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行的职责
❶ 案例分析 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
1、审查来委托书与核对单据。如自不愿照办,必须立即提出理由。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在托收中交单即交货,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前绝不能将单据交出。
3、及明反馈托收的情况。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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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份数、商业发票份数必填;航空运单份数*(正本副本总数),如果是空运,则必填;保险单份数(正本副本总数),如果合同是CIF/CIP,则必填;装箱单份数(正本副本总数)必填;
数量重量证书份数(正本副本总数)、健康证份数(正本副本总数)、植物检疫证书份数(正本副本总数)、品质证书份数(正本副本总数),如果出口商报检时申请了以上单据,则必填;同理,原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输欧盟产地证,如果出口商申请了这些单据,也必须填写。
(1)从不同国家或地区输入某种或某类商品的专业进口商;
(2)集中从一个或几个国家输入商品,在营业上地区性很强的地区进口商;
(3)从多国家购进各种商品的综合进口商。
❷ 托收业务里的承兑交单说到代收行或者提示行仅凭付款人在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为惟一交单条件,意思是
是的,只要付款人承兑,就可以拿到全套的单据,对出口商来说风险很大,有可能造成货财两空.
❸ D/A付款方式,付款行没有承兑,把单据放给了客户,我方银行有责任吗
d/a结算方式本身风险就大,是指凭远期汇票收款时,代收行或提示回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若单答据合格,买方对汇票加以承兑,银行凭买方承兑即向买方交付单据。俟汇票到期,买方再向代收行付款。因为承兑交单对于出口商来说在收到货款之前已经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将完全要依靠进口商的信用来收取货款了。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 义务或责任。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❹ 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中银行责任有什么不同啊
托收银行只是代办,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信用证银行既提供了信用也提供了服务。没有那么多内容写论文呀,有必要费这么大劲吗?研究点有用的吧。
❺ 《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责任规定有哪些
第一款 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第四款 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
第九款 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
第十二款 银行必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应与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从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
第十三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第十五款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5)代收行的职责扩展阅读
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78年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再次修订,称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1996年1月1日实施。《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❻ D/P中银行的责任
托收统一规则
义务和责任
第一条
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
第二条
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即通知发出指示的一方。
除此以外,银行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
第三条
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委托行可能利用下列银行作为代收行;
i.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无这样的提名,
ii.由委托行或其他银行视情况而选择的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
单据和托收指示书可直接或通过另一银行转手送交代收行。
银行代委托人执行其指示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时,其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外国法律或惯例对银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应受其约束并负赔偿的责任。
第四条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第五条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除非事先征得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为收货人。
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以便在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后交给受票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对此项货物仍由发货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提示
第七条
除了委托行和代收行被授权可加贴必须的印花(除另有指示,该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以及作出必要的背书,或加上为托收业务习惯上所需要的任何橡皮戳记或其他用以识别的标记或符号,单据应按交来时的原样向受票人提示。
第八条
托收指示应载明受票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如该地址不完整或不准确,代收行可在其自身不承担义务或责任的前提下,尽力查明其确实地址。
第九条
遇有即期付款的单据,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要求付款。遇有即期付款以外的远期付款的单据,在要求取得承兑时,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要求承兑;当需要付款时,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第十条
关于跟单托收中包括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该项托收指示书中必须载明在承兑后抑或在付款后将商业单据交给受票人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D/A/orD/P)。如无此载明,商业单据只有在付款后交付。
付款
第十一条
遇有单据是用付款所在国的货币(当地货币)支付,除非在托收指示书中另有规定,提示行必须在当地货币支付后,才能把单据交与受票人,而该项当地货币应依照托收指示中所规定的办法能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遇有单据是以付款国以外的货币(外国货币)支付,除非在托收指示书中另有规定,提示行必须在有关外国货币支付后才能把单据交与受票人,而该项外国货币应能够依照托收指示书中规定立即汇出。
第十三条
关于光票托收的部分付款,仅在付款地现行法律准许部分付款的限度和条件下,才可以接受。但单据仅在全部款项业已收到时才能交与受票人。
关于跟单托收的部分付款,仅在托收指示书内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提示行才能受理。但除另有指示外,提示行仅在全部款项已收到后才能把单据交与受票人。
在任何场合下,只有符合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两者之一的规定后才能接受部分付款。
