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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妻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08 04:39:36

① 古代“休妻”的规定是什么

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七去的内容如下:

一、“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窃盗”

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② 古代女官有哪些有什么职责

女官地位最高的朝代,说到各朝女官,首推女子地位最高的唐朝。
唐代内廷有宫官制度,系仿照朝廷六部尚书制度而置,分设六尚,即尚宫、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下统二十四司,分掌宫廷事务。
隋炀帝时始置全,唐、宋、明沿设。《隋书.后妃传序》:“[开皇二年]又采汉、晋旧仪,置六尚、六司、六典,递相统摄,以掌宫掖之政。一曰尚宫,掌导引皇后及闺阁廪赐。管司令三人,掌图籍法式,纠察宣奏;典琮三人,掌琮玺器玩......[炀帝时]又增置女官,准尚书省,以六局管二十四司。”前蜀花蕊夫人《宫词》之十七:“六宫官职总新除,宫女安排入画图。二十四司分六局,御前频见错相呼。”《明史.职官志三》:“女官。六局。尚宫局,领司四:司记,司言,司簿,司闱。尚仪局,领司四:司籍,司乐,司宾,司赞,彤史。尚服局,领司四:司宝,司衣,司饰,司仗。尚食局,领司四:司膳,司药,司酝,司饽。尚寝司,领司四:司设,司舆,司苑,司灯。尚功局,领司四:司制,司珍,司彩,司计,宫正司。吴元年置内职六尚局。洪武五年定为六局一司......司曰宫正。六局分领二十四司,每司或二人或四人。女史十八人。十七年更定品秩。二十二年授宫官敕。服劳多者,或五载六载,得归父母,听婚家。年高者许归,愿留者听。现授职者,家给与禄。二十七年又重定品职。六局各铸印给之。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其宫官听存者,惟尚宝四司而已。”

③ 揭秘历史:古代的那些妻妾制度是怎样炼成的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环奴婢以及合法嫖娼。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当时的“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所以,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不仅要判刑,还要强迫与二婆离婚。

虽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

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环。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发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唯有性生活,她们是与妻子一样享有权利的,并且,由于负有生育的职责,她们比妻子更优越,能时常与丈夫接触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性交完毕后即离去。
编辑本段古代夫与妻妾的相处
在古代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但是,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只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算主子。同时,妾在家庭中的权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首先,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如《红楼梦》中,贾政之妾赵姨娘,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看不起她,就连稍有脸面的丫环婢女也不把她放在眼里。赵姨娘的亲生女儿探春并不认她为母亲,也不认生母的弟弟为舅舅,她只认贾政的正妻王夫人为母亲。母女应有的生身血缘关系在宗法制的道德规范下成为主奴关系了。对于妾来说,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于嫡庶之分甚严,妾的地位低下,正妻去世后,必须再娶一个妻子,以至造成诸多弊端。

此外,在与丈夫的关系中,如果说“夫为妻纲”,夫妻之间本来就不平等,那么,妾与丈夫的关系就更不平等了。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庭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④ 在古代.. 小妾是干嘛用的

妻与妾的区别 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当时的“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所以,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不仅要判刑,还要强迫与二婆离婚。 虽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 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环。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发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唯有性生活,她们是与妻子一样享有权利的,并且,由于负有生育的职责,她们比妻子更优越,能时常与丈夫接触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性交完毕后即离去。

⑤ 古代妻妾制度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环奴婢以及合法嫖娼。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当时的“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所以,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不仅要判刑,还要强迫与二婆离婚。 虽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 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环。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发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唯有性生活,她们是与妻子一样享有权利的,并且,由于负有生育的职责,她们比妻子更优越,能时常与丈夫接触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性交完毕后即离去。 编辑本段古代夫与妻妾的相处 在古代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但是,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只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算主子。同时,妾在家庭中的权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首先,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如《红楼梦》中,贾政之妾赵姨娘,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看不起她,就连稍有脸面的丫环婢女也不把她放在眼里。赵姨娘的亲生女儿探春并不认她为母亲,也不认生母的弟弟为舅舅,她只认贾政的正妻王夫人为母亲。母女应有的生身血缘关系在宗法制的道德规范下成为主奴关系了。对于妾来说,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于嫡庶之分甚严,妾的地位低下,正妻去世后,必须再娶一个妻子,以至造成诸多弊端。 此外,在与丈夫的关系中,如果说“夫为妻纲”,夫妻之间本来就不平等,那么,妾与丈夫的关系就更不平等了。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庭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⑥ 古代的出妻制度是指什么

