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职责有哪些
Ⅰ 人大及人大代表有哪些职权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回
1.提出议案和建答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Ⅱ 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履行哪些职责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1)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2)视察权;(3)持证视察权;(4)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5)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6)列席会议权;(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8)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问: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答: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的义务,但对代表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代表应尽的义务,主要有五项:
一、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二、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三、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五、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Ⅲ 什么是人大代表,职权是哪些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专
1.提出议案和属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Ⅳ 全国人大代表有哪些职权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回议、批评、意答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Ⅳ 人大代表有什么职权
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的职责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代表法》没有设专章分别列举权利与义务,而对代表的执行职务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实就包含了权利与义务。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在出席会议中参与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方能充分体现代表的作用。代表出席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所以《代表法》规定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行使审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这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审议权包括知情权和发言权,代表在审议中有权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观点。经过审议形成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后,大会有关文件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一定都列入议程,为区别起见,亦有人称之为“动议原案”。
行使选举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尊重是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志。从实践中看,这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未能充分依法实施差额选举,对代表十人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权利保障乏力,这是今后应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使质询权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质询案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我省人大代表曾经行使过质询权,但在程序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行使罢免权《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点,反映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目的在于促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渎职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湖南省七届人大曾经罢免过一位对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无力的副省长,在全国引起反响。
行使调查权县级以上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目的在于对一些难于在大会期间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查,妥善处理。这种提议需要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联名方能提出。各级人大在组织评议、执法检查中也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前述特定问题调查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是一种监督形式,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后者则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两者是有区别的。
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项表明态度的权利。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从总体上说,代表行使表决权就是大会行使决定权,如果没有代表的表决,大会就无从决定问题,因此说每个代表是行使决定权的主体,这是确定的。但是,最终决定权的主体则是不确定的,表决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成为最终决定权的权利主体。这正是民主的体现,决事是多数人说了算而不是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在行使表决权中备受关注的是表决的方式问题,除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外,一般事项采用举手方式,“举拳头”是目前条件下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的一种方式,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使用表决器表决,更能够保障代表充分表达意愿。
行使建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并答复。”代表个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有关方面必须按要求处理并答复。在我省历次代表大会中,这是代表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形式,每次大会所提建议都在一百多件以上,广泛反映了各界人民的声音。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职务,而闭会期间的活动则是一种辅助性的事情。《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既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亦包括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
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组建代表小组要以方便开展活动为前提,可按行业、工作单位、居住状况由代表自愿结合组成。上一级的代表可以参加下一级代表的小组活动。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进行视察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内容包括:了解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等。视察的方式有:(l)集中视察。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代表视察,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作准备。(2)持证视察。代表依法凭代表证进行视察。(3)专题视察。一般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就特定问题进行视察。上述几种视察,都应根据观察结果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视察情况向常委会汇报。代表在视察过程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和历年惯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而又紧迫的问题需要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时,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情况应是从下到上一级比一级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少,会期短,便于临时召集,例如本级政府个别领导人变动,需要通过选举、罢免或接受辞职,即可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列席有关会议代表依法应当列席或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应当列席的会议是代表所在的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为代表有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的义务。应邀列席的会议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联系选民代表应当经常听取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与此同时应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汇报情况,回答询问;有些地方开展了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接受监督,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负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体现民意,发挥代表作用。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根据《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答复。这里讲“各方面工作”是个较宽泛的概念,从实践中看主要是:反映人民群众对解决本地区具体事项的要求,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人大建设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等。
上述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多数为县级以上代表的活动,对乡级人大代表活动规定的较少。实际上乡级人大代表处于最基层,直接接触人民群众,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具体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各地总结出的符合法律原则的具体经验都是可以借鉴的。
Ⅵ 人大代表的职能是哪些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拥有
Ⅶ 区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每年20天,县(市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15天。
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