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门管辖的案件
A. 治安部门管辖的106种刑事案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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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治安系统办法的95种类刑事案件有哪些
治安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95种刑事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食药类除外)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本罪由刑侦管辖,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辖。)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本罪由刑侦管辖,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辖。)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C. 治安案件的案件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专门管辖。
在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l)关于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转移管辖,是指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将治安案件的管辖权由原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转移到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使该公安机关因此获得管辖权。转移管辖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公安机关之间进行。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6)关于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即:①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②港航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③民航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飞机上发生的案件。④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⑤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D.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种案件)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 违规制造、销售枪 支案(刑法第126条)
3. 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3种案件)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四.侵犯财产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3种案件)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规定的14种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E. 2013年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多少都是什么各大类有多少种
应该是106种
F.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严格来说治安部门主要管辖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由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治安部门管内辖的案件最容常见的是我们通常说的“黄”、"赌"、“毒”三类。
治安案件的种类:
1.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2.流氓滋扰案.
3.殴打伤害他人案.
4.偷窃财物案.
5.诈骗财物案.
6.抢夺财物案.
7.哄抢财物案.
8.毁坏公共财物案.
9.赌博案.
10.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案.
11.卖淫嫖宿案.
12.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13.伪造证件.票券案.
14.违反枪支.刀具管理案.
15.吸食毒品案.
16.妨害公共安全案.
17.妨害公务案.
18.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案.
19.违反户口管理案.
20.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G.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是何时开始的,具体事件和背景如何
你这话说的看不懂 什么叫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 治安不是个部门 他是个案件版 派出所分治安案权件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处于15日治安拘留 刑事案件是刑事拘留 这个没有具体期限的 治安拘留15天一般都会放人 刑事拘留一般都是要判的
H.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公安机来关是我国最主要的源侦查机关,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公安机关办理,除了贪污贿赂犯罪、监狱内容内部的犯罪,军队内部的犯罪(以前铁路内部的犯罪由铁路警察 现在合并了。)
根据我国法律,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属于侦查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有侦查权。如人民检察院不仅对它所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侦查,而且在对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时,也有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权力。
I.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哪个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