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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15 00:36:28

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旅游安全行政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旅游局必须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熟悉安全业务的专业干部。
第七条 市、县旅游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县旅游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与旅游安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旅游部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组织和实施本辖区的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
(六)对辖区的旅游安全工作进行通报或表彰;
(七)监督、检查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旅游者人身、财物的保险制度;
(八) 建立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一般事故,每月上报一次。重大事故,接到通知后,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九)直接参与重大旅游事故处理工作;
(十)受理本辖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负责组织召开本辖区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十二)组织交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教训;
(十三)协同公安、卫生、工商、园林等部门开展对旅游环境的整顿、治理工作;坚决制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强行兜售的不法行为;
(十四)依靠当地政府协调本辖区旅游单位之间有关旅游安全方面的关系;
(十五)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Ⅱ 成都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牵头全市旅游业发展工作,制定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跨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市休闲度假旅游、特色旅游产品创新发展和乡村旅游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旅游区域、重大旅游项目、重要旅游线路的开发;指导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开展区域旅游合作。
(四)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策划全市对外旅游营销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全市旅游涉外事务,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旅行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负责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制定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社会旅馆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假日旅游工作。
(七)制定全市旅游人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人员培训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八)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Ⅲ 石家庄市旅游局的石家庄市旅游局设5个职能处(室)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工作;
负责综合材料及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组织全市对内对外旅游市场宣传、市场开发和客源的招徕工作,根据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制订并实施对外销售战略和年度计划;
组织旅游行业国外展销会,管理外联工作,实施外联计划;
组织指导全市对内对外各类旅游宣传品的设计、制作。 负责编制全市旅游资源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普查、论证工作;
负责全市旅游系统基建项目指导、重点项目建设和资金筹措工作;
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商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工作;
负责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 对全市各类旅行社、旅游饭店、涉外餐馆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负责全市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负责组织全市各类旅行社、旅游饭店、涉外餐馆负责人的岗位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全市所有涉外旅游服务单位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价格进行宏观指导;
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负责全市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秩序的宏观管理工作;
负责国内旅游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
组织草拟旅游行业发展战略、行业政策及实施措施;
搜集研究国际、国内旅游业的重要信息,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组织起草地方性旅游法规。 负责机关财务经费的管理工作;
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行业财务、会计和外汇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旅游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
协调旅游行业财政、税收、信贷、外汇工作;
管理旅游事业费和其它旅游开发建设资金;负责直属企业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直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Ⅳ 旅游局的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西安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本市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服务标准;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西安地区国内旅行社的初审、管理和年检工作。
(六)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旅游人才规划和标准;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职业资格、等级、能力考试和考核工作;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Ⅵ 潍坊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旅游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指导全市旅游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和假日旅游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旅游商品规划、开发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旅游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全市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承办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和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核工作;承办外国及港澳台在潍坊设立旅游机构的审核事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七)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Ⅶ 芜湖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旅游业管理的政策规章和相关标准。
(2)研究拟定全市旅游发展战略,编制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协会工作;积极推进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全面发展。
(3)组织并指导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并指导全市重要旅游商品开发和重大旅游项目规划论证和立项报批工作,优化我市旅游产业结构。
(4)研究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指导全市旅游行业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促销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国家、省旅游局组织的重大旅游促销活动和旅游节庆活动。
(5)负责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并规范使用旅游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
(6)依法对全市旅游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制定全市旅游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组织旅游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及岗位培训考核工作。
(7)对全市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受理旅游者投诉,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风建设,努力构建旅游诚信体系。
(8)负责做好假日旅游协调和假日办的日常工作,制定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做好旅游安全警告,加强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9)搞好旅游信息化建设,为旅游者和旅游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旅游各类数据的收集和统计报送工作,做好全年旅游经济工作的统计分析。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Ⅷ 石家庄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旅游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三)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四)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
(五)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六)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旅游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市内公民出境旅游工作。依法审批在我市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担全市特种旅游相关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及旅游教育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Ⅸ 武汉市旅游局的工作职能


(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与起草全市有关旅游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协同参与制订跨区域旅游规划,综合平衡各区旅游规划;负责区域旅游合作;指导协调各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编制、评审工作。参与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和有标志性意义建筑项目的前期预审工作。
(三)研究跟踪境内外旅游产业发展趋势,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政策措施、总体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建立强化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建设工作。
(四)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的协调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建立旅游宣传网点;组织指导旅游会展节庆活动;负责开发全市会展旅游经济;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及推广;指导全市旅游文化的发掘、提炼和产业化工作;指导旅游商品的科研和开发;指导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及全市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协调全市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有关事务,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在汉设立旅游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对全市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依法负责国内旅行社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申报、复核工作;组织指导旅游饭店的星级申报、评定、复核工作;协调、指导并承担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农家乐等特种旅游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新办旅游企业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推动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负责行业诚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管理、紧急救援、旅游保险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旅游部门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行社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武汉市涉及旅游业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七)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评估、论证,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协调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核定旅游景区(点)游客接待承载能力;指导协调全市旅游项目工作;引导休闲度假,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名镇、旅游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行业统计及信息发布;参与管理全市旅游发展基金,依法管理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参与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外资引进工作。
(八)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督促指导旅游投诉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和市场执法工作,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负责科学技术在全市旅游业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和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指导全市旅游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建设和旅游咨询服务工作。
(十)指导旅游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制订旅游人才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标准;指导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考核和等级考核工作,申报、核发岗位证书。
(十一)负责国家确定的旅游黄金周活动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宣传促销、市场检查及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Ⅹ 昆明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全市旅游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和协调全市旅游宣传活动;负责与国外旅游部门、组织的联络、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调查、保护与开发;负责全市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宏观调控,协调和安排政府旅游发展基金;指导昆明市各县(市)区的旅游规划发展建设;指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
(四)负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全市旅行社、旅游住宿(星级)、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旅游安全生产及特种旅游项目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规范和监督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投诉及行政复议;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统计和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七)负责指导旅游培训工作,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指导直属事业单位、旅游协会和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八)承担巩固优秀旅游城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旅游市场整顿办公室、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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