部分付款如一经接受,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收到的款项(如有各种手续费和(或)开支和(或)费用,则在扣除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发出指示书的银行予以支配。
承兑
第十五条
提示行应负责查看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在表面上是否完整和正确,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权限概不负责。
期票、收据和其他类似的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提示行对期票、收据或其他类似的支付凭证的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权签署的权限概不负责。
拒绝证书
第十七条
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要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
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
银行由于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法律手续而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概由委托人负担。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和货物的保护
第十八条
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承兑和(或)拒绝付款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则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而充分地指明此项代理的权限。
如无此项指明,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第十九条
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然而,无论是否得到指示,如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措施,它们不对货物的处境和(或)状况负责,也不对任何受委托看管和(或)保护货物的第三者的行为和(或)不行为负责。但是,代收行应立即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银行由于采取保护货物的措施而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概由委托人负担。
托收结果的通知及其他
第二十条
代收行应按照下列规则通知托收结果:
i.通知的方式:代收行向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送交所有的通知和消息应载明必要的详细内容,在任何场合下,都应包括后者托收指示书上的编号。
ii.通知的方法:在无特别指示时,代收行应以最快的邮寄向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送出所有通知,代收行如认为情况紧急,也可采用更快的方法,如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等,其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
iii.(a)付款通知: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通知送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详细列明收到的金额(扣除手续和(或)开支和(或)费用),以及处理款项的方法。
(b)承兑通知: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承兑通知送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c)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托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送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提示行应设法确定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理由,并相应地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委托行收到该项通知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相应指示。如在送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的90天内,提示行仍未接到该项指示时,可将单据退回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如托收指示书中包括收取利息的指示,但在随付的资金单据上未予表明,而受票人拒付利息时,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明示规定该项利息不能免除者外,提示行可以不收利息而将单据按不同情况在付款或承兑后交与受票人。当需要收取该项利息时,托收指示书上应载明利率和算收的时间。如利息遭到拒付,提示行应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如单据中所包括的资金单据,并注明了无条件的和肯定的利息条款时,则应认为其利息数额应是托收金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除非托收指示书另有授权,对资金单据上所列的本金外还要加上应收利息,否则不能免除。
第二十二条
如托收指示书中列有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统归受票人负担的指示而受票人拒绝负担时,除非托收指示书明示规定该项手续费和(或)费用不得免除者,指示行可免收手续费和(或)费用并按不同情况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当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在托收手续和(或)费用免除的情况下,仍应由委托人负担,并可在收到的款项内扣除。
如托收指示书明确规定不准免除托收手续和(或)费用,则委托行、代收行或提示行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和延误均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述各种情况:即按托收指示书所明示规定的条款或根据本规则,开支和(或)托收手续费应由委托人负担者,代收行有权迅速向发出指示书的银行收回其有关开支、费用和手续费的支出。委托行不论该项托收的结果如何亦有权迅速地向委托人收回任何数额的上述垫款及其本身的开支、费用和手续费。
❼ 在国际买卖中,托收方式,又是远期汇票,付款人随意承兑,但付款期到来时没有付款,代收行的责任
托收业务中,银行仅仅是代为收款人收款,付款人到期是否付款完全依赖于其商业信誉,代收行没有任何责任。
❽ 求问题答案:什么条件下采用托收是有效的托收行喝代收行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规定付款方式是托收时采用托收才有效。托收行与代收行只负责交转和代收货款,至于收不收得到两行均无责任。
❾ D/P at sight 的付款方式,托收行要承担哪些义务,代收行要承担哪些义务
通俗点抄说:发货后把所有单据给托收行,委托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在找国外的代收行,把单据以及指示给代收行。代收行通知客户来付款,付款后把单据给客户。如果客户不付,代收行是没有责任的。DP是不存在承兑环节的。
如果代收行没收到款就把提单放了,那是代收行的责任,可以给他发函让他承担损失,代收行如果不给,也可打官司,但国际官司不好打。
❿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主要职责: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多一点参考信息给你:中国进出口银行(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中国进出口银行网站: http://www.eximbank.gov.cn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目前在国内设有 7 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和 6 个代表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和巴黎代表处;与 140 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