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人员职责
⑴ 法院里的人的职责各是什么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专案件;(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属子,解决民事纠纷;(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⑵ 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人民抄法院袭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⑶ 审判长的法庭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二)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
(三)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1,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2,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3,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4,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一)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⑷ 法庭组成都有那些人各有什么职责
法庭由:审判长、审判员组成
审判长的职责是: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内合议庭其容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审判员的职责是: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 2、独任审判案件时,主持庭审活动,对案件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负责; 3、担任合议庭成员时,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负责; 4、负责起草自己所审判案件的法律文书; 5、在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的领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判任务; 6、助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职务时,履行与审判员同等的职责; 7、履行法律规定的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职责。
⑸ 模拟法庭中的的人员各自的职责是什么急急急!!
模拟法庭中的人员有:(法官)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版的程序产生,在权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原告在民事方面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
⑹ 刑诉法庭成员及职责
(1)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
(2)政工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
(3)研究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
(4)立案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5)刑事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
(8)行政审判庭
赔偿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
(9)审判监督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
(10)执行局
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1)技术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
(12)法警大队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
(13)财务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的需要而设立的巡回法庭,其上级法院是县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责有:
一、做好立案工作。依法对本庭辖区的各类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并将决定立案案件的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进行登记,报本院告诉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统一编号;
二、做好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本庭辖区内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宅基、相邻关系、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雇员损害赔偿、合伙内部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买卖、金融借款、承揽、租赁、借用、赠与、委托、担保、饮食服务等合同纠纷案件。
三、做好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调解书;
四、对本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严格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和上级法院、本院的相关规定,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操作规范,不断提高立案工作、审判工作、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推进本庭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六、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七、加强对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学习,坚持集体研讨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不断提高本部门队伍的司法能力;
八、加强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推动本庭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坚持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接受本院办公室、立案庭、民庭、执行庭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十一、做好本庭所承办案件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十二、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
十三、按照《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
十四、指导辖区村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十五、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十六、履行本部门的其他工作职责。
⑺ 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7)法庭人员职责扩展阅读:
法庭工作人员:
1、审判长(法官)
2、审判员(法官)
3、书记员
4、陪审员
5、辩护律师
6、检方控诉官
⑻ 法庭上审判员是干什么的
审判员的主要来职责是负责各源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法官法》第二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员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8)法庭人员职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