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工作职责
① 司法警察该怎样履行职责
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措施对策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法警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理顺和规范司法警察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司法警察进人和清退制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坚持严格考试制度,按照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面向社会和警校公开招录,并适当从军转干部中选用一些年龄轻、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从源头上改善队伍的人员结构。对素质不高,且违纪违规人员,要坚决清出司法警察队伍。
2.建立和规范司法警察编制管理制度。司法警察的编制设置,应保证办案所需。依照有关规定,按照8%~12%的比例配备人员。要充分利用编制管理这个杠杆,把好人员入口关,对编制内的司法警察,必须用于办案需要,坚决纠正占着司法警察编制不干司法警察工作的现象。同时,应注重按照编制配备警务部
门领导职务.落实相关待遇。
3.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履职机制。依据司法警察职责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具有司法警察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如,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奖励处罚等制度规章,用制度规范保障履职到位。
4.建立健全司法警察保障机制和平台。根据承担任务,比照其他警种的配置,装备必要的武器、通讯、交通工具和警械具。尤其应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的有利契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具有高科技、数字化和安全、规范的警务工作区(或称办案工作区),以此整合办案资源,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提供平台。
5.建立完善办案安全责任机制。随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履行职责范围的扩大,必须把加强办案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警务部门要每月进行一次办案安全防范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措施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工作总结。同时,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形势,加强安全措施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安全事故苗头和问题,切实将办案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人。
6.强化办案服务的监督制约机制。警务工作开展到哪里,思想教育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一是抓好案前教育。交办案件任务时,要一并提要求,筑牢道德纪律防线。二是抓好案中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公务的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违纪的司法警察,要严肃处理。三是抓好案后监督。案件办结后,对有反映的人员,应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警务部门,到发案单位或以电话、发函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并听取对警务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四是抓好法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实行司法警察业余时间的报告制度,积极发挥司法警察家属的作用。此外,还可以不定期地走访,了解司法警察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堵塞管理漏洞。五是实行警务公开。适时适度公开司法警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职责,既可借助外力加强队伍管理,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取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二)着力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1.进行以法律为主的各类知识的学习。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函授、网络教育及进修,在学习的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为了适应新形势,司法警察还必须掌握车辆驾驶、熟练使用电脑,为实现办公现代化打下基础。
2.进行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技能培训。一是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警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搞好分级培训,转变以往以警衔晋升培训为主,调整为警衔、技能为一体的综合培训,并注意加强培训的考核验收,确保培训质量。二是强化岗位练兵。以高检院提出的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为标准,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
3.进行以服务于办案需要的心理素质训练。不定期地请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心理专家进行辅导,让司法警察掌握心理常识,增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交谈的技巧,协助检察官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稳定工作。
(三)不断探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途径和办法
1.明确职责,依法办案。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充分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履行职务中,要认真制定预案和措施,科学合理安排警力,明确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同时,要严格诉讼程序,文明执法、规范办案,自觉做到“到位不越位”,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各项警务任务。
2.完善追逃、协查机制。一是建立追逃工作责任制。警务部门可根据每个司法警察的专长,进行内部分工,对追逃任务实行专人负责。二是建立追逃奖励制度。通过各种形式,鼓舞斗志,营造氛围,宣扬奖励典型,对在追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三是实行警务协查。司法警察在完成追逃等任务中,警力不足时,应及时申请上级警务部门协调警力,保证办案所需。
3.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在案件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在分管检察长统一领导和检察官的指挥下,全面参与办案,履行警务职责。办案中,要加强与检察官密切配合,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检警配合中完成警务任务。这种“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既可改变司法警察被动履职的现状,也可调动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积极性。
4.科技强警,提高效率。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起警务一级网或局域网,在信息管理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推行网上派警,对用警的申请和审批均可在网络上进行,以此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5.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警务协作。上级警务部门应担当起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尽快建立起上下级警务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运作措施。通过警务协作进行跨区域警务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运行体系,形成办案工作合力,改变部分基层院各自为战和警力不足的现状。
② 司法警察的职责是
司法警察岗位职责
一、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 2 )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 3 )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 4 )对以暴力、协助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二、执行传唤;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 2 )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 3 )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 4 )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 5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口
三、参与搜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 2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 3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 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 4 )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 2 )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 3 )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 2 )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 3 )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 4 )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 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 5 )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 1 )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武器等;
( 2 )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 3 )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 1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 2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 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 3 )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械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 4 )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 5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
( 6 )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 2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 3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
( 4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
( 5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
( 6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
( 7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解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解的办法。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时,应当做到:
( 1 )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 2 )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 3 )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 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 4 )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给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六、送达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做到:
( 1 )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 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 2 )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 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 3 )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四证上签字盖 章。留置送达必须由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③ 法警的职能有哪些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1)审判刑事案件专和民事案件;(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④ 法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从工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⑤ 法警的职责是什么啊
法警的职责如下:
1、维护审判秩序;
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5、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执行死刑;
7、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8、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院司法警察也就是俗称的法警,是法院内设立的特殊警种。在社会上,法警不像一般警察那么为人熟悉,事实上他们贯穿每个案件的始终,从犯人的追捕,到犯人的押解、看管、送审,甚至器械的管理。正因为他们与犯人接触很多,所以特别需要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正气。
(5)司法警察工作职责扩展阅读:
为切实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底,中央第28号文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职权,规范人员管理机制”,将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列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60个项目之一;
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项改革的牵头单位,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六家中央机构为协办单位。
在2011年7月15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10次专题汇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完善司法警察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机制做了专题汇报,现相关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正在推进中。
⑥ 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是什么_
一、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待遇和公务员一样
⑦ 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
做好刑事审判的被告人押解工作,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按时将被告人提押到指定的地点;
负责押解、值庭、看管人犯,负责出入刑事审判庭人员的安全检查,依据法律以及审判长的指示,维护法庭秩序,并进行值庭做好法庭的警卫,确保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性;
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作案证据;
执行院领导签发的拘留、拘传、逮捕人犯的决定和其他强制措施;
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准确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通过调警程序参加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在执行现场协助执行法官,维护执行现场秩序,配合执行法官指示完成执行任务;
正确使用、保管配备的枪支、弹药、械具和交通工具;
负责审判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出入审判大楼人员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警察工作职责: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7)执行死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6、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⑧ 法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从工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⑨ 法警的职责是什么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⑩ 什么是司法警察主要工作都干些什么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本条授权除公安机关外的其他警察机关有权规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权,并非某些人所谓两高法警条例违法。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