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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09 01:59:40

A. 医疗机构执业义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条例内没有提及病历资料的保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
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
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B. 临床医疗管理职责,急~

详细内容: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985

一、
临床各级医师职责

临床科主任岗位职责

医疗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科室管理又是医疗管理的主体,因此搞好临床科室管理对于提高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前提,作为一名科主任,应做到以下几点:

1、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工作,科副主任协助科主任做好分管工作及委托办理的临时性工作,同时应履行相应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

2、规范医疗行为,认真抓好基础、培训,特别是青年医师的培养,督促本科室人员认真执行各级医生职责及技术操作常规,组织总查房、疑难、危重、死亡病例的讨论,组织协调本科室的重大抢救,不断提高本科室的医疗、护理质量,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减少医疗纠纷,一旦有纠纷时,及时做好纠纷接待工作。

3、领导和组织全科人员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培养技术骨干及新生力量,形成本科的医疗特色。

4、合理安排本科室人员的轮转、值班、会诊及其他院外活动,保证完成本科室的业务工作。

5、负责对大学生、住院医生、轮转医生、进修医生的培养,督促和检查下级医师的带教工作,并定期考核。

6、及时完成院部各项指令性任务。

7、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外出管理,科主任外出必须到有关职能处室请假。

8、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要求,认真执行“合理诊断、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掌握药物使用范围,杜绝在科内进行未经医院许可的药物、一次性用品的购销和使用,上班时间不接待医药代表,集中精力搞好科内业务工作。

临床主任(副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分管病区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服务态度,为下级医师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定期组织查房,每周至少二次(医疗查房、教学查房各一次);认真执行“合理诊断、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主持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亲自参加重、危、疑、难病例的诊治,认真把握重、危、疑、难病人及其他特殊情况病人的诊断质量和治疗质量,按需要撰写有关记录,遇到重大抢救应随叫随到,并决定院外会诊。

3、负责病区病案质量,注重病史缮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据情给予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每份出院病案,并在病案首页上签署全名,以示承担最后责任。

4、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

5、指导下级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主动关心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及实习医师的业务学习和技能提高。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召开业务讲座,参加授课(至少每半年一次),介绍有关专业进展情况,督促和检查下级医师的带教工作和临床科研工作。

6、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并负责对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的工作业绩的量化与考核。

7、主任医师在医院内参加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时间,每周至少4天(包括有关职能处室批准的外出会诊、会议等),根据手术审批制度作好审批工作,每周至少参加手术(包括指导手术)二次,定期参加门诊工作,担任科行政领导者,可酌情减轻业务工作量,但每周仍应参加查房、手术及门诊等业务工作。

8、重视医德医风建设,对本组病人满意度负责,及时处理所分管病人的投诉

9、对未按职责要求执行,将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主任(副主任)医师的指导下,负责完成本专业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能正确对待病人的合理要求。

2、主持病房的日常临床工作,全面负责病区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参加交接班晨会,及时检查新病人,在24小时内作出诊断及处理意见;每天按时带领下级医师查房,对于危重病人至少上、下午各查一次,随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病人发生病危、死亡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应能及时处理,并主动向上级汇报;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特殊诊疗操作;根据手术审批规定做好审批工作申请;参加计划手术并参加手术每周不少于三次;组织好科主任查房和病例讨论的准备工作。

3、及时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书以达到病案的质量标准;决定病人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决定院内会诊和陪同院外医师的会诊。

4、在主任医师的指导下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不断提高本科室的医疗技术水平。

5、认真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带领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完成各项医疗任务并定期考核(含轮转考核),做好记录。协助护士长抓好病区、门(急)诊室的管理及病人的思想工作,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6、参加值班、会诊、出诊工作,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定期参加门(急)诊工作。

