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治安安
❶ 急求《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心得!马上就要交了,脑子还一片空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学 习 心 得
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我学会了以下三点:
一、学会约束自己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保护自己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此法的教育传递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3月4日,胡锦涛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对此,我们可以在班级开展系列教育活动,运用教室宣传栏刊出“八荣八耻”内容,并通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学生的“精神教育”,推进班集体“精神家园”的创建。
❷ 什么叫治安
稍有点古文底子的人都知道:治,就是治理得好的意思,与“乱”相对(而“乱”不就包含了混乱、不安全的意思了吗?);安,就是安宁、安定。当一个省或一个市或一个地区社会安定、秩序良好时,我们完全可以称之为社会治安省/市/区,人们一看就明白:哦,这个省/市/区社会安定,治理得好。文从字顺,言简意赅。哪像现在这种叫法,叠床架屋,画蛇添足,罗里罗嗦。
没有古文底子也没关系,把“治安”一词稍作理解,就会明白即使在现代汉语里这种说法也是一窍不通。什么叫“治安”?就是社会的安宁秩序。比如我们常见的一种说法:扰乱社会治安,那就是扰乱社会的安宁秩序之谓也,很通顺嘛。可“社会治安安全市”什么意思?一个市的安宁秩序比较安全?嘛玩意儿!
总之一句话:这个称号“从古至今”从来就没有说得通过!所以我怀疑有假,该不是某市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而出的歪招吧?
然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我心有不服、心怀不甘地上网一查,嗬,网络一下,找到相关网页3800条,开头一页全是江苏的,我心里那个火啊,这不丢人吗!堂堂文化大省,想出个这么可笑的名目,还全省上下又是蝉联,又是冲刺三连冠,又是锁定目标,又是力争实现的,丑态百出——就是没个人质疑问难一番!
于是在我眼前想像出省府有关部门的决策过程:某领导脑袋一拍,呛出一个唾沫星点子,这个点子里有这么个小小“点子”,就是:搞个社会治安评比吧;然后领导说,谁谁谁谁你们几个拿出一个方案来上报;谁谁谁谁们坐下来一合计,想了一套方案;这时有人提出:这个评比活动总得有个名称吧?于是几个人开始挤脑汁,一会儿,有个人说话了,就叫“社会治安安全市”吧;大家一听,也懒得推敲,就它了!这个要去洗澡,那个要去搓麻,都忙,何必那么较真?再说了,本来肚子里就那么点墨水,挤干了也只能写这几个字;几天后,领导收到方案,大略一看,大笔一挥:同意!于是,一个未作论证,劳民伤财,摆尽花架子,如今外加贻笑大方的活动出台了……
❸ 过几天就要去成都工作了!不知道那里的人文.安全,治安怎么样消费怎么样啊帮忙!谢谢!
治安可以,环境比较休闲。消费各个档次都有
❹ 治安方面有那些词句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并派驻基层社区的,承担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打击罪犯、为民服务等多种职能的,在整个公共安全系统中具有广泛基础性作用的基层警务实体。
巡逻勤务: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在一定空间内进行的有组织的巡视查看勤务活
户籍:广义户籍,是依法记载住户居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的总称;狭义户籍,是户口登记机关做成并留存备用的户口登记底簿。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可疑的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的行为。
居民身份证:是中国政府依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统一颁发的,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效力的法定证件。
流动人口:是指未依法改变法定住址而在常住地之外滞留过一昼夜的移动人口。流动人口中滞留过夜但停留不满3天的,可以近似地看做“在途人口”,而滞留3天以上的流动人口,就是暂住人口。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社会治安可疑,需要纳入工作范围由公安机关实施重点管理的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
签证: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人入出或经过本国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是在申请人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盖印签注的一种法律手续。
公共复杂场所:公安机关常把人员特别集中、流动频繁、情况复杂,容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可能影响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场所
娱乐场所: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的活动。
特种行业:是指在工商服务业中,其经营的业务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湖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行特殊治安管理的行业。
旅馆业:是指接待旅客住宿,为旅客提供住宿条件和其他服务项目的行业。
危险物品:广义的危险物品:是指本身具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灾害事故,同时易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从事破坏活动,从而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物品。狭义的危险物品:是指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管理的危险物品。
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械。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的法律事实。
治安案件的证据: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4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6鉴定意见7检测结论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传唤: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限期出境:由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离开我国国(边)境。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
❺ 弘扬 治安安全作文500字
新年的钟声早已敲响,红旗下的花朵正在绽放,大地苏醒,春风又绿.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一个和谐温馨、安定有序的校园,不只是传播知识的殿堂,还应该成为学生生命健康成长的乐园.校园安全关系到学生能否健康成长,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关系到老师能否在一个宁静、安全的环境中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和造就各种人才.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对学校的信任,它是学校管理的底线,是学校发展中的支点,忽视学生生命安全无异于犯罪,必须采取有效得力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把保障校园安全放在首位,我们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构建和谐校园成为现实.
校园安全问题涉及面广,交通安全、学生的心理健康安全、饮食饮水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品管理安全、内部保卫安全、师生各类活动安全、校园施工安全等都是我们工作的要点.在学校以学生为本,尽一切努力作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同时,全社会都有责任,用实际行动保护我们的下一代,校园安全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长和社会的责任,无论是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校门外的安全,还是媒体宣传方面等教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学生安全保护工作.