“七弃”(参见“出母”、“出妻”、“休妻”)。内容如下:[1]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一、“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窃盗”
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存有私房钱。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⑦ 古代后宫众妃子都有自己的职责 求解她们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妃三人,正一品。夫人佐后,坐而论妇礼者也。其于内则无所不统,故不以一务名焉。

六仪六人,正二品。仪掌教九御四德,率其属以赞导后之礼仪。

美人四人,正三品。美人掌率女官修祭祀、宾客之事。

才人七人,正四品。才人掌序燕寝,理丝臬,以献岁功焉。

⑧ 古时候一个合格妻子必须具备哪些

古代为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稳定社会及家庭关系,提高了人们的素质修养。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工’(妇女的品德、辞令、仪态、女工)。
按男女内外有别位置和分工
“内外有别”是传统社会对两性最重要的规范。表现在:
(1)位置和分工是以“家(户)门”为界的“男外女内”——男人在外面从政、打仗、服役、种地、打猎、经商等,女人在家内“主中馈(主持饭食酒浆等家务)”、务蚕织,生儿育女、孝敬公婆等。在上层阶级,“外”事是指主持、参与政事军事(也叫“公事”、“大事”),这是男性贵族官僚的特权,妇女不许涉猎,违反了就是“牝鸡司晨,惟家之索”(母鸡打鸣,是家国的不祥之兆)。在下层,农耕社会小农的典型劳动分工就是男耕女织(如牛郎织女的传说)。这种对男女位置和分工的划分,就形成了在居处、活动、交往、行为等日常生活中的内外障隔——“男主外,女主内”,“男女授受不亲”,“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等“男女大防”的礼教。
(2)家庭组织的内外区分正好与位置、分工的分别相反男内女外,男主女从等(见“婚姻家庭的内与外”条)。
婚姻、家庭的“内”与“外”
家庭是两性关系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婚姻是组成家庭的手段和过程。
婚姻家庭组建的原则是男为内、女为外——以“利内”为目的,就是要利于男方家庭的传宗接代、和睦兴旺。女方的亲属叫“外戚”,又说生个闺女是“外人”,就由此而来。
婚姻家庭制度习俗是男主、女从——实行男婚女嫁、从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做法是男子成年后娶妻生子(特别是必由己出的儿子)以继世传宗;已婚妇女必须住在夫家,家庭亲属的身份是按照丈夫的名分、辈分决定的。夫妇人数不均衡,规定上层男子除了一名正(嫡)妻(俗称“大老婆”)还可以娶若干个妾,如周代礼制规定天子一次娶12女,诸侯9,大夫以下递减。秦朝开始规定了后妃的等级人数,后代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的定制,但历代帝王往往突破,佳丽三千,宫嫔多以万计。官僚也有纳妾的特权。平民限制纳妾,明代规定40岁无子才可娶妾。
内外有别的源流和影响
有明文规定的“内外有别”始于西周。周灭商,建立了第一个血缘贵族统治的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等的制度文明,史称“周公制礼”。权位和分配和继承需要确定贵族男子本位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组织上的保证,划分男女分工位置以排除妇女在政治和军事活动的参与(而在商朝还有商王的妻妇如妇好等率兵作战、主持祭祀和农政大事的记录),叫妇女退回家庭。男女内外有别的制度习俗形成了。
内外有别的意义不在于“分”与“别”,而在于男性外部空间和职分是无限的、开放的、重要的和有发展潜力的,而妇女的内部空间是有限的、封闭的、循环的和被贬低的。婚姻家庭也是内(男)本外(女)末、男主女从。“内外有别”成了了维护父家长制、决定对妇女的“三从四德”等一系列的规条的依据,是几千年男尊女卑的基础并得以延续的根源。
三从四德 定义、源流
“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由儒家礼教对妇女在一生在道德、行为、修养的进行的规范要求。
“三从”一词最早见于周、汉儒家经典《仪礼?丧服-子夏传》,在讨论出嫁妇女为夫、为父服丧年限(为夫三年,为父一年)时,说“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引申为作为女儿、妻妇和母亲的妇女应对男性服从。但妇女屈从由来已久,“女”字在商代甲骨文中就是屈身下跪的形象(出示字体);《周易》中有主张妇女顺从专一、恒久事夫的卦辞,后来要求妇女殉夫守节,限制寡妇改嫁等。
