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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科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06 13:55:00

① 税务机构为什么要由国税地税分设转为合并

《深化党和国家抄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袭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国税地税机构由分设向合并改革有利于提高运行效率,包括降低征纳成本、提升征管效率、促进公平竞争等。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使涉税信息互通、征管统一、处理一致、优惠透明,促进企业在地区间的正常合理流动,资源得到更为有效合理配置。来源:央视

② [管理与思考]浅议如何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浅议如何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王怡然当前,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与参与交易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与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纳税人与税收法规、政策等信息不对称等。如何有些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统一口径,将采集涉税信息分类。随着精细化管理的不断深化,数据采集的领域应扩大到行业及外部信息,如行业信息包括行业税源分布信息、行业税负信息、行业特点和工艺流程信息等,外部信息包括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济执法部门的第三方信息。这些领域的数据采集工作才刚刚起步,需要拓展的空间还很大。基于税源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在明确税源数据收集的内容的情况下,可将税源信息分为以下几类:户籍数据,财务经营数据,申报纳税数据,发票税控及举报数据,综合治税数据(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掌握的涉税数据)等。二、多措并举,拓展涉税信息采集渠道。一是通过税务登记系统采集。主要用于收集纳税人以下信息:(1)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电话;(3)注册类型、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关系;(4)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核算形式;(5)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许可证照名称及其号码和发证日期、批准机关、分支机构;(6)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二是通过申报征收系统采集。主要用于收集纳税人的申报及财务数据。推行和普及电子多元化申报方式,直接提取纳税人的申报及财务电子数据是最为高效的方式。三是发票税控信息系统采集。主要采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数据和税控装置产生的数据。四是人工实地收集。主要是通过税收管理员等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普查、汇查等方式,采集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动态信息。五是社会综合治税渠道采集。主要是密切与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的配合,加快部门联网步伐,促进信息共享,广泛收集社会上的涉税信息。三、依靠科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一是整合信息资源。对税务系统内部正在使用的各类独立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现各系统之间信息的无缝链接,尽可能消除重复采集涉税信息的现象。二是加快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信息化建设,加快金税、金关、金盾、金卡等工程进展速度并扩大覆盖面,加快税企、税银、税务与政府各部门联网步伐,尽快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相关功能,为各部门实现信息传递和共享,依法履行税收行政协助职责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通畅渠道。三是加快金税工程(三期)的建设步伐。四、科学借鉴,建立纳税人统一代码制度。建议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税务登记经验,推行终身识别码制度,充分发挥身份证和统一代码的识别作用。在统一代码的基础上,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将纳税人收入、交易、财产的税源信息予以收集,加以分析和处理,彻底改变当前纳税人多头开户,资金无法跟踪,大量帐外经营无法取证的被动局面,以方便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的纳税人银行存款动向的监控,有效获得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五、加强培训,提升税务人员信息处理水平。一是涉税信息质量意识的培养。税收业务人员首先要对涉税数据质量有深刻的认识,对数据差错造成的影响要有充分认识,让其树立“零差错”的意识和数据质量就是税收执法责任的理念,在录入数据时,尽量做到一次做对。二是业务素质的培养。对征管系统操作建立统一的操作规范,建立统一的数据质量标准,并对每一位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能按照税收业务的规范准确地审核、录入数据。三是税收征管软件操作技能的培训。对税收业务人员进行各类征管软件及数据管理软件的操作培训,使其能熟悉各类软件的处理原理和业务处理流程、熟练操作相应模块。六、规范服务,提高纳税人获取税收信息的能力。第一,建设面向纳税人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公开的免费获取的税收征管信息库。第二,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建立开展税收宣传活动长效机制,既要搞好“税法宣传月”的集中宣传,又要抓好日常宣传。第三,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③ 沪国税征[2009]13号

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统一全市评估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和结果处理,是进一步深化本市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是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重要途径。各分局要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规程,确保落到实处。
二、《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要结合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软件同步上线应用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1号)同时废止。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规范、优化评估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一般应按照评估对象初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八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条 纳税评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市局通过总局下达、根据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产生、市局税收业务处室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四位一体”联动办公室移交等,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市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所管辖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等情况,自行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分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管理所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对预警所进行的分析处理,或者经分析处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确定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的,定义为所级纳税评估。

第五条 纳税评估按照确定方法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对非特定纳税人及非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专项评估是指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

第六条 市局征收管理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市局级纳税评估任务,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市局计划统计处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宏观分析,为基层各分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市局税收业务处室应根据税种管理的要求进行行业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和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提出具体需要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确定稽(征)管科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业务部门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分局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细则,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分局级纳税评估任务,定期组织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考核。
各分局管理所是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施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 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评估对象初选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初选,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定的评估指标和建立的评估数学模型等,按照选用的评估方案,对被选纳税人进行人机结合的数据处理,以其处理结果产生疑点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对象初选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指标分析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根据指标预警值,对被选纳税人各指标值进行逐一比对;或者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被选纳税人申报数据合理性做出评价,据此产生疑点对象。

