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的边界
① 职能范围什么意思
职能的边界,具体说到底能做那些事。
② 如何理清团委与德育部门的职责边界
团委抄,是着重所辖青年的阳光性、活力性方面的工作。也就是说:团委的一切活动,都应该与青年人的理想、争上游精神、做时代和未来祖国的顶梁柱观念相一致。团委是激励青年人团结共奋、谋图大业的活性部门。德育部门,说白了就是:遵守公德、弘扬共爱、从细小处塑造自我、“做社会易容人”的立则、监施部门。德育部门,是从孩子入小学到学生出校门这段时间内人品责任的担负部门。否则,有此部门存在,而社会垃圾人却丛生,这个部门的人就都该死掉。因为,人生的固念时段,到高中基本就定型了。团委,由于是活力青年的旗帜,没有社会、学校和部门的限制。够了团员岁数的青年人,都在团委良选的“盘子”里。德育部门“毕业”的孩子,是团委收获团员的范畴。这样,职责边界很明显了,那就 是:德育是抓住“人之初”塑造孩子人品的“工厂”、团委是瞅准世界和国家形势,为青年人摇旗呐喊的“加油站”、党组织是具体使用前两者“精工塑造之产品”的社会用户。
③ 刚到一家大型的能源化工集团,发现集团与下属公司的职责边界很不清晰,管理混乱,有什么好方法来解决吗
楼主你好:严格来说这应该属于集团管控方面的问题,可以寻求咨询公司的帮助吧,睿信咨询公司在集团管控这方面是非常有优势,实力不俗。
④ 派出所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什么部门
⑤ 安全生产职责的边界与追责边界一致吗
1、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贯彻与落实上级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及指示。 3、建立安全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岗位职责及有关安全知识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的能力。 4、执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防火具体措施,杜绝在防火防爆区内动用明火与吸烟。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5、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并及时足额投入。 6、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开展安全生产总结评比
⑥ 职责不清晰,边界不明确干部作风
干部作风问题往往都是因为职责不清晰,负责的职责边界不明确,造成干部得过且过,见了好处就往上冲,遇见困难就躲在一边。
职责是指任职者为履行一定的组织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以及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责任的大小 权力的边界
现实中常常碰到这样的事情:一项可能很重要的工作(尤其是象领导班子理论武装、干部教育等务虚类的),因一把手不在,大家议来议去,有时候是推来推去,难以形成决定。最后要么电话请示一把手,要么等其返回裁决。 原因就在职责不清。
对于党政机关来说,级别越高,划分职责的重要性也越高。否则,引起混乱的可能性以及混乱影响的范围都会越大。所以,只要是有组织的团体,大到各级党政机关小到各种企业,甚至是私营业主的小企业,划分职责都是必要的。
为什么领导常常要求干部各负其责?最简单的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正在于如果职责不清,最容易出现有权的事、有好处的事大家“抢着干”,无权的事、难干的事“没人管”,这无疑会引起秩序的极大混乱。这种情况下,机关本身都一团糟,何谈履行政府职能为人民服务?说“在其位谋其政”是党性的最低表现、公务员的基本要求,甚至是做人的底线一点也不为过。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人,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再说的天花乱坠也难以服人。
所以,职责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明晰一个人责任的大小和权力的边界。在一个岗位上,一个人到底要负多少责任,你的权力的范围有多大,边界在哪里,什么事是你管的,你要负责,什么事不是你管的,你不用负责。这个是从横向上看的。还有,在这个范围内,你要负多大责任,负到什么程度。任何人的责任都不是无限大的,超过了这个边界,要么请示上级,要么需要别的人员或部门配合。这是从纵向上看的。 这些,都是职责的划分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职责划分不清,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缺位、越位、错位等不良现象,经常需要领导亲自裁决才能确定一项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职责清晰则不同,大家各安其位,各负其责,时间长了,自然而然会形成井然有序、和谐顺畅的内部环境。这时,职责还会成为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润滑剂,有利于领导调查研究,集中精力抓落实。
⑦ 工作中到底需不需要有边界
有自己的工作边界。抄新入袭职员工最容易被老员工委派工作,无论他的借口是怎样的,一定要先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有剩余的时间和精力再去做老员工委派的工作,不然的话有的时候会出现自己的本职工作没做好,受到领导的批评,如果你的借口是替老员工做事了,但这个时候老员工往往又不会替你说话,自己面临很屈的局面。
⑧ 如何规定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职责边界
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不是现成规定的,而是依据法律来设定的。
《消防法回》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答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