“四德”一词见于《周礼?天官?内宰》,内宰是教导后宫妇女的官职,负责逐级教导后宫妇女“阴礼”、“妇职,其中较高职位的“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本来是宫廷妇女教育门类,后来与“三从”连称,成为对妇女道德、行为、能力和修养的标准即“三从四德”。
“三从” “未嫁从父”
“三从”道德从丧服制演化为人际间的主宰服从关系,与汉代倡导的“三纲”相对应——家庭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推广到性别关系上就是“从父”、“从夫”。
“从”有多重含义——听从、随从、服从、跟从等意思。被要求遵从三从道德的妇女不能自专、自主,必须遵父命、夫旨、子意行事,做到为女孝,为妻贤,为母良。
“未嫁从父”就是要求没有出嫁的“在室女”听从父家长的话,“不违父命”就是“事亲孝”(“亲”按照孔子的解释是指父母双亲,但又说“资于事父而孝母”);女儿孝顺,除了日常生活照顾周到,还要在父亲遇危难时挺身而出,像西汉文帝时淳于缇萦说服文帝废除肉刑,使父亲免于罪;东汉曹娥为救落水的父亲被淹死(史载有“曹娥碑”,表彰曹娥孝行)。在终身婚姻大事要听从“父母之命”也是“从”和孝的表现。
“既嫁从夫”
“既嫁从夫”就是要求出嫁为人妻的妇女随从、服从、跟从丈夫。“从夫”从女子出嫁就开始了,迎娶的仪式是“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从此始”;母亲叮嘱女儿“无违夫子”。到夫家,按照丈夫的辈分、名分得到亲属称谓(如子媳、娣姒、婶、嫂等)。妻子视丈夫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违”,必须顺从、敬重丈夫,夫唱妇随。像汉代孟光对丈夫梁鸿“举案(WAN,音碗)齐眉”,被赞为“相敬如宾”。妻妇还需代丈夫行孝侍奉公婆日常生活,还要为丈夫生儿育女;“相夫教子”从宋代以来成为对妇女最重要的职责。“从夫”还有对丈夫忠诚不贰,保持贞操,丈夫死后不事二夫,甚至殉夫,春秋时期息国国君夫人息夫人,在丈夫被楚国俘获,楚王逼她为夫人,她以死相拒,成为史书表彰贞节的模范。历代官方表彰贞节烈成为制度,导致一些妇女自残生命,甚至在丈夫将要病死和战死前,妻妾们提前殉节,表示对丈夫的忠诚。
“夫死从子”
在“三从”中,唯有“夫死从子”令人费解,因为儒家伦理中有“尊母孝母”的传统,母亲对儿子拥有相当的权力。但礼教又规定:“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郊特牲》)这里的“从”就是“从其教令”,也就是凡事由父、夫、子做主的意思。对于死去丈夫的寡妇来说,“从子”就是“从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节不嫁,还要含辛茹苦地抚养儿子长大,对作为一家之长的儿子遵从,重大事情由儿子做主。春秋时鲁国一位寡妇,有九个儿子,岁末祭祀完毕,她想回娘家探望,根据“夫死从子”的礼规,需经儿子们的同意;召集儿子来得到许诺后,她又嘱咐九个儿媳看好门户,说自己晚上一定回来;结果她回家天还没有黑,就在门外等到天黑下来,被鲁国大夫看见,表扬她守礼。孔子的婶母敬姜也是模范寡妇,事事依礼行事,丈夫、儿子前后死了,她上午哭丈夫,傍晚哭儿子,被孔子赞扬为“知礼”。
“四德”
“四德”最初是对宫廷妇女的四种必备的修养——德行(德)、言辞(言)、容貌(容)、技艺(功)的培训和修养,包括了传统“妇学”四项教育内容,所以儒家称作“四教”,又叫“四行”。本起源于宫廷妇女教育,属于“阴礼”(妇女遵守的礼仪)、“阴职”(妇女担负的职责),不久扩展到上层家庭对承担妇女角色的修养。女孩十岁,就在家里接受女师教育——教给“婉娩听从”(德、言、容,柔顺听话),执麻橐(纺搓麻线,古代衣服多以麻、葛、丝为原料),治丝茧、织布制衣,学习准备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功,纺织、缝纫、备饭食酒浆等)。出嫁之前三个月,宗族请女师对女子培训,“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培训完成之后,还要举行祭祀仪式,以成“妇顺”。可见,“四德”是为“三从”道德服务的。“四德”后来泛化为对所有妇女的要求。按照郑玄的解释是:“妇德谓贞顺,妇言谓辞令,妇容谓婉娩,妇功谓丝橐。”后代一直不断在做出新的解释。
“妇德”
“妇德”是女教妇学中最重要的一项,郑玄所说的“贞顺”是妇德的核心。“贞”是坚守节操,守身如玉,对丈夫忠诚不贰;“顺”就是《礼记》中说的“婉娩听从”,对公婆、丈夫甚至对家族所有人谦恭有礼。汉代女教家班昭在《女戒》具体指出:“妇德不必才明绝异”(意思是不必具备特异才能,这是明代“女子无才便是德”流行语的最初依据),做到“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就是具备了妇德。班昭更注重妇女品行的修养,到了清末,以兰鼎元《女学》为代表的女教书中,“妇德”标准更加具体繁细,对妇女在不同情境、不同角色中都有详细的规范:身为妻妇,事夫、事舅姑(公婆)要恭顺柔和,身为正妻,还要“去妒”,帮丈夫纳妾;身为母亲,要会“教子”,为继母要“慈爱前子”;与家庭成员相处,要“和叔妹(小叔、小姑)”、“睦娣姒(妯娌)”。家境贫寒要能“安贫”,富贵还需“恭俭”。还要“敬身”、“重义”、“守节”、“复仇”……具备一系列美德。