(二)数学模型分析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固化的数学模型技术,模拟被选纳税人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其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与其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产生疑点对象。

(三)导入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疑点对象批量导入”或“单户纳税人信息录入”模块,由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直接通过导入或人工录入的方式形成疑点对象。
对于市局级纳税评估,其中由税收业务处室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一律由相关处室提供标准格式的疑点对象名单,提交征收管理处。由征收管理处通过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疑点对象批量导入”或“单户纳税人信息录入”模块,以导入或人工录入方式形成疑点对象,传输下达至各分局。

第二节 评估对象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对象初选产生或直接形成的疑点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清册》,并通过审核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原则:
(一)市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相应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供各分局参考,作为各分局具体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依据;
(二)各分局应结合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局的实际情况,除市局级纳税评估必评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自行审核确定评估对象;
(三)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已实施或拟实施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得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应将疑点情况告知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应制作《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据以分配评估任务,由管理所实施评估。

第三节 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纳税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案头分析或指标评析的过程。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应利用征管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疑点问题,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转相应环节的处理意见报批: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差异额超过10%且大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处理;
(四)属于其它情形的,直接转入“税务约谈”环节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四节 税务约谈
第十九条 税务约谈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对两个以上约谈对象采用集体约谈方式进行约谈,提高效率,加强针对性。

第二十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负责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采用当面交流方式的,须有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对通过当面交流方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并要求其在收到本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税、补滞申报。评估人员应将此情况作为约谈说明内容,记载于《纳税评估约谈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税务约谈说明的效果,评估部门在向纳税人提出税务约谈建议时,应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通知的日期进行约谈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通知约谈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约谈时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约谈日期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四条 税务约谈工作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根据疑点问题的约谈结果,如未发现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五条 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由评估人员制作《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报批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纳税人同意自查补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评估中发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五节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
约谈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告知核查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附《纳税人明细资料准备清单》)。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不以税务约谈为前置条件,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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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节 评估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 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采取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方式的,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前,必须填制《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
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情况、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税务约谈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税务约谈,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4)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其它情形。

第七节 评估审核
第三十六条 评估审核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包括评估实施部门)的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三十八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三十九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管理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信息处(运维中心)负责后台维护;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
1.市局级纳税评估,应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转出;
2.分局级、所级纳税评估,应转本分局的税务检查所,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后转出。

第八节 评估执行
第四十条 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人员或评估审核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系统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并在系统中输入相应补税及滞纳金明细金额。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需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人员制作《送达回证》,将《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时附空白《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送达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第三章 评估文书
第四十二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评估表证单书。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评估表证单书,包括:
(一)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清册;
(二)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
(三)纳税评估分析表;
(四)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五)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六)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八)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九)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十)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
(十一)纳税人明细资料准备清单;
(十二)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
(十三)移交税务检查报告表;
(十四)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分局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四十五条 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出口退税评估工作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七条 各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④ 对纳税工作的认识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国家税收的本质。
(一)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本质
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是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其国家(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一切职能的物质基础。从税收负担来看,不论是直接税或间接税,都要由劳动者来负担。间接说,现象是由商业资本家来缴纳,但实际上税款又通过消费品的价格转嫁给了广大消费者。列宁在《评国家预算》一文中指出:“征收日用品的间接税是极不公平的。它把全部重担转嫁到穷人身上,给富人造成特权。人愈是穷,他愈是要把自己更大一部分收入以间接税形式缴纳给国家。”从税收用途来看,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又通过财政支出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特别是庞大的军费支出,成了垄断资产阶级发财致富的重要途径。其暴力机关的支出,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此外,资本主义国家还通过国家干预经济,对那些需要大量投资而私人资本家又不愿投资的项目,如水电站、大坝以及风险较大的尖端技术试验等,通过财政拨款来投资,一方面,使成千上亿的国民收入通过资本主义财政的再分配直接转到资本家的手中;另一方面,维护了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就其本质来讲,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者的额外剥削,是一种超经济剥削关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本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为广大劳动者谋利益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
从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看,主要来自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公有制企业。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公有制企业缴纳的税额占税收总额的大部分。我国税收增长,主要依靠社会主义生产的增长,特别是依靠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收入的增长。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征税,实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二者利益的原则。对农民缴纳的农业税,则实行轻税、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而且,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已经逐渐下降。国家对劳动者和其他个人征税的比重很小。从我国税收的用途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是为广大劳动者利益服务的,它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为劳动者造福的各项事业。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与此同时,国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还不断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近年来,国家拿出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包括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各种价格补贴、提高工资、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新建民用住宅等。从以上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和用途可以看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工具,是为广大居民利益服务的,体现了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