谁都知道,教育劳动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劳动,不论是劳动对象,还是劳动手段直到劳动产品,都是“人”,因此,离开了“人”的生命和生存来讲校园安全只能是一句空话,校园安全关系到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全国中小学生非常死亡人数达1.44万,每天有近40名学生死于非命,一个时期以来,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资料显示,安全事故已经成为我国青少年的最大杀手.从层出不穷的车祸事故和踩踏事件,从锅炉爆炸事件到饮食饮水中毒事件,无一不是死伤无数,看到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与数据怎能不叫人心痛震惊,想相那些如流星般陨落的鲜活的生命和天真的容颜,又怎能不叫人扼腕叹息.这些血的教训对我们来说是刻骨铭心的,反映了我们学校的安全防范意识还不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薄弱,暴露出我们在学校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李岚清同志曾讲过一段话:“每见到一份事故报告,都要引起我一阵阵心痛,尽管许多事故最终都能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但人死不能复生,亡羊补牢,毕竟为时已晚,人死了,还谈什么教书育人?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在交通、治安、食品和卫生等许多方面的社会管理还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速度的今天,作为人群比较集中又都是未成年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为学生撑起一片安全的蓝天,就是政府、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神对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所幸的是,从上至下,安全意识正渗透我们的思想,很多学校已从实际行动中在加强安全教育防范意识,积极开展各类有关校园安全的宣传活动,并在全国范围掀起“事事讲安全,人人重平安”的高潮.
教师向你们提出要求:
1、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3、当我们时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4、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队.
5、严禁放烟花爆竹,观看时也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6、禁止到江、河、湖、水库等水域玩耍.
7、不准到“三室二厅”的地方;在活动时,要选择安全的活动场所.
8、不吃三无食物,注意个人卫生和习惯的养成.
教育必须以安全为发展基础,有安全才能学校的稳定和学校的和谐,有安全才有学校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全工作重如泰山,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
生命的颜色是那样五彩缤纷,如歌的岁月在吟诵青春,让我们一起“关注安全——珍爱生命”.
❻ 公安大学侦查系和治安系是文科还是理科啊
两专业都文理兼招 侦查学专业本专业培养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与人文素养、警察基本素质和技术技能,全面掌握侦查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在公安机关等政法部门从事国内安全保卫、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侦察、禁毒等方面实际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侦查学专业下设刑事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禁毒、技术侦察等5个专业方向。本专业文理兼收,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1、刑事侦查方向。本方向培养具有扎实法学功底,熟悉新形势下刑事犯罪规律、特点,掌握先进刑事侦查技能,能够胜任刑事侦查实际工作及本方向教学、科研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有:犯罪现场勘查、刑事案件侦查、侦查措施、侦查讯问、侦查程序等。2、国内安全保卫方向。本方向培养熟悉新形势下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律、特点,掌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综合技能,能够胜任国内安全保卫实际工作和本方向教学、科研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有:国内安全保卫学、专案侦察、国内安全保卫情报学等。3、经济犯罪侦查方向。本方向培养熟知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规律、特点,掌握现代经济犯罪侦查技能,能够胜任经济犯罪侦查实际工作及本方向教学、科研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有:经济犯罪侦查总论、金融犯罪侦查、涉税犯罪侦查、走私犯罪侦查、司法会计等。4、技术侦察方向。本方向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掌握技术侦察专业技能,具备较强实践操作能力,能够胜任技术侦察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有:技术侦察总论、技术侦察综合办案及相关技术侦察手段等。5、禁毒方向。本方向限招理工类考生。培养能在公安、司法部门从事禁毒宣传、预防教育、禁毒情报、毒品案件侦查、禁吸戒毒、禁毒国际合作、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禁毒方面业务工作和本方向教学、科研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有:侦查程序、禁毒学总论、禁毒法律法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禁毒情报学等。治安学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人文素质与警察基本素质,既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社会治安管理水平,又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全面掌握法学与治安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从事公安工作的基本技能,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应用型公安高级专门人才。治安学专业下设治安学与公安法制两个专业方向,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1、治安学方向:本专业方向文理兼招,主要培养能在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系统从事决策和管理实务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有:治安学总论、治安案件查处、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社区警务、公安人口管理、治安防控、保卫学等。2、公安法制方向:本方向限招文史类考生。主要培养能适应公安工作需要、德才兼备的公安法制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有: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学、警察法学、犯罪学、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等。
❼ 我要有关于社会治安的作文
今年设备材料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公司党政的及主管的下以江“”思想为指针以社会和公司的稳定为狠抓基础管理强化防范措施努力了全年既定的了政治、治安和员工思想稳定
一年来“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综合治理方针“三创”活动从强化“人防、物防、技防”三入手抓了几项工作:
一、教育队伍整体素质
为搞好综治工作从强化队伍的整体素质着手一加大对干部员工政治思想的教育经常讲座、报告会等大小会议任务、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以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另一以“四五”普法为有计划、有地了安全知识及特种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使干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了队伍的政治思想和素质在今年的“四五普法”工作中好评
二、夯实基础管理责任
在平时的工作中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摆在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计划将综合治理与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了规章制度公司文件精神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事故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隐患管理办法》《零库存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信访工作的通知》、《治理工作环境、公共设施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明制度、规范操作堵塞了管理漏洞;
综合治理管理综合治理管理从部拓展到科室(车间)、班组全年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状签订率了100%;并员与各供货签订《廉洁共建合同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了综治责任;
加大了综合治理考核在年初制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及考核细则的基础上每月将综合治理情况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奖惩兑现地了综治工作的
三、责任综治
本着一级对一级的原则了综合治理工作的和管理
了安全保卫防范措施本部仓库点多、面广等特点以仓库防火、防盗为的专项治理在部可控费用紧张的情况下仍投入资金安装了防盗窗添置了近2万元消防器材将油库原来的泡沫消防器材更换为干粉灭火器新增了8公升干粉灭火器45台等消防器材;
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2年修订发布,2013年实施,原文如下所示:(由于全文很长无法全部上传,这里仅仅上传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