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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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选任工作,明确其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任二名左右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人选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
第三条 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
(二)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数,合理确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责分工,切实发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党组或者检察长分配的检察业务工作;
(二)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
(三)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五)代表本院出席院外有关会议;
(六)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
(七)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分工,应当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专职委员工作职责扩展阅读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作用的思考
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职责分工
《规定》第五、六条明确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分工。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有日常工作即必须办理的工作,有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由此可以把专职委员的工作分为必办工作和交办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职委员的人数和业务特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安排,合理分配,才能有效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
⑵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都有哪些职责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具体有以下几项: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另外,民族委员会可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系统管理员
⑶ 主席团和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车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职工代表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一般由5~7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应由车间领导干部、工会主席和工人代表组成,其中工人代表应占主席团成员的半数以上;职工代表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选举执行主席1~3人,一般由工会主席和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职工代表担任。主席团成员须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主席团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开好职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审议大会决议,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3.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4.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大会主席团职权中止。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经营、提案审查、评议干部、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相应的工作。
⑷ 残疾人专职委员
一、工作职责 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县残联的业务指导和乡(镇)、街道办残联的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办残联的日常工作。 1、走访残疾人家庭,了解需求,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呼声; 2、建立残疾人基础档案、需求档案和业务工作档案; 3、按照上级残联的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特殊教育、信访、法律维权等各项工作; 4、组织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和各项活动的积极性; 5、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鼓励残疾人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6、完成上级残联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管理办法: 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一年期聘用合同,考评合格的下一年继续签订用工合同。年工资津贴1200元,按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量化支付,考评工作由县残联组织实施,得分在90分以上者领全额津贴,得分低于90分者,每少一分,扣除50元报酬。 1、相关培训或业务会议每缺席一次,扣3分; 2、所属乡镇残疾人基础档案资料不全的,扣5分; 3、不能完成上级残联随时安排工作任务的,扣2分; 4、报表不及时,任务完成差,扣2分; 5、联系残疾群众不广泛,残疾人有意见的,扣2分。
⑸ 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是干什么的,有实权吗
专职委员比检查员多了“专职”两个字,顾名思义,可以理解为就是高配内版的检查员,级别和副检容察长是一样的。
由于专职委员名下的工作类目比较多,所以有无实权要看这个专职委员具体是涉及哪一块的。
⑹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责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专会委员,属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③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④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刑事诉讼中还有:拟判死刑的案件;依照《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正确处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领导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合议庭的职责,使合议庭真正承担起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纠正过去那种审判委员会超越权限,包办代替,先定后审,“审”“判”分离的现象,确立合议庭正常情况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另一方面,合议庭不能完全摆脱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督。
⑺ 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什么职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2名左右,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
1、专职委员和副检察长是平级的,相当于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在实际排序上在各位副检察长之后。检委会专职委员,正常情况下,是检察院院党组成员,属于院领导序列;
2、至于其分管的工作,那要看院党组成员的分工了,一般是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反渎或刑检;
3、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⑻ 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干什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