7、对未按职责要求执行,将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临床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及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各项医疗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2、对所管病员全面负责,参加交接班晨会;做好主治医师查房前的准备,查房时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提出诊治意见;严格执行上级医师的诊治决定;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日至少上、下午各查房一次并作好病程记录;请其他科室会诊时,应陪同诊视;下班时应遵守交班制度,作好书面交班,危重病人应当面交班或床边交班;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3、认真写好书面文书,在24小时内完成新病人的入院录;写好病程录,一般病人二——三天一次,危重病人随时记录;认真记录主任查房内容及家属谈话记录;每月撰写依次阶段小结,对手术病人要作好术前谈话记录、术前小结和手术记录,手术记录必须在术后及时完成;及时完成出院病人的出院小结,填好病史首页;检查和修改实习医师的病史记录及有关记录,第一年的医师要撰写大病史,不少于10例。

4、向上级医师及时报告所分管的病人诊断、治疗情况及病情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遇有疑难病例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不得推诿病人甚至贻误病情。

5、认真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6、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学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积极参加院内、科内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及读书会,做好读书笔记,负责实习医师的带教工作。

7、遵守院纪院规,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及时查阅检查报告,及时处理病人的病情变化。

8、住院总的医师,除完成住院医师岗位职责外,科间会诊及时,尚要协助科主任做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9、对未按职责要求执行,将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住院总医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各项医疗业务和日常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执行并检查、督促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3、负责参加和组织科内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和治疗的工作,带领下级医师做好夜查房和巡视工作,负责安排院内外的会诊工作,主治医师不在时,代理主治医师工作。

4、协助科主任和主治医师加强对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病房出院及死亡病例讨论,掌握治愈率、死亡率、无菌切口感染率、病床周转率、床位使用率等医疗质量及效率指标完成情况,做好医疗事故、差错的登记、报告工作。

6、参与本科室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7、负责日常排班及书写各种医疗文书。

8、督促床位医师做好病史撰写、修改,参加每月病史及医疗质量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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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二、临床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4.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
5.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7.确定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组织领导有关本科对挂钩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十三、临床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与特殊疑难和死亡病例的讨论会诊。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参加门诊工作。
6.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7.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8.指导全科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十四、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3.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4.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5.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7.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十五、总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领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各项业务和日常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带头执行并检查督促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3.负责组织和参加科内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和治疗工作。带领下级医师做好下午、晚间查房和巡视工作。主治医师不在时代理主治医师工作。
4.协助科主任和主治医师加强对住院、进修、实习医师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病房出院及死亡病例总结讨论,做好病死率、治愈率、化脓率、病床周转率、病床利用率及医疗事故、差错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6.负责节日假日排班及书写各种手术通知单。
十六、临床住院医师(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根据工作能力、年限,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新毕业的医师实行三年二十四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工作。
2.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检验和放射线检查工作。
3.书写病历。新入院病员的病历,一般应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检查和改正实习医师的病历记录。并负责病员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员病案小结。

