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职责
1. 我想要一份生猪屠宰场车间工作规章制度
屠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生猪定点屠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屠宰场回场长的领导下认真答做好本职工作;
2、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人员认真做好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工作,认真检疫和值班,不检人情疫,不缺岗脱班,不得使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的病害猪及病害猪肉流入市场及社会,发现有疫情的病害生猪及生猪肉品应及时报告县畜牧动物检疫部门;并在县畜牧动物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消毁和处理;
3、为各单位代征税费人员认真做好税费代征工作,认真开票、收款和值班,不开人情票,不擅自减免税费,不缺岗脱班,不得使未开票收款的生猪肉品流入市场及社会,造成税费流失,造成税费流失的,当日开票收款人员追缴或弥补;代收的各项税费现金,应时解入银行代缴专户,不得挪用,因挪用各项税费款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或辞退。
4、各工作人员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发现屠工或屠商故意抵制或逃避检验检疫、抵制或逃避缴纳税费处理不下故意闹事的,应及时报告县相关部门。
芷江县生猪定点屠宰场
2. 屠宰场工作规章制度
屠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生猪定点屠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回在屠宰场场长的答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人员认真做好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工作,认真检疫和值班,不检人情疫,不缺岗脱班,不得使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的病害猪及病害猪肉流入市场及社会,发现有疫情的病害生猪及生猪肉品应及时报告县畜牧动物检疫部门;并在县畜牧动物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消毁和处理;
3、为各单位代征税费人员认真做好税费代征工作,认真开票、收款和值班,不开人情票,不擅自减免税费,不缺岗脱班,不得使未开票收款的生猪肉品流入市场及社会,造成税费流失,造成税费流失的,当日开票收款人员追缴或弥补;代收的各项税费现金,应时解入银行代缴专户,不得挪用,因挪用各项税费款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或辞退。
4、各工作人员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发现屠工或屠商故意抵制或逃避检验检疫、抵制或逃避缴纳税费处理不下故意闹事的,应及时报告县相关部门。
芷江县生猪定点屠宰场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3. 如何有效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工作
结合在乡镇工作的经验,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乡镇工作这个课题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我谈一下第一个问题:摆正位置,正视现实是履好职尽好责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目标、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基层干部从“要钱、要粮、要款”的三要干部中解脱出来。如何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和任务,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干部角色,这是摆在乡镇政府和干部面前的一大任务。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关于乡镇工作职能、运行方式和主要职责。(一)目前乡镇的职能定位。党中央、国务院为化解“三农”问题采取很多重要举措,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解放农村生产力,也就是需要尽快建立与此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基层关系,其中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是重要的环节和保证。大的方向看,我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定位在落实农民所想、所盼的服务型政府上来。要搞好政策服务。把宣传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通过多种方式,把群众的意志统一到党的意志上来。要搞好信息服务。乡镇干部要把捕捉、传输各类经济信息当作经济管理的大事来抓,通过多种途径,为农民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特别是一些项目信息,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信息等,有效地组织和引导群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搞好技术服务。科技知识是广大农民致富的“金钥匙”。乡镇干部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传播科普知识和实用技术,帮助他们运用先进技术实现效益最大化,让农业科技成为他们致富的“灵丹妙药”。要搞好法律服务。乡镇干部要注重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和合法经营观念,最大限度地为农民群众提供周到细致的法律服务。二是定位在竭尽全力引导农民致富这个最强烈的愿望上来。乡镇干部应把引导农民走向市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产前服务主要是给农民提供先进技术、优良品种、优质农资和单家独户解决不了的水、电、路等必备的生产条件;产中服务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对农民进行技术指导,深入田间地头帮助农民解决生产难题;产后服务主要是市场的引导问题,解决农副产品的销售问题,帮助农民更好地实现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要坚定不移地把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与本乡镇的实际相结合,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发展规划,引导农民突出区域特色,形成合理的种植、养殖、加工基地,实现规模型的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三是定位在为农民排忧解难以及构建和-谐发展环境上来。当前一些干部服务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为民排忧解难的群众观念淡薄,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三难”和“怕苦、怕累、怕干”的三怕思想,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存在“压、拖、掩、踢、绕、交”思想,“压”即是解决问题自己不露面,压下属出马,问题解决得不好,好有“替身”;问题解决得好了,自己“幕后指挥”有功。“拖”是指实在“压”不出去,就采取缓兵之计,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一天天往下拖,一直把对方拖得精疲力劲甘拜下风为止。“掩”是为了减少麻烦,掩盖主要矛盾和事实,大事化孝小事化了。“踢”是遇到了问题象踢皮球似的,你踢给我、我踢给他,踢来踢去,直至把“球”踢出“潮外。“绕”是一看势头不对,绕道就走,设法躲到“安全”地带。
4. 商务局屠宰办是干什么的
依法监督、检查牲畜屠宰行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划乡镇定点屠宰厂的设内置;组织对牲畜产品容市场的监督管理,与商务行政执法大队一起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指导乡镇定点屠宰场开展屠宰工作,负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承担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以上职责通俗地说,屠宰办从严把住猪肉入口关,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5. 谁知道生猪定点屠宰达标管理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http://www.hd315.gov.cn/gcs/market/fagui/sztc.htm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 (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 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6. 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什么制度
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内猪屠宰管理,保证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订,于2016年3月1日发布施行。
生猪屠宰条例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的条例。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 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能移交是否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职能归农业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动监只负责检疫及相关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