妇言
礼教对妇女的言辞方面的规定,最初是出于害怕“利口覆家邦”(能言善辩的女人会颠覆国家),《诗经?大雅》中骂周幽王后褒姒“妇有长舌,唯厉之阶”(长舌妇是亡国祸首)。然而言语(说话)也是一种必备的修养和技巧。郑玄对“妇言”的解释是“辞令”,也就是善于应对,说话得体的意思。班昭认为“妇言”不必伶牙俐齿、能言善辩,只要说话时考虑言辞是否恰当,不恶言伤人,不抢话、不多言,不使人讨厌就行了。大家族最恨妇女之间言辞挑拨离间家庭成员不和,多嘴多舌、说话喋喋不休的妇女要受到惩罚,构成“七出”之一条。蓝鼎元《女学》对“妇言”做了具体的正面引导,说“妇言不贵多,而贵当(恰当)”,各种场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言辞,如勉励丈夫、教训孩子、委婉劝谏、明志守礼、表现贤智、免于灾祸……都需要运用恰当的言辞来达到预期目的。所以,“妇言”又需要智慧和知识修养。
妇容
儒家对妇女的容貌修饰有特殊的标准,孔子主张重德轻色,要丈夫对妻子“贤贤易色”,就是看中妻妇的品德代替重视美色;而对妇女容仪的要求是重质朴去修饰,而“冶容”近乎“诲淫”(刻意修饰打扮等于引诱男人性情之欲)。郑玄对妇容的解释是“婉娩”,就是温顺柔和的神态表情。班昭认为妇容不是指颜色美丽,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为妇容”——也就是做到勤于洒扫,服饰整洁、按时沐浴、讲究卫生就符合妇容标准了。蓝鼎元对妇容的要求侧重不同场合的实用性,“妇容,贵端庄敬一,婉娩因时”,又细分为“事亲”、“敬夫”之容要柔顺恭敬,有妊(怀孕)之容要端庄,居丧之容要悲哀有节,避乱之容要镇定自若,不失容度,必要时需义无返顾死烈殉节等等具体规
妇功
妇学四德中的“妇功”就是指妇女从事的劳动与工作。性别分工是男主外事,女主内事,所以“妇功”几千年的标准没有大变化——维持生活衣食之需的采桑养蚕、纺绩织作,务中馈、备酒浆;还要奉养公婆、丈夫,生养孩子,招待宾客;另有重要的工作准备祭祀的用品和协助祭祀等。班昭认为,“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但是从家庭需要出发,巧媳妇历来受到赞誉,“懒”和“笨”的妇女是受谴责和嘲弄的对象。蓝鼎元还分出先后顺序和目的,说“妇功,先蚕织,次中馈;为奉养,为祭祀——各执其劳而终之以学问……”事实上,妇女承担的妇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续的重要保证,也是历代国家赋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古有“一夫不耕天下为之饥,一妇不织天下为之寒”的成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指出妇女昼作夜集,每月相当于45个劳动日,比男人要辛苦。
“三从四德”小结
对“三从四德”,首先应该看到,这些对妇女的要求规范是特定时代、出于某种需要产生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变化也有一些变化。在周代父权制婚姻家庭建立、男女内外尊卑界限明确规定之后,才有了要求妇女从父、从夫、从子,即家庭的女性角色服从男性的“三从”道德规范。而“四德”是女性实践“三从”道德目标必须具备的礼仪、风度修养和操作技术,也就是要妇女既顺从又能干。“三从”道德的教戒劝誉、“四德”修养的提倡培训,和“七出”条规的威吓惩罚交互作用,逐渐规训出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传统妇女之“美德”。随着时代的推移,父权对妇女的控制逐渐让位于夫权,夫家利益高于父家的利益,对妇女更强调服从、缄默和牺牲,条规也更加具体繁细,妇女为之付出的代价也更多。但也应该看到,“三从四德”在儒家整体文化框架下,本身充斥着矛盾,如强调“从父”时,也需要听从母亲;强调从夫,妻子也“与夫齐等”。特别是“孝文化”的提倡,儿子对母亲特别对寡母的尊孝,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至于“四德”,重视妇女品德仪表言辞修养,今天如能代之以以时代新内容(如“德”重在文明礼貌修养,“言”、“功”重在才能和创造性的培养,“容”适当注重修饰而不刻意化装美容等),也颇有借鉴之处。
七出之条 定义、源流
“七出”一词起于汉代,至今可见的最早文献是汉代的《大戴礼记?本命》,称为“七去”、“七弃”。谓“妇有‘七去’:不顺父母(此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并解释不顺父母因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后,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口多言为其离亲,窃盗为其反义。然而,出妻现象早已有之,先秦妇女出嫁和被休同时称“归”,被休也叫“大归”,被出的妇女叫“弃妇”。汉代提出“七出”与“五不娶”(乱伦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恶疾的人家的女儿和没有母亲的长女)有关。这样就把住婚姻的两道关口。唐代将“七出”规条入律,当出不出和随便弃妻都将受律法干预;并将七出顺序改变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清律改为:“无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恶疾、多言舌、盗窃”;而对犯淫僻的妇女没有“三不去”的权变。“七出”次序的变化反映不同时代对妇女要求的标准不同。
