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科出具
A. 公安局治安科把原件收走了没给打证据对吗
应该是不对的,无论是物品还是文件,公安机关带走,必须要列出清单,然后交在场人员签字。
B. 派出所对治安案件结案是否应该出具结案书
你好:
1、派出所对治安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结案后对此案内部有结案报告。但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公布,装入该案的卷宗存档。
2、对该案的当事人不出具结案报告。但做为此案中的受害人或当事人不用告诉,都知道如何处理的。
C. 请朋友们告知公安局治安科不是行政主体的法律依据 很急切 在线等
呵呵,这个需要什么法律依据。
治安科属于公安局派出机构,对于他的行为要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诉讼的对象只能是公安局,你告治安科,法院也不受理啊。
D. 治安科科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关系吗
他们之间没有关系;
治安科是管行政拘留的,没有取保候审这个项目;
凡是要取保候审的都是犯罪嫌疑人,这个归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E. 公安局治安科、派出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治安处罚权在我国,治安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行使,但上述公安机关的职责非常广泛,它们不仅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而且还承担着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等多项职责,因此,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包括传唤、讯问、取证、初步裁决(该初步裁决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正式裁决)等大多是由作为公安局内部机构的治安科或者作为其派出机构的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的。那么,治安科或者公安派出所能否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署名盖章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呢在我国,只有行政主体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据此,行政主体在我国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由于公安局治安辩属于公安局(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行政主体,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公安局的名义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一而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治安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的驻于其所在地之外,代表其行使相应治安管理职能的机构,故原则上亦不享有行政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但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二款“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因而公安派出所在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方面拥有了法律的授权,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权力。当然,对于50元以上罚款和拘留处罚,公安派出所不得自行作出而只能由派出所的公安机关作出。
F. 以下情况派出所和治安科有权作出处理吗
有权。
请自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G. 公安局治安科有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
公安机关的治安科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行政处罚必须以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H.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种案件)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 违规制造、销售枪 支案(刑法第126条)
3. 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3种案件)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四.侵犯财产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3种案件)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规定的14种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I. 回答一个法律知识
不能,它做为一个公安局的内部机构只可以以公安局的名义做相应处罚的,且它在处罚过程中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要出据相应文书给当事人的,程序上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