4.向主治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5.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作好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症病员,用口头方式向值班医师交班。
6.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科主任,主治医师查房(巡诊)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8.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9.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10.在门诊或急诊室工作时,应按门诊、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十七、门诊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部的医疗、护理、预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门诊部的工作计划。经院长、分管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负责领导、组织、检查门诊病员的诊治和急诊、危重、疑难病员的会诊和抢救工作。接收大批外伤、中毒、传染病员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定期召开门诊系统会议,协调各科关系,督促检查医务人员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医护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整顿门诊秩序,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各种手续,方便病员就诊,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5.负责组织门诊工作人员做好卫生宣教、清洁卫生、消毒隔离、疫情报告等工作。
6.组织门诊医务人员,到所属地段、工厂、机关、学校建立家庭病床,搞好预防保健和爱国卫生运动。
7.领导所属人员的业务训练,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工作。
8.领导接待和处理门诊方面的群众来访、来信工作。
门诊部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十八、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面护理工作,拟定全院护理工作计划,经院长、副院长审批后实施,并检查护理工作质量,按期总结汇报。
2.负责拟定和组织修改全院护理常规,并严格督促执行,检查指导各科室做好基础护理和执行分级护理制度。
3.深入科室,对抢救危重病员的护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负责拟订在职护士培训计划及落实措施,组织全院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训练。定期进行业务技术考核。
5.掌握全院护理人员工作、思想、学习情况。负责院内护理人员的调配,并向院长提出护理人员升、调、奖、惩的意见。对于护理人员发生的差错事故得与各科室共同研究处理。
6.审查各科室提出的有关护理用品的申报计划和使用情况。
7.提请总务科安排护士生活上有关问题。
8.检查、指导门诊、急诊、病房、手术室、供应室管理,使之逐步达到制度化、常规化、规格化。
9.担任护士教学、实习任务的医院应负责贯彻护士学校的教学及临床实习计划。
10.主持召开全院护士长会议,分析护理工作情况,并定期组织护士长相互检查、学习和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11.组织领导全院护理科研工作及护理新技术的推广。
护理部副主任(副总护士长)协助主任(总护士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十九、主任护师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的领导下,指导本科护理业务技术、科研和教学工作。
2.检查指导本科急、重、疑难病人的计划护理、护理会诊及抢救危重病人的护理。
3.了解国内外本科护理发展动态,并根据本院具体条件努力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护理质量,发展护理学科。
4.主持本科的护理大查房,指导主管护师的查房,不断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5.对本科护理差错、事故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6.组织在职主管护师、护师及进修护师的业务学习,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并负责讲授。
7.带教护理系和护理专修科学生的临床学习,担任部分课程的讲授,并指导主管护师完成此项工作。
8.协助护理部做好主管护师、护师晋级的业务考核工作,承担对高级护理人员的培养。
9.制定本科护理科研、技术革新计划,并负责指导实施。参与审定、评价护理论文和科研、技术革新成果。
10.负责组织本科护理学术讲座和护理病案讨论。
11.对全院的护理队伍建设,业务技术管理和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协助护理部加强对全院护理工作的领导。
副主任护师参照主任护师的职责执行。
二十、主管护师职责
1.在科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任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本科各病房护理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好护理质量关。
3.解决本科护理业务上的疑难问题,指导重危、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4.负责指导本科各病房的护理查房和护理会诊,对护理业务给予具体指导。
5.对本科各病房发生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防范措施。
6.组织本科护师、护士进行业务培训,拟订培训计划,编写教材,负责讲课。
7.组织护理系、护理专修科学生和护校学生的临床实习,负责讲课和评定成绩。
8.制订本科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科护师、护士开展科研工作。
9.协助本科护士长做好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C. 如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根据专项检查情况,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专意见》,建立和属完善四项管理制度。一是设立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医保管理部门,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医保的全面管理工作;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医保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医保管理目标责任制;三是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手段。建立医保政策落实的监控制度,把医保管理纳入医院行政查房和日常医护质控体系,减少不合理用药现象,四是完善奖罚制度,规范医保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保的行为纳入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范畴,加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合理费用及违规情况与科室质控挂钩,医务人员违规行为要与其奖金、晋升、聘任挂钩。

D. 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E.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版事管理权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人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l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F. 十万火急!急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等等!进来看!