不顺父母
父权制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维护父家长的尊严和利益,娶媳妇事奉孝顺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孟子说过“娶妻为养”,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顺、孝、事的理想标准如《礼记?内则》所要求的,“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叫头遍,媳妇起床梳洗到公婆处请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饭,没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媳妇必须唯公婆之命是从,“三从”中的“从夫”,实际“夫”需以父母之命是听;“四德”中的每条都与事奉孝顺公婆的修养有关。不顺公婆的媳妇,起到扰乱家庭尊卑秩序、破坏和谐的作用,是违背孝德妇道,也是妻妇最严重的错误。因此,在尊崇孝德的汉代创造“七出“之条时把“不顺父母”放在首条。许多因不孝顺休妻的例子看来很不近情理,如东汉姜诗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骂以条狗,就被丈夫认为不孝顺休弃,姜诗还被誉为孝子。是否顺公婆,更多是主观感受,一些公婆借口不孝强迫儿子休妻,造成像《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焦仲卿双双殉情的悲剧。
无子
“七出”之条中,该条对被休妇女而言,最是无辜。父权制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娶妻就是为了生育后代;而按照父系传承的世系原则,只有儿子才算延续香火的后代。因此,妇女不得不担起“无子”的“罪名”。依制只能娶一个妻子,所以需休弃无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弃妇诗》写道:“无子当归宁(被休)……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天月相终始,流星没无精。”是说无子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短暂;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经天在夫家站住脚。可见汉代因无子休妻的普遍存在。后代越来越重视“无子”在“七出”中的位置,开放如唐朝,唐律中把“无子”置于首位,这一直延续到明清。不过,后来流行无子的正妻为丈夫纳妾,妾生子可视为己生,免于被出;若无子且妒,只有被休。历代因无子被弃的妇女上至宫廷贵妇(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出身高贵,品貌超群,《诗经.卫风.硕人》就是赞扬她而作,但她由于没有生育而被疏远冷落,《诗经?邶风?日月》旧说如是)下至民间(如曹植《弃妇诗》所咏)不可胜数。
“淫”
这里是指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僻”是行为邪僻不正,淫僻被认为是妇女道德品行最大恶德。(儒家在性行为、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该条要求妻子对丈夫保守贞操,不得与家族内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稳定和血统纯正(《大戴礼记?本命》“为其乱族也”)。对已婚妇女来说,被认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过错,“万恶淫为首”。宋代以后重视“处女贞”(守贞操的未婚女子,民间俗称“黄花闺女”),有新婚夜“验红”的习俗(用白绢检验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有血即是贞洁处女,无血,就断定犯淫即刻休弃)。唐律令把“淫佚”提到第二条;清律列在第三条,但又规定犯“七出”之条中,惟独对犯“淫佚”条不执行“三不去”(详见第23档案)的权变规定而格休勿论。家族在对犯淫妇女处罚上起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妇与人私,断令改嫁;其夫不嫁,革饼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团拜;凡族中婚姻喜庆之类,俱不得与;不得派行称呼”。妇女犯淫除休弃外,更有施行“沉塘”(沉”(将犯淫妇女绑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湖南等地习俗)等严厉惩罚。宫廷惩罚淫乱的妇女有“幽闭”(是处罚淫行的酷刑即《尚书?吕刑》“宫辟疑赦”之宫刑,男子割势,女子毁坏生殖器,仅次于死刑)。至于小说、戏剧中如《水浒》对犯淫的妻妇嫂非休即杀在后代影响深远。
