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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13 08:22:50

① 公交车站站长工作职责

站长岗位职责 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客运管理业务知识,组织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依照上级部门下达任务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制定车站发展规划。
二、全面负责车站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及时传达各级有关文件精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本单位职工的业务学习,对职工进行工作和业务考核,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带头执行和遵守车站的各项制度和考核措施,并严格按规定检查落实,从严管理,以身作则,按章办事,不绚私情。
五、加强领导之间的团结,做到分工合作,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虚心听取意见和批评,加强学习、努力创新,大胆管理,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严格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按照汽车旅客服务“三优三化”标准带领全站职工搞好车站服务工作。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② 车站客运服务包括哪些环节和内容

车站客运服务包括的环节和内容:

1、负责本班组领导工作,根据车站工作布置,提出完成专任务的具体措施,质属量良好地完成任务。

2、认真执行规章、命令、指示,按照作业标准检查、指导班组完成各项客运工作,妥善处理班中发生的问题。

3、正确处理客运业务问题,接待旅客来访,处理旅客投诉意见。

4、及时与车站信号楼值班员联系,掌握本班列车运行情况。

5、安排班组各岗位劳动力,负责站台、候车室旅客候车乘降组织工作,确保旅客候车、乘降组织安全、有序。

6、负责站车交接工作,处理有关业务问题,协调站车及各岗位工作关系。

(2)车站的职责扩展阅读:

岗位职责:

1、熟知本职业务,遵章守纪,执行命令,听从指挥,坚持全面服务,重点照顾,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2、按作业标准要求,组织好旅客购票、候车、进出站秩序,宣传旅行常识,搞好安全检查,负责查验车票、维护乘降秩序和解答问询。

3、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到、开时刻和停靠站台,按时显示车次方向牌,有秩序地组织旅客检、收票,正确统计上、下车人数。

③ 长途汽车站 职能

北京有以下几个火车站:
1.北京火车站(北京的主火车站,很多北京始发终到的版火车都是权从这里始发的)
2.北京西站(过路车到北京的车站,还有就是往北京西面的火车从这里始发)
3.北京南站(京津城际、京沪高铁的始发车站)
还有就是类似北京南、北京北等等的一些小型火车站,火车相对我以上说的几个火车站就相对的比较少了

④ 地铁站务员的职责是什么

站务员岗位职责

一、主要职责是按“三优”、“三化”的要求,热情服务旅客,保证发班车辆营收到位。

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完成公司交待的临时工作。

三、上岗时要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佩戴上岗证,携带票据袋,按“三优”、“三化”的要求服务旅客。

四、熟练掌握车站所有发售班次、途经站点及票价和军残优抚、儿童票价的政策。

五、按照发车安排表和发班程序,提前15分钟引导旅客上车、验票,对未售票、超高儿童、携带超重行李的旅客补票,发班前到打单窗口将电脑车票副劵打取三联单,发班后将本次车送至指定地点,收取沿途上车旅客的票款,开具手工三联单。

六、凭电脑车票副卷打取的三联单时要准确报告发班车牌号,填写手工三联单车牌号、到达站、票价、人数要准确、字迹工整。

七、每月10号、20号和月底上交此期间的手工三联单票款,月底做好本月报表,将手工三联单票款交清。

八、发现承包人向站外拉客或私收票款逃避控收的行为要敢于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九、搞好卫生区域的卫生,积极参加“创卫”活动。

拓展资料

地铁为铁路运输的一种形式,指在地下运行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即“地下铁道”或“地下铁”(Subway,tube,underground)的简称。许多此类系统为了配合修筑的环境,并考量建造及营运成本,会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区转成地面或高架路段。从专业角度讲,轻轨和地铁的区别,并非是在天上和地下,而在于其轨重和最大断面客流:轨重每米60公斤以下,每小时客流量1.5万至3万人次的叫轻轨;轨重每米60公斤以上,每小时客流量3万至6万人次的叫地铁。

⑤ 在车站工作一般都有什么职务具体都是做什么

铁路局主要职务分为:

1、机务段:务段是铁路运输系统的主要行车部门,主要负责铁路机车(俗称“火车头”)的运用、综合整备、整体检修(一般为中修、段修)的行车单位。

2、车辆段:车辆段是铁路行车系统的重要单位之一,主要负责列车车辆(不包含机头)的运营、整备、检修等工作。

3、客运段:客运段是铁路系统的重要部分之一,主要负责旅客列车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客运段担当本局管内的旅客列车的服务(包括内旅客列车乘务工作和餐饮服务)。

4、货运段:货运段负责货运列车货运服务等工作。

5、工务段:工务段是铁路系统的基层单位,负责铁路线路及桥隧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工作。工务段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制度,下设若干线路车间、桥梁车间、重点维修车间、综合机修车间、运输车间等专业车间。铁路巡道,铁路道口的看守,都属于工务段职责范围。

(5)车站的职责扩展阅读: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各车场由该车场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区段,调度集中控制车站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⑥ 汽车客运里的站务员 职责,工作范围之类的。。。急急

兄弟,你慢慢看吧,是否对你有用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交公路发〔200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附件: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一、转向: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
二、制动:无漏油、漏气现象;相关连接锁销齐全、牢固;驻车制动有效;气压表工作正常。
三、传动: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驱动桥壳不允许有裂纹。
四、照明:前照灯、雾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前位灯、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齐全有效。
五、轮胎:轮胎不得有严重磨损(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 . Z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 . 6mm ) ;轮胎不得有破裂和割伤(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气压符合要求。
六、悬挂:不得有断裂、移位现象。
七、车身:安全窗和安全门处有醒目的红色标注和操作方法;安全窗采用安全玻璃的,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玻璃的专用工具。
八、随车安全设施:配备有危险警告标志牌、三角木、防滑链(在冰雪天气时);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⑦ 汽车站站务员的服务规范和岗位职责。急!!!

看你在什么部门,要是检票员就在门口准备检票什么的,要是清洁员就要到处打扫卫生,要是安全检查员就要注意有没有危险品什么的,主要看你是什么部门的了 慢慢看吧,是否对你有用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交公路发〔200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附件: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一、转向: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
二、制动:无漏油、漏气现象;相关连接锁销齐全、牢固;驻车制动有效;气压表工作正常。
三、传动: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驱动桥壳不允许有裂纹。
四、照明:前照灯、雾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前位灯、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齐全有效。
五、轮胎:轮胎不得有严重磨损(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 . Z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 . 6mm ) ;轮胎不得有破裂和割伤(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气压符合要求。
六、悬挂:不得有断裂、移位现象。
七、车身:安全窗和安全门处有醒目的红色标注和操作方法;安全窗采用安全玻璃的,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玻璃的专用工具。
八、随车安全设施:配备有危险警告标志牌、三角木、防滑链(在冰雪天气时);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你真的要做这个吗?我觉得不适合你。

⑧ 汽车站运输科的职责

车站运输科,不是交通运输局里面的运输科,这两个职位的权限差别很大的。
车站运输科主管的是车站里的车,杂事很多,权利不大,当然了,有权处罚违规(章)的进站车辆。
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认真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督促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负责招聘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分析驾驶员的安全素质,掌握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术、驾驶作风、职业道德等情况,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提出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3、健全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事故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做好月、季、年度安全报表并按时上报,
4、按企业有关规定,编制年、季度业务计划,并根据计划及各时期乘客的流量,认真组织客源,努力提高营运车辆实载率和包车业务。
5、负责企业营运车辆、营运司机的营运证、上岗证、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车船税、线路牌、入户车辆指标、报废车辆手段等有关事宜的办理工作。
6、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与承包经营者所签订的经营合同;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根据规定及时收取管理费、车辆承包借款及其他费用,加强企业资金的周转、促进企业的发展。
7、负责企业营运生产的资料收集、分析、统计、保管及编制工作,对营运车辆发生的事宜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表。
8、配合站场搞好站场管理和站场服务;组织司乘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确保营运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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