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内会主席职责
⑴ 关于香港立法会选举制度的问题
立法会的多数成员并不是由选民选出来的,而是由政府任命的,而且任命的成员占到多数,所以,就算某派得到所有选票,他们仍是少数,只有政府才是多数。
⑵ 香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是什么立场人
理论上是没有立场,中立的。
众所周知,香港议会是由殖民地时期一直传下来的,最开始是港督兼任主席,但是备受批评,简单来说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所以,一定要找一个中立的人来出任。
所以,立法会主席相当于足球比赛的球证,是确保会议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和确保表决程序合法的。一切根据《议事规则》办事,不能有任何立场。
⑶ 香港立法会的概述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及职权订立规定。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而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散立法会。然而,经重选的立法会如仍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法案,否则便须辞职。立法会获赋予这些新权力,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追溯效力。
⑷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香港留下了英国当年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司法、行政回三权分立,相互答权力制约。
特首是行政首脑,
立法会是立法最高机构,
立法会通过立法来控制地区行政事务,而特首通过政策、法律是的实施来影响地区事务。
在新条件下,特首有了【准立法权】,即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
⑸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多少周岁公民担任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⑹ 香港立法会的组成
由70名议员组成来。在新增的10个议席自中,5名议员由地方选区选出,5名议员由新增的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立法会议员每届任期4年。
(6)香港立法会内会主席职责扩展阅读
立法会在会期内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汇报及发言;发表声明;提出质询;审议法案,以及进行议案辩论。
行政长官亦会不时出席立法会的特别会议,向议员简述有关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议员提出的质询。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会议过程内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