凡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或传染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等。 2、凡为伤病员施行重要脏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重要的新业务、新技术等。 3、门诊部或病房发现国家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贵重或剧、毒、麻药品丢失、成批药品变质、失效等。 5、收治外籍病员或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公安部门正在审查的病员。 6、收治有自杀倾向的伤病员。 7、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8、需要重大的经济开支时。 二、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节日均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诊疗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二)每日下班前,值班医师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做好床前交接班。 (二)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交班。值班医生对危重病员,所采取的检查、治疗措施,应做好病程记录并扼要记入交班本。 (四)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病情变化时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进行检查、填写病历并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五)值班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六)值班医师不得擅自离岗,护理人员要求诊视病人时,必须立即前往。 (七)值班医生在晨会上报告病员情况,危重病员须在床旁交班。 三、院总值班制度 (一)院总值班由院领导和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内的医疗、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处理紧急事宜。 (二)负责检杳科室值班人员在位情况,对重要部门,科室要到场检查,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值班人员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意见负责组织处理。 (四)总值班人员,按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五)值班人员根据需要有权组织人员,集中力量解决临时发生问题,有权调动医院机动车辆。 (六)值班时间: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时间,均由总值班负责。 (七)每天交班前,清扫值班室内卫生认真做好室内物品交接。 四、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护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以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二)各科室均要有严格的消毒隔离制度,并应遵照执行,科主任与护士长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三)门诊或普通病房发现法定传染病人或可疑病人应立即上报,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四)传染病人用过的敷料,器械均应按规定处理。排泄物、呕吐物必须经过净化消毒,传染病人用过的衣物、被服应消毒后再清洗,医院污水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才能排放。 (五)医务人员进行各种操作、诊疗、处置前后均应流水洗手,各部门必要时备有0.2%的84消毒液浸泡手,每天由护士负责更换消毒液。 (六)全院各科室污物,废物要用容器袋装好,分类进行统一处理,不准乱堆乱放。 (七)全院医务人员上班时应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整洁,无菌操作时应戴口罩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八)院感染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检查消毒隔离工作,深入科室进行监控监测,做好检查记录。 五、处方制度 (一)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表格,报医务科,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登记、备案,由院长批准,通知药剂科,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于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处方书写 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拉丁文),要求字迹清楚、项自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三)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药剂科主任或医务科领导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醉药品每次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下次再用至少须间隔10天。如住院重危病人或癌症晚期病人确需超过限量使用时,应由科主任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 (四)处方保管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药处方保存期1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六、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止事故差错一项重要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医生在开处方,医嘱或进行诊疗时,必须仔细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观察病情变化和处置后反应。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品或精神药品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检查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每种药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须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完毕,瓶内余血保留24小时后方可处理。 6、值班护士查对医嘱时不准聊天,不打电话,不准闲人进屋,整理医嘱时,必须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7、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口头医嘱,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仔细核对,执行后必须及时补写医嘱。 (二)手术室 l、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手术结束时,再清点复核1次。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品剂量、配注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应做正反定型。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案号、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双方签字后方可取走。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检验项目。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姓名、检查项目及结果。 (六)放射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案号、姓名、性别、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诊疗时,查对科别、病床、姓名、部位、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案号、姓名、检查项目、临床诊断。 (七)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炙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八)供应室 l、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九)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及部位。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第二节 医疗行政管理制度 一、行政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 1、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医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办、人力资源部、企划营销部、药械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2、院长办公会议内容①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医院建设和发展的形势,讨论医疗、科研、行政、后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②贯彻落实集团的指示,研讨医院发展的长远计划和医院医疗工作的改革措施。③讨论和研究机构改革及人员配备。对员工的奖惩及奖金分配。④讲评职能科室的工作情况。⑤研究医院经费的预算和开支计划。⑥其他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3、院长办公会的议事原则:①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需经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要决策要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当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在倾听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议或请示集团领导决定。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职能科室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认真研究,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经分管的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两天交院办,由院办主任汇总后送交院长。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一般不作临时动议。③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研究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讨论内容或会议决定的需要保密的事项。院办秘书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一些重大决定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执行。④对会议决定的问题须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院办协助院长了解决议执行情况和催办有关事项,并把各部门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二)院周会: 院周会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参加。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通报院办公会议决定,布置工作、协调关系。每周召开一次,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科主任例会 科主任例会由分管院长负责,主要内容为总结上月工作,包括医疗质量,重危病人抢救治疗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服务态度以及科研工作情况,布置下月任务,听取意见,解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四)门诊例会: 门诊例会由分管院长或门诊主任主持每月一次,所有门诊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总结当月门诊工作,研究解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急危抢救、门诊管理及卫生等有关问题。布置下月任务并协调门诊科室工作。 (五)护士长例会 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主持,各科护士长参加,每周召开一次,汇报交流及总结护理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学习、布置工作。 (六)工休座谈会 由病房护士长主持,工休代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并征求住院患者及家属意见、增强团结、沟通情况、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伤病员服务。 (七)科务会 每月召开一次,全科人员参加,科负责人主持,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对本科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分析评价,并落实整改措施。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总结上月工作,布置下月工作。 (八)早会: 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在班的医护人员参加。