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的职责
1. 市检察院监所处的职责是什么
负责对全市刑事案来件的判决、裁定自的执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工作;负责对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负责监督检察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
2. 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职责包括:
1、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5、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向办案单位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6、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在日常检察工作中,检察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和加强信息化手段的方式,及时掌握监管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监督。
对监管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形,及时纠正违法或者提出检察建议,体现监督成效。
通过召开检察机关与监管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监管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双方的工作行为,有效地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2)监所检察的职责扩展阅读:
京华时报:驻所检察室,核心职责是监督
只有明晰机构职责,才能发挥驻派出所检察室“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透露。
检察机关将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刑侦主体重心的下移,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加强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更有助于人权保障。
不少地方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在尝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实践证明,这些探索对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消除监督盲区等,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在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的积极意义无需置疑。不过,在推进这一改革前,我们有必要对派驻检察室的实践效果进行回顾和评估。
虽然派驻检察室早已不算新生事物,但在许多地方和领域,派驻检察室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难言尽职尽责。
比如,有的监所检察室对看守人员玩忽职守听之任之,结果引发了许多恶性事故。
有的地方虽然基层腐败多发,但派驻乡镇检察室多年未发现一起案件线索,个别派驻检察室甚至和腐败分子沆瀣一气。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定位不清。
不少派驻检察室过于重视与基层执法部门的配合协调,强调监督与支持并重,没能把监督放在核心位置。
二是责任不明。有的派驻检察室对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现象,不愿展开监督和调查。
而且并未因此承担失职责任,有的地方甚至“干好干坏一个样”,完全背离了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本意。
因此,在向派出所派驻检察室(官)时,首先必须对派驻检察室(官)进行准确定位,明确设置的核心意图是完善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是加强对公安刑事侦查活动的制约,而不是“支持与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也就是说,派驻检察室(官)的工作重心是,对立案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嫌犯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
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等进行监督,而不是一般的法律宣传,更不是配合、协助办案。
其次,要明晰派驻检察室(官)的责任认定,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严重问题,派驻人员若听之任之、无所作为,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只有明晰机构职责,并将派驻人员的权力同样“关进笼子”,才能发挥驻派出所检察室“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
还需指出的是,目前检察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其职责等也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这也是制约派驻检察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这些问题,值得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时予以关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驻所检察室,核心职责是监督
3. 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有哪些
看守所驻所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对看守所日重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押人员案件进行跟进等检察工作。
4. 什么叫做监所检察处
监所检察处是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专门对监狱、看守所行使检察监督职权。
5. 检察院监所科工作如何开展
驻所检察室是处于履行监督职责前沿阵地,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既是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又是监督范围最广的一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都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在驻所检察室工作多年,对如何做好检察室的工作谈一谈自己的体会。
一、做好驻所检察室工作的基本要求
从检察工作总体上看,监所检察仍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需要大力加强的环节,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笔者认为检察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能力。
一是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检察室远离院机关,没有院领导的直接监督,仅靠有限的规章制度去约束每个人是不够的。这就要求检察室的同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要有对检察事业的热爱和孜孜以求之心。能做到领导在与领导不在一个样,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一个样,会做事,会自己找事做,这一点关键体现在自觉上,自觉上班,到岗到位,自觉工作,自觉履行职责。
二是要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检察室的工作涉及批捕、起诉、侦查和诉讼监督等多方面的检察业务,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的特点,没有一定的检察基本功和法律知识,很难胜任法律监督工作。从实践来看,不少遇到的问题或者需要解答的问题都是突如其来的。如在监管场所巡查时,随时就会有人询问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一名检察官不能不答,也不能乱答。这就要求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深厚的检察基本功。
三是要熟悉监管场所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作为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检察基本功和法律知识,同时,还要熟悉监管场所的规章和制度,否则,就无法开展检察工作。如对收监进行监督,就必须了解一个监狱收押的地域范围、需要哪些文书才能收押、收押的刑期条件、收押的身体条件,如果不了解,就无法很好地对收监进行监督;对禁闭进行监督,就必须了解禁闭的条件和审批的程序;对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就必须了解监管活动的规章和制度。所以说,熟悉监管场所的规章和制度是对检察室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四是要处理好与监管场所的关系。检察室的工作人员整天要和被监督对象面对面,甚至一起生活,经常深入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要协调好监管场所与检察室的关系,既不能和稀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检察职责,又不能和监管场所僵化矛盾,要让监管场所感觉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服务,得到监管场所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要有灵活的应变能力。监管场所是关押人改造人的地方,人的变化因素是多方面的,也是很大的,突发事件随时有可能发生,作为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要有胆识、有谋略、有处事应急的本领,能够随时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安定、被监管人员稳定。
二、做好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方法措施
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伸缩性很大,这表明监所检察工作做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在于监所检察人员有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一)以“四个办法”为蓝本。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紧贴监所检察工作实际,涵盖了监所检察的基本内容,规范了监所检察任务、职责、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法。“四个办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有效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是推动监所检察各项业务,改善监所检察工作环境的有效载体和良好机遇。在监所检察部门特别是在检察室工作的同志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四个办法”,从点滴着眼,从细节入手,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防范,加大监督力度。
(二)以被监管人及其亲属为主要联系对象。就目前的模式看,小检察室监督大监管场所,仅靠检察室人员深入监管场所“三大现场”达到监督的效果是不现实的,这就要建立和被监管人联系和沟通的渠道。通常联系的方式是在被监管人中设立检务公开,公开检察室人员的电话、或者在被监管单位进行宣传等。同时,还要让被监管人及其亲属主动联系联系检察人员,这就要求我们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让人了解监督工作的任务和性质,要和被监管人的亲属建立沟通渠道,要坚持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对被监管人亲属实行检察官接待日要实行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接待时咨询的问题,一定要认真依法解答,需要调查的,应当及时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被监管人的亲属,取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建立绿色沟通渠道。
(三)以获得更多价值信息为目的。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检察室应当与监管单位信息联网、监控联网,信息共享。检察室要充分利用监管单位信息资源,及时掌握狱情动态,了解民警履行职责的状况。一是对监管单位发布的狱情信息进行认真梳理,深入研究,一旦发现民警在执法中有过错,及时监督纠正;二是经常查看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监控,全面掌握和了解民警履行职责情况;三是利用监管单位信息资源发表检察信息,使监管单位民警能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使之成为检察室与监管单位民警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6. 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及职责
监所来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重要源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①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②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④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⑤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执法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按照相关规定,省级检察院或市、州检察院在大型监狱、劳教所,或监狱、劳教集中地设置派出检察院,其他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由监管场所所在地的市、州检察院或基层检察院设置派驻检察室,实行派驻检察,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监管场所在押人员较少的,由当地检察院派驻专职检察人员或实行巡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