恶疾
“恶疾”,《大戴礼记?本命》认为是“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东汉何休认为“恶疾弃,不可事宗庙也。”何休把喑、聋、盲、疠、秃、跛、佝都归入恶疾,未免太泛,除了“疠”传染性强难以治愈,其他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疠,恶疾也。”“疠”通“癞”,就是麻疯病,传染性强,患者遍身烂灼,毛发凋零,指节自解,为不治之症。妇女患此恶疾除不许参与祭祀外,也影响生活、生育,不能承担伦理责任,自然被父权制家庭休弃。后来,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视为恶疾,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疯,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恶疾”条休弃;岳氏回娘家养病,渐渐康复,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岳氏看复婚无望,又不愿改嫁,就投井自杀了。(事见李塨《恕谷后集》卷7,《可母岳墓碣铭》)
嫉妒
“妒忌”(“嫉妒”)出妻,是要惩罚那些对丈夫多纳妾不满、敢于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的正妻。认为嫉妒有背“妇德”中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说文解字》对“妒”解释为“妇妒夫”,相应还有“媢”字是“夫妒妇”,说明当时妇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况,引起丈夫嫉妒情况比较多;后来人们更习见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嫉妒了。先秦时代,上层妇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左传》记载晋国叔向的母亲羊叔姬(嫡妻)嫉妒叔虎的母亲(妾)长得漂亮,不让丈夫多接近她,怕妾生下儿子威胁叔向的地位,她不但未被休,《左传》还称赞她聪明。到了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被丈夫休遣,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妇,家不宁、不清,福不生,事不成。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层妇女中嫉妒制夫的现象还非常普遍,直到理学占统治地位的明清时代,妇女嫉妒减少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的多了起来。
多口舌
“四德”对“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父权制家庭忌讳妻妇多言,主要因为怕外来的妻妇会离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特别是兄弟间的关系,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如汉初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生产白吃饭,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被丈夫休弃,赶回娘家。东汉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在妯娌间搬弄是非、制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现。后代连篇累牍的女教书中,普遍认为妇女多言是违背妇道,不贤、疯癫,难为夫家所容。清代唐彪《妇女必读书》中说:“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言寡者贤,声高言多者不贤也。”《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就是写一个聪明敏锐,性情直率,不受礼法约束,说话无忌,出口成章的李翠莲,到婆家不为所容,而遭休弃,也不为自家哥嫂接纳,终于出家为尼。
盗窃