每早上班后即召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进行交接班,布置当日工作,提出医疗护理工作的重点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医务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医院的工作计划,结合医疗工作实际,定期拟定医院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经过院务会讨论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定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经常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医疗工作制度,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医疗、医技人员工作职责的贯彻执行情况,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做好科室间的协调工作,保证医疗工作贯性运转。 (三)制定本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建立目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报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做好经常性医疗事故和差错的防范工作,保证医疗安全,及时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进行调查,组织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技术委员会讨论。 (五)支持和帮助临床医疗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组织协调危重病人的抢救、疑难病例的讨论、重大手术的审批和院内外会诊工作。 (六)组织对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协助院长或主管院长组织科主任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联席会。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一)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管理列为医院工作的重点,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二)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医疗质量监控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三)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提高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观念,积极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四)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定期检测,分析各项医疗质量指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改进工作。 (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定期通报质量管理情况。 (六)医疗质量的检查结果应与科室评优、个人评奖相结合,并作为职工奖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医疗经费管理 (一)医院医疗经费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实施审计、监督。日常经费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对年度计划和重大开支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实行医疗成本核算,准确计算,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各种经费。 (三)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规章制度,一切医疗收费均按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院领导深入科室制度 (一)院领导要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院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全面工作。 (二)经常巡视病房,重点督查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及服务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三)每月深入科室一次听取科室工作人员意见和要求、及时为科室排忧解难。 (四)院长接待日每月一次,由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征求患者意见、协调部门之间工作。解决病人在诊疗中遇到的困难,改进工作,方便患者就医。 (五)业务院长根据需要,定期参加业务实践,如查房、疑难病历会诊、危重病人抢救、重大手术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三节 医疗信息工作制度 一、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一)医疗登记、统计资料是改进医院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依据,各科室及有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汇总和收集报表资料,按期分析、统计、上报。 (二)门诊部应当做好门诊登记和住院登记,填写住院卡片和传染病报告卡,并汇总各科病员流动情况,每日报医务科和医疗信息统计室。 (三)各临床科对出入院的病员应详细填写病案首页、出入院登记和病员流动日报,对抢救重危病员,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发生医院感染、医疗差错和事故,以及输血、输液反应等均应详细登记,并按规定上报。 (四)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质量登记、统计,并按时上报。 (五)医疗信息统计室负责全院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实施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做好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经院长审核签发,按时上报。 (六)各种医疗登记、统计资料,应当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管,卫生统计报表应永久保存。 (七)各种报表报出的时间 1、日报:次日上午九点报出(假节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2、月报:于下月5日前报出。 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4、年报: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出。 5、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6、全年统计汇总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内报出。 7、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报出。 二、病案管理制度 (一)医院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二)对规定范围的建案病历,要按疾病分类建卡编号,统一集中管理。 (三)伤病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翻阅、转抄、复制病案。 (四)本院医师借阅病案,应当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按期归还,院外医疗单位借阅病案,必须持医疗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 (五)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的病案,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应由医务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院领导批准,不得借阅、转抄或复制。 (六)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归档情况,有权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的下落,按时向院领导书面报告病案归档及管理情况。 (七)住院病案应永久保存,并遵守病案资料的保密制度。 (八)保持病案室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室内应禁止吸烟。 三、医学图书管理制度 (一)医学图书室应按《中国图书分类方法》对书刊进行登记、分类、编目、排架,健全室藏图书目录,方便读者查询。 (二)凡本院工作人员借书,必须办理借书证,凭证借阅,离院时要办理还书退“证”手续,每次借阅书刊不得超过二册,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还时,图书室有权催还,超过三个月不还者,按丢失图书进行扣款赔偿(原书价3-5倍)。 (三)读者应爱护书刊资料,借阅的图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在书刊上批画、涂写、撕剪、损坏和丢失,违者按规定赔偿,凡损失或丢失图书室的孤本或价值较高的书刊要加5-10倍赔偿。 (四)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杂志内容。 (五)近期杂志、工具书及图书室仅存孤本,只准在室内阅读,不得拿出室外。 (六)图书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禁止吸烟,上架的期刊,阅读应放回原处,非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拿期刊。 四、微机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必须爱护计算机和机房其他辅助设备,各种设备的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应用软件应当定期进行检毒处理,外单位软件未经检毒处理,不得使用和复制。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各种资料的保管工作。在使用中,一律按有关保密制度办理,不得外传、遗失、泄密。 (二)进入机房必须穿工作服、换拖鞋,机房要保持整洁、机房严禁吸烟、会客喧哗、玩游戏及其他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 (四)信息资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凡需要调用、复制,应经领导审批,有密级的资料需经院领导同意。 (五)工作完毕关好机器,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保证安全。 第四节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 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及院感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三级监控组织,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医院感染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研究改进工作。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根据医院感染监控制定方案,每半年1次对全院环境卫生、微生物污染、消毒与灭菌、污水处理等进行抽样调查和检测,每月进行1次医院感染发病调查,定期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进行考核。 (四)科室应指定医师或护士长负责医院感染发病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加强院内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了解院内感染监测工作的意义,掌握监测知识,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平。 二、医院传染源管理制度 (一)医院传染病人,应根据传播途径分别进行严密隔离,以及呼吸道、消化道、接触、昆虫和血液隔离。 (二)严格执行消毒常规,传染病人出院、转科、死亡等离开隔离区时,所有物品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三)检验有传染性的标本时,应当防止污染工作台、地面、衣物等。检验完毕的标本应先消毒后处理,检验单发出前应消毒,菌种应由专人保管,专册登记。 (四)对已被感染的传染病人应尽快治疗,医务人员接触传染病人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 (五)高危区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带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医疗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病室内禁止吸烟,做到空气清新、无蚊、无蝇、无鼠害、无蟑螂,定时清扫,并做到卫生用具专室专用。 (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污物、污水。 (三)医院内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四)各种医疗器械、室内桌、椅、操作台,地面和空气等消毒应当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消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定期对消毒剂的浓度、效果及空气含菌量进行监测。 (五)医务人员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后,必须按照要求洗手,感染高发区医务人员在操作前后应当进行手的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集中销毁。 (六)共用重点监测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注射室)均应严格执行消毒常规,已消毒、灭菌的物品应当注明失效日期,并定期对灭菌物品和空气进行细菌学监测。 四、抗生素使用制度 (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定期调查分析全院抗生素使用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制定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医师应当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适应症和给药途径,避免滥用而造成耐药菌株增加和正常菌群失调,联合应用抗生素应有明确指证,并应考虑药物的相互作用,防止不良反应,外用抗生素应从严掌握。 (三)已确定为单纯病毒感染疾病者,不使用抗生素。发热原因不明者,应尽可能先弄清病原学诊断后再使用抗生素。病情特别严重的细菌感染患者,在抽血或体液送细菌培养后可初步选用抗生素,待细菌培养结果山来后,再按细菌药敏试验结果指导用药。 (四)急性细菌感染使用抗生素3-5日,而临床效果不明显者,应当考虑调整剂量和给药途径,或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生素。

