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受案
❶ 法律交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1、处罚法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六个月以后就不存在继续处罚的问题了。
2、六个月之前已经发现问题,但没有查明行为人的,不影响六个月以后查明和处罚,但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3、“被发现”指的是事情被发现,或者行为人被发现,不是“开始受理案件”的起算时间。这两个可以是不同的时间。
4、如果没有受理案件,六个月以后就是一事二理的问题了,这个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如果是没有受理案件,六个月以后也不会再处理的。但不处罚不影响民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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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案例
2005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❸ 法律咨询,《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予立案怎么办
❺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时报警。
事情经过。
询问笔录。
找到肇事者。
依法讯问笔录。
依法制裁。
❻ 受案和立案登记制度
关于接警、受案、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接警、受案、立案等工作,明确责作,秉公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接警单位包括110报警服务台、巡警大队、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凡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不论是否为本警种业务范围,各接警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无条件接报,规范化受案。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先受理然后按管辖范围向有关部门移交。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制止犯罪,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报警,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报警,并记录在案。
第四条 接警单位在接受书面报警时,报案材料须由当事人亲笔书写,书写时统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因特殊原因,系当事人口述的,应在报案材料中注明。
接受口头报案时,接警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做好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各接警单位和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一经发现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对于民警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接警单位必须如实地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
派出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及其他接警单位必须将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的直接报警分开登记。
《报警案件登记表》内容必须按规定填写,全部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六条 除110报警服务台外,各接警单位接到报案后,必须按规定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出、处警,处置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上。
第七条 接警单位到达现场后,认为现场需要勘验的要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刑侦技术部门出警勘查现场。
刑侦技术部门勘查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受 案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受案单位包括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
第九条 受案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谁接报、谁记录、谁登记、谁受理”的原则,依法做好案件受理工作。
第十条 案件受理由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受案单位受理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受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 认真实行首接民警责任制,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除如实做好处警登记外,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要及时开展先期调查工作,为进一步调查案件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一)受案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并采取各种紧急措施。
(二)不属于本警种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按案件管辖规定,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当事人和证人笔录等受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移交案件时双方单位须填写《案件移交清单》。
(三)对于移交案件,凡属于本警种管辖,侦办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四)侦办单位要及时向受案单位反馈立案、撤案等信息及处理情况,以便受案单位接受报案人的查询,并保证数据统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立 案
第十四条 办案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立案工作。
第十五条 办案单位对受理的或其它单位移交的案件须进行初查,准确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应立为刑事案件的,要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拟定不予立案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表》,分别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批。
应立为治安案件的,要制作《受案登记表》,由科、所、队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办案单位应当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受案单位和报案人。
第十七条 对各类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破案、撤案,由办案单位登记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一把手的相应责任,并实行上追一级制。
(一)对当事人报案不积极受理,互相推诿扯皮,使案件失去侦破条件的;
(二)接警后出警迟缓,处置不力,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案后不积极主动做好前期调查工作、登记不全,笔录残缺,致使进一步开展工作难度增大的;
(四)审核把关不严,该立不立,立案不办,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上访告状,影响我局声誉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法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❼ 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没有规定具体的立案时间。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应立即立案。
违法行为超过六个月没有发现,当事人再报案,公安机关则不再立案和处理。
❽ 《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被内公容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既没有通过自己的工作发现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也没有接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同时你也没有报案。
行不通,你说的基本正确,以上只是我严谨的概述下,填补材料需要你签字确认的,看清日期,如果不对可以不签,事后填补材料是作假,没有法律效力的,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公安机关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能回答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