把妻妇“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家内)作为“七出”之一条,一方面反映妇女没有独立财产权,更反映出父权制家庭(族)为维护父权—夫权家族的财产利益而对妇女进行控制。《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假(借)”、“私与(给)”,不然就构成“窃盗”,这被认为“吃里扒外”。所以,把妻妇窃盗的罪名定为“反义”,即违反常情常理。在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家为内,女家为外。《韩非子?说林》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她母教导——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遗弃很普遍,应该自己积攒财物,到婆家后照乃母话行事被发现,“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后代大家族家法规定妻妇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财物据为小家所有,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如纺线必须集体进行,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严格防止窃盗私藏归小家庭。
“七出”小结
“七出”是对妇女而设的惩罚规条。明初刘基就说过“七出”不是“圣人意”,乃“后世薄夫之所云”。他认为犯淫、妒、不孝、多言、盗窃这五条,出妻尚有道理,而“恶疾”与“无子”,是人不愿有之大不幸,而竟被出,有悖天理人情。(《郁离子》)从今天的眼光看,“七出”的用意:(1)在于巩固父权—夫权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为了维护家长尊严和转移养老责任给妇女,以“淫僻”、“嫉妒”、“多言”出妻为了保持尊卑有序、血缘纯正和人际和睦;(2)为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的利益,包括世系延续及其象征意义、社会声誉和物质利益,以“无子”、“恶疾”、“盗窃”等不近情理的条规出妻。责怪、压制、惩罚妇女使其屈从牺牲,是“七出”之条对妇女构成压迫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与“七出”相补充的还有“三不去”规定:“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本命》)这是对“七出”的一种变通,对那些娘家无人、与夫守孝三年和与夫共历贫贱患难的妻子当出而给予“豁免”,但对于犯淫的妇女是不适用的。
古代 离婚:“七出”由礼入法
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是周代建立起来的。在西周甚至春秋战国时期,父权制家庭不是特别稳固的,如《周易》中有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先秦还没有“七出”具体规条,妇女虽有犯七出规条者,不一定被休,然丈夫遗弃妻子也可以不受限制。汉代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的需要规定了“七出”、“五不娶”、“三不去”的条文,只是在家庭(族)礼教范围内实行,到了唐代,“七出”、“三不去”进入法律范畴,《唐令》:“诸弃妻需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此外,唐律在解除婚姻方面还增加了“义绝”条款(见第24档案)。法律又规定,妻子没有七出和义绝的情况而出妻的,要受到惩罚。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基本沿袭唐律。
“义绝”与“和离
“义绝”与“和离”,同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方式。“义绝”一词最早见于汉代《白虎通?嫁娶》。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妻,妻不能离夫,但是丈夫“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妻子可以与杀死岳父母的丈夫脱离关系,因为他破坏了“夫妻义合”的原则,妻子离开他是正当的。“义绝”作为强制离婚的法律规定始于唐代,且不再限于夫杀妻之父母,而是包括夫或妻对对方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等的侵犯(殴打、詈骂和伤害)。唐宋通行的七种“义绝”条件有2条针对丈夫,1条夫妻共用,4条针对妻子,其中有“妻子欲害夫”即“义绝”的条款。法律还规定,若犯义绝不离的,“合得一年徒罪”。元明清义绝据时变更内容。
“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在“诸犯义绝者离之”条后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后代循唐例,也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

