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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处罚法亮点

发布时间: 2021-02-07 13:17:17

『壹』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亮点中规定哪四类人不予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回照本法答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因此,是对以上四类人,拘留但不执行。

『贰』 关于治安处罚法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才会构成猥亵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猥亵罪,但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叁』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意义:

1、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专规定了对各种违反属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依据。

2、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了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具体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程序一章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遵守的各项程序性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监督内容。这主要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监督”一章。

(3)新治安处罚法亮点扩展阅读:

很多关于程序的规定也体现了监督的含义,如关于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的规定,关于询问时应当两个人在场的规定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障与规范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规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确行使职权。职责是职权与责任的结合,要保证职责得以履行,就必须赋予必要的职权。

『肆』 我急需一些关于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评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有三大亮点,主要表现在:与其它相关法律衔接更加紧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更具理性化;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具人性化。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集体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城市流浪乞讨问题。这些问题依据原有的法律解决有很大困难。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的规定非常必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于,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具人性化,突出表现为三大亮点。
一、 与其它相关法律衔接更加紧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最近十年,我国法制历程进步很快,许多法律相继颁布或者修订,这些法律在内容、形式、实体、程序上有很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立法不统一,行为表述不一致,处罚设定不一致,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很大问题和困难。纵观《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其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联系更加紧密。
1、调整的内容大幅增加。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的治安管理行为只有八类73种,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400多条罪名,导致大量不构成犯罪,但确需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处罚无据,形成了“执法真空”。例如站街拉客,只处于卖淫的前期阶段,没有具体的卖淫行为,百姓反映强烈,可公安机关无法实施有效的惩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活动,虽然违反了公安机关的安全规定,但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无法处罚;强迫他人劳动,如果对人身未造成伤害,时间短又构不成非法拘禁,就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这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可以处罚,消除无法可依的现象。
2、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先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制定,使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之相抵触,使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着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的现象,尤其表现在程序方面。为维护法制统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注意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与新《刑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
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上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应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这种情况有的是属于该规定是为适应治安管理本身的特点而设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的需要,可以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人身程序;人民警察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等。第二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关于扣押程序的规定;关于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关于处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关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等。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知道。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已经有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重申,既有利于当事人知悉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时遵守和引用。第三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规定,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和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通过这些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尽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二、增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在草案中本来没有这一条,但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以外,更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比较多,这些都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解决的。针对这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说过:“一切权力都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而加强执法监督和保护公民权利可以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大亮点。
1 、专章规定执法监督
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并未设置专门的章节对执法监督作出规定。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 、对治安管理程序进一步详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在治安管理中有着重要作用:一是限制治安管理处罚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无端侵害;二是使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规范的作用,治安管理程序更是饱受冷遇。而且,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胀,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程序十分重视,在程序方面增加了26条,例如它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公民对治安管理处罚可以直接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被处罚人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处罚人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最终确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
现代行政的基础是限制公权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类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有更明确的规定,使其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从而有效限制和规范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近些年来,个别地方公安机关的权力恶性膨胀形状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危害严重的。应通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伍』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娼

你好,这个收容教养6个月是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的规定了。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没有劳动教养一说。请你放心。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你男朋友面临拘留14天的处罚,也是于法有据的。注:别人跟你说的劳动教养是根据已经失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已经失效了。所以没有劳动教养一说。

『陆』 治安处罚法

问答1:第一,该案发生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包括报案人、当事人及在场证人,本例中没有回及时对上述对象答进行取证。第二,如果有必要应当对伤者的损伤情况作伤情鉴定。第三,治安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第四,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故意伤害对方身体,依法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第五,调解不成功,应当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
问答2:如果我是办案民警,呵呵,勒令双方自行决斗。

『柒』 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有哪些重大修改的地方有什么新增的内容

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比如有些行为,80年代的时候没有规定。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现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二百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法律里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制定,1994年对个别内容做了补充和修改。从1986年制定一直到1987年施行,到现在已经有18年了。这十多年来,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预防和减少犯罪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捌』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早颁布于1957年10月,198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57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后重新予以颁布,1994年又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作了补充。
20多年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方式、方法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日益进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新形势、新问题之下,已经不能够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不能够适应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需要,也不能够适应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这些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为8大类,73种。按具体行为分8大类,153种。在1986年来,新出现的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越来越多,特别是1997年新刑法修改后,刑法增设了大量新罪名,对其中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又属于治安管理范畴、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因没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处罚无据,给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多困难。同时随着我国行政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已经单独制定法律,这些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大大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之越来越不协调。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方法的种类偏少、力度偏轻。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方式,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不仅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而且已远不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同时,由于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加,1986年到2005年我国居民收入已提高10余倍,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200元罚款上限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教育和惩戒作用。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完善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是法制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合理的有效途径。近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制定、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旨在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对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管辖、检查、扣押、鉴定、听证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这种过于简单的程序规定,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形势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又是规范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又一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公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玖』 最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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