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会治安
Ⅰ 最高院规定的严重违反社会治安案件都有哪些
只要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都算严重违反社会治安案件回。
《中华人民答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Ⅱ 什么叫妨碍社会治安罪谢谢!
有个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Ⅲ 危害社会治安的问题有哪些
1、法制健全但公平遭质疑
2、公务员设置较全但真正为人民服务遭质疑
3、金钱虽好但一切向钱看遭质疑
4、利润是经营之本利欲熏心遭质疑
5、土地是生活之本但开发、建厂目的遭质疑
6、雷锋精神虽好但持之以恒遭质疑
7、人民生活有所提高但真正地位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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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是什么罪。会判多久呢,可以减刑吗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也许是违法行为。如果涉嫌犯罪,抢劫、强奸罪也是严重违法治安行为。以上两种犯罪,起诉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Ⅳ 危害公共安全与危害社会安全有什么区别
大致来说,危害社会安全覆盖面要比危害公共安全广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而危害社会安全在此基础上包括特定的对象
Ⅵ 什么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详见刑法条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Ⅶ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区别
像个考试的。。
首先要知道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罪是刑法分则中的一类
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10大类
你这个危害这回治安秩序的只是其中一个
要说关系的话
后者包含前者
后者比前者的范围更大
Ⅷ 什么叫有危害社会治安可精神病的意思吗
解放后,全省各地均发现有精神病人流浪街头,有的谩骂政府、张贴反动标语,有的殴打他人,偷抢财物,侮辱妇女,甚至行凶杀人。据无锡市调查,1955年该市有精神病人180名,其中武疯子75人,年内发生精神病患者持刀杀人、放火烧毁房屋、破坏铁路、电线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50余起,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省公安厅于1954年至1956年间多次向省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公安部请示处理办法。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加上经济、医疗条件所限,精神病患者的收容、治疗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对扰乱社会治安、无家可归及虽有家而确无监管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只能尽量动员其家属或亲友负责治疗、看管,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1963年12月19日,省民政厅、卫生厅、公安厅和检察院、法院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有重大危险性,无家可归,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或虽然有家,但无监护、治疗能力的,应由民政部门收容。”对已经或正在进行杀人、放火或重大破坏活动的,凡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刑的,一律送竹箦农场管教、改造;不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无法长期关押的,可以报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后再送往竹箦农场。
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精神病人管理和治疗工作的文件精神,逐步改善收治条件,据无锡、常州、南通、扬州四市和镇江、南通、苏州地区1974年的不完全统计,共有精神病患者40983人,其中构成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3415名;已建精神病医院、疗养院、收容所等医疗机构15个,床位1415张,先后收治精神病人1431名。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摸清本地精神病患者底数,依靠广大群众落实看管措施;对有杀人、放火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行为及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予以收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1975年11月,苏州市胥江派出所学习上海市余姚路派出所的经验,会同民兵、卫生等部门,发动群众,试办精神病人工疗站,将街道内一些经常发病、活动能力较强、家庭缺乏看护条件的精神病患者集中起来,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达到了就地预防、治疗和管理的效果。1976年1月,苏州市革命委员会在全市推广这一做法。
南京市公安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办好一所精神病防治医院(属卫生局领导)和两个精神病人收容所(属公安局领导)的同时,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1978年,白下、秦淮、鼓楼三个区先后建立三级防治网,即在区医院、街道卫生所和大型工厂的医务所设立精神科门诊点。中华门街道也创办了精神病人工疗站,收治精神病人16名。
1979年底,全省约有精神病人35万,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6‰。其中精神分裂症病人11万,武疯子37000多人。全省有属卫生部门的精神病院8所,病床2240张;属民政部门的精神病人收容所9所,病床1615张;属公安部门的精神病收容所2所,病床644张。据南京、苏州、常州、无锡、南通、徐州六个市统计,已住院、收容的精神病人共1951名,超出容量1770名的10.2%。各地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密切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精神病人的管理、收容、治疗工作。淮阴、徐州地区新建了精神病防治院,有些县建立精神病防治点,有的城市街道办起了精神病人工疗站。但全省尚有33693名武疯子流散在社会上,乱窜肇事,甚至杀人放火,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有的精神病人因肇事肇祸,引起家属和群众不满,被打死、掐死或推于河中淹死,这类案件仅1979年度就发生7起。有些精神病人因杀人放火、搞政治破坏、搞流氓活动,公安机关应群众的强烈要求将其关押在劳改单位、看守所的共有285名。
1980年2月,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对精神病人管理、收容、治疗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积极开展群众性监护管理,调整、扩展治疗机构,做好收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收容下列几种精神病人:一是有反动言行的政治疯子,二是有杀人、放火、打砸抢行为的武疯子和经常裸体胡闹的花疯子,三是确实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对于外地流入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应先行收容,待查明情况后,进行遣送和处理。
Ⅸ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哪些人可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回的案件,“告诉的才处理”答,所以一般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那么什么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呢!
公安部最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做了解释,认为在以下情形下,才能以侮辱、诽谤罪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众)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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