G. 怎样制度医院工作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医院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院长

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的工作,领导全院职工在医疗、护理、教学、科研、预防、行政、后勤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把绍兴市人民医院建设成为现代化医院。

2.主持决策医院的行政工作,负责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医院各制度,努力创造符合现代化医院管理要求的医院文化。

4.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聘任、调动和晋升等工作。

5.领导组织检查医院的工作质量,与员工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深入科室,参加值班及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6.严格医院的监察和审计工作,审计财务预决算。

7、对副院长进行授权。

8.外出或不在岗时,须指定一位副院长代替主持医院工作。

岗位名称:医疗副院长

工作职责:

1.向院长负责,分管全院医疗业务工作。

2.制定医疗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汇报。

3.布置、督促、检查分管各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的工作。

4.建立健全医院各级学术委员会,定期组织召集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检查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5.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6.制定和实施医生进修培训计划。

7.负责对医疗缺陷、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8.深入民解各医疗科室工作运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9.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及对其他医院的业务联系。

10.负责组织医疗相关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岗位名称:人事科科长

工作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人力及人力资源管理。

2.根据医院工作思路,制订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每月工作月报和工作总结。

3.注意收集医院各阶段人员需求,制定全院各部门的人员配置计划。

4.组织每年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接收、面试考核工作及人才的引进工作。

5.递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有关人事相关的讨论内容,并及时执行高层领导层的决策。

6.计划和实施新职工的上岗前教育。

7.起草、执行与人事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政策。

8.负责全院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

9.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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