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举报
『壹』 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被人举报之后公安局应当立案但没立案,这种情况是否会不受追诉期限制
违法行为发生后至被公安机关处理前的一定期限被称为追诉时效。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不再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可见,我国对于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或终止之日起计六个月。第一种情况: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第二种情况:应当给予处罚。第三种情况:应当有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系A实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处罚。证据不足的,不能给予处罚。
『贰』 噪音治安案件没有举报人(匿名)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受理急求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中有几个必须满足的细节:1、违反生活噪音的规定(这个规定在哪我没见过);2、干扰他人正常生活;3、先处警告;4、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才罚款。
懂法的朋友都明白,这四个条件中的前两个必须都要满足,才能处罚,暂且不论什么违反生活噪音规定,就权且认为只要你报警就是违反规定了,但是不一定够处罚。
说句通俗的话:假如你放了一个响屁,虽然很响,也属于噪音了,但并不够处罚,只有你不停的放,并像放山炮一样响,你的邻居向公安机关哭诉“我受不了了,我每时每刻听他的响屁都精神衰弱了,要死了,快救救我吧”才够处罚,且第一次处罚还只能是“警告”。然后,你还是不改,还是凉水就黄豆的吃,还是不停的放,你的邻居再次哭诉报警,才能最多罚款500元。如果你要还是不改呢?就再罚500,如此往复。
但现实生活中,因为连处罚的前提——生活噪音都界定不了,就更别说走到处罚这一步了。
因此,这就造成了群众报警“噪音扰民”,民警只能出警到现场走一趟,给商家或邻居说声“小点声”就回来了。
没有处罚谁会惧怕?民警前脚走了,商家或住户后脚就会恢复噪音甚至故意调大声音,一是经营揽生意的需要,二是挑衅报警人和警察——你奈我何?
同时,在这条尴尬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可以扣押或收缴噪音产生的源头,因此,商家的喇叭、邻居的电钻,警察强行收走了,是违法的。
很多人会问,这不属于作案工具吗?小偷用于撬盗车锁的螺丝刀是作案工具,强盗用于抢劫的刀子是作案工具,而噪音扰民的工具是噪音,是抽象的,无法扣押和收缴,看似音响可以没收,可延伸到所有的噪声源,您觉得哪些能够没收呢:工地上的挖掘机(价值百万)、放屁的屁股(人身体的一部分)、来回走动的高跟鞋(生活用品)、不停狂叫的狗(宠物)、小两口的······(此处省去一万字)
还有,在现实的执法中,关于噪音扰民的处罚,并不像宣传的那么简单。
曾经接到过一个投诉,称邻居家的狗叫扰民。我们也去了报警人所说的邻居家,他家里确实有条狗,也有狗证,正常年审,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养犬,但是,他的狗就是喜欢叫,警察也不能因城市套路深,就强行让主人遣送他的狗回农村。将这个情况给投诉人反馈后,投诉人坚持要警察处罚这家人。这样就遇到了一个问题,是不是你说噪音扰民了就是噪音扰民了?这样执法是不是太随意了?
所以,经过请示法制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凡是报警称噪音扰民坚决需要处理的,需要同楼的三户以上住户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并对产生噪音的负责人制作笔录,并现场录音录像确定有噪音产生,才能对其警告,经过警告后,仍旧不改正的,需要再找三户以上住户(含原报警人)制作警察警告后仍然产生噪音的笔录,再找产生噪音的负责人制作笔录后,处200元罚款,仍旧不改正的,继续以上程序再罚款500元,以此类推,但是,罚款500是顶格处罚。
投诉人在听了我的详细解释后,扔下一句“找你们警察办个事真难啊”就挂了电话。
其实我很委屈,不是我警察为难你,是不完善的法律让警察夹在中间里外不是人。
『叁』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不公投诉哪里
如果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回起行政诉讼。答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肆』 地方公安局乱罚款怎么投诉
肯定是不合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回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答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首先向该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方纠正。(开罚单的是地方派出所居多)
第二,不予以答复或者不予以正当理由的则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举报,或者向当地检察院举报
第三,仍旧不行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伍』 哪些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5)治安管理处罚举报扩展阅读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陆』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程序和执法监督有哪些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二节决定
第三节执行
第五章执法监督
具体为: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决定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柒』 治安管理处罚案怎样立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版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权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查处。
『捌』 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些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