参考资料:http://ke..com/view/1451.htm

⑨ 古代各级贵族家庭,正妻,平妻,侧妻,庶妻,在职责上都有什么区别分别对应的丈夫应该怎么称呼

三妻四妾只是一种说法。
我国古代流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只有一个妻子,余下的都专是妾属室。而所谓的平妻的说法出自商贾之家,商人左右奔波,生意大多也在不同的地点,需要妻室照顾打理不同地点的产业,但是因为产业再多处,一个妻子不够用了,所以会在它地另娶一房打理家产,才有了所谓平妻的说法。但严格来讲后面取的这些所谓平妻都是妾。如果真有什么所谓的平妻的话,那么嫡庶不就乱了序了吗?正经人家是不会有出现这种所谓平妻的,当官的更不可能出现。所以三妻四妾只是一种描述而已,古人还是只有一个妻子的。
丈夫称妻子:娘子,内人,良人。
妻子称丈夫:良人,郎,郎君,官人,老爷,外子,相公。

⑩ 妻的职责地位

中国古代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而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发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唯有性生活,她们是与妻子一样享有权利的,并且,由于负有生育的职责,她们比妻子更优越,能时常与丈夫接触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性交完毕后即离去。
在古代社会,妻的概念很宽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说的“生母”,此外还有妾。限于篇幅,本文所讨论的明代“为人妻”,是以正妻为研究对象,明代“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袭汉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原则,从而造成在法律上“夫尊妻卑”局面,但是在明代的一些法律条文也透露出一定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气息,这为明代妇女地位提高提供了法律保证。 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括出嫁时的嫁妆,也包括“户绝”情况下,依法继承本家家产,唐文宗元成元年《教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财产”[9]元朝一般的妇女,可以自由处分嫁妆,《元典省户部》“五兄弟分争家产事条例”规定:“应分家财,若因……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对于改嫁的妇女,不论是生前离异,还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随嫁妆”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许随身搬取。
明代以后,随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控制的日趋严格以及统治者对女性离婚改嫁及寡妇再嫁行为的歧视,原属于出嫁女的个人财产—嫁妆已逐渐演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对此作出限制:“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同时还做出“合承夫分”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
但在明代的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比如《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原夫蒋兴哥并不阻拦,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送去,当个陪嫁。孟玉楼、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 明律规定寡妇改嫁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改嫁权。女教书对于寡妇守节与否,认为应由自己作决定,比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莲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理。”潘金莲最终自己主婚,再嫁西门庆,而且夫丧改嫁已成为一般民间妇女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舆论也持认可态度,有的地方还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他人之妇的风俗。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封建社会礼教束缚松弛,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寡妇是能够接受的。《金瓶梅》中潘金莲改嫁两次,最初是张大户之妾,后改嫁给武大,最后又改嫁给西门庆。孟玉楼由布商杨家改嫁西门庆,后又改嫁李衙内,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先后改嫁给蒋竹山、西门庆。仆妇改嫁者也不少,可见女子改嫁已成为习以为常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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