资金落到位,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金包括:
1)本标段整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各专题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3)“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
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发包人、监理人根据本标段施工情况随时提出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2)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民爆器材管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13)安全教育的培训和安全操作的考试、考核。
14)滚哈布奇勒水电站前期准备工程进场道路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生产设施按审批规划布置,工区内无违章建筑,施工现场整洁明亮,负责管养道路做到清扫干净、无扬尘,洞内管线布置整齐、通风良好且道路无坑塘积水,标识、标志齐全美观,材料堆放整齐有序,设备清洁且停放整齐,施工工艺科学合理,创建文明工区。
15)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为总价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按照合同总价的1%提取。
16)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在工程进度款中列项支付。承包人须在工程进度款2 申请报表中附详尽的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明细表》,供监理审核,发包人审批签字。
17)承包人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承包人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处以500元~50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在实施完成后应于7天内组织验收,实施完成超过28天承包人未申请组织验收的视为放弃本项措施从安全专项措施费支付的权益。
19)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安全带和安全绳等。
20)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
21)消防和灭火设备器材
22)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防护衣、安全帽(黄色)、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2)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3)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4)汽车驾驶安全;(5)用电安全;(6)地下开挖作业的安全; (7)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 (8)灌浆作业的安全; (9)
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10)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11)机修作业的安全; (12)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3)高空作业的安全; (14)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5)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16)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17)信号和告警知识; (18)其它有关规定。
23)每月承包人在《月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中上报安措费并附《现场计量签证单》,监理和发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情况与计划对比进行支付审核。未完成的工作内容不予支付。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不包括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措施费。

⑦ 关于取保候审

首先律师说的“达成协议就可以放人不需要判刑”,不完全对.如果在没有对你男朋友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前,你们和受害人协商好赔偿,对方放弃追究你男朋友刑事责任,那么是可以调解处理的.人已经被逮捕后你们和受害人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检察院可以不认可并继续追究你男朋友刑事责任.如果在检察院主持下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检察院调解成功也可以不追究你男朋友刑事责任(就是放人).从你叙述的情况看,应该是你们在检察院有熟人,但检察院想收些保金,所以想先对你男朋友取保候审,然后等你们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再撤消案件,从而达到创收的目的.建议你找找检察院的熟人,争取让检察院出面调解,那样达成调解协议后直接放人,可以节约笔保证金.如果你们熟人面子不够大的话,就按检察院说的办吧,呵呵.
轻伤害案件量刑在3年以内,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也就一年左右,缓刑也是有可能的,给你提个建议:律师要不要都可以.适当找找公检法的关系是可以的.民事赔偿一般是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法院判的话肯定要比你们达成赔偿协议的数目少的多...

⑧ 刑事拘留可否担保保金多少

一、担保适用于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可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有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只需选其一。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保证金数额的问题 : 1.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 2.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2.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⑨ 有人听说64岁的老人可以交1一定数量的保险金,然后每月领最低的社会保障金吗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文 号辽政办发[2004]89号发文时间2004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坚持最低生活保障与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公开、公正、公平;动态管理;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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