⑤ 各位大大;国税局分为哪几个科室啊

国税局分为13个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收入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收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职能如下:

1、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市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2、政策法规处

牵头落实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扎口管理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国税负责征收的基金和规费等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解读、贯彻落实和指导工作;负责市局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拟定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的初审意见;

负责本级管辖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应诉等各类法律救济工作;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务工作,全系统法务工作的指导;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管理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

承担上级交办的反补贴调查、政策调研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法治建设等政府法制工作,市直相关部门需要配合完成的依法行政工作。

3、货物和劳务税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国税负责征收的基金和规费等税种基础管理,以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欠税、个体和委托代征等征管基础管理;负责各类发票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日常使用管理,通用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负责与税收基础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及业务运维工作,负责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涉及税制改革相关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对金税工程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所得税处

组织统筹市局机关以及市区各单位、各县(区)局的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负责重点工作督查及领导交办的重大业务工作的过程督查;

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督促落实各类审计结论;负责与综合监督考评、内部审计、组织绩效考评相关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和业务运维工作。

5、收入核算处

负责全市税收计会统核算,监督管理税收会统核算数据质量;负责落实电子化缴、退库工作,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处理缴、退库异常信息;负责税收收入预测,开展税收收入能力估算;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综合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

6、纳税服务处

牵头实施税收业务流程再造工作;扎口管理全市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信用评定等纳税服务工作任务;负责本地区实体办税、网络办税、12366、短信平台、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纳税服务资源的运行与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发票总仓的各类发票印制计划采集、调拨等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受理、调查、核批工作,委托代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市区纳税人重点税源、税收调查、减免税调查、重大项目税源调查等报表数据的采集、审核、分析、上报工作以及实地政策调研、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市区计会统核算工作。

7、征收管理处

研究构建税收管理机制;牵头编制全系统工作标准规划并组织制定工作标准;扎口管理全系统纳税评估、各类稽查案源、欠税追征等风险应对任务;开展风险应对质量控制,分析个案的应对过程、质效等,进行跟踪质疑;负责与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和业务运维工作。

8、财务管理处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工作;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

9、人事处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另设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10、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指导系统党建工作。

11、监察室

负责对全市组织和个人行使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全市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受理对全市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全市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承担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察工作。

12、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负责市局重点税源企业的客户服务工作,配合做好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省级大企业在淮成员单位的个性化服务工作;负责市局重点税源企业风险应对工作,配合做好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省级大企业在淮成员单位的风险应对工作;

开展跨国公司利润监控、非居民税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跨国税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走出去”企业的服务管理。

1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负责全市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落实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负责出口退(免)税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与业务运维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海关等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反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5)征纳科职责扩展阅读:

一、市局直属机构2个:稽查局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1、稽查局:负责全市税务稽查、协查工作的管理;负责编制全市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承担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二、市局事业单位3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

1、信息中心:开展数据情报的采集、加工、分析、存储、转化、发布、交换、知识管理等工作,负责数据情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情报应用的绩效评估工作;

组织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模型构建工作,开展税收缺口估算;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本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

3、培训中心:负责系统国税干部的职务培训、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工作。

⑥ 国地税合并三定方案对人员超编怎么接排

有传言称地税与国税人员的分流合并工作将于全国"两会"后启动,关于地税与国税拆分合并的话题再次引起关注。

对此传言,人民网财经记者向多方求证,国地税内部人士对此事持不同看法。基层地税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情,且多认为地税部门有存在必要;而国税部门相关人士则认为,国地税合并的可能性很大,但年内应无变动。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国务委员王勇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折叠编辑本段顶层设计

此前有媒体报道,某市地税人员已经开始填写分流意向表。人民网财经记者联线多位地税基层工作者了解到,北京、天津、浙江等地的基层员工并未接到任何关于国地税拆分合并的通知,也并未填写过分流意向表。一位基层地税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这边动都还没有动"。另一位基层地税工作人员表示,"一切要根据顶层设计来安排。目前没有接到有关通知。"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体改处工作人员对人民网财经记者说,"从来没听说过国地税合并的事情"。他表示,重大机构改革程序上需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机构改编方案,递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然后递交国务院,最后递交全国人大常委决议。

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第二点(关于国务院其他机构调整)第十一条(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明确指出: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该方案已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讨论,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国务委员王勇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折叠编辑本段难取消

一位在浙江财税系统工作近30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就税收征收而言的确没有必要分国地税两套机构,但他个人并不认为地税部门短时间内会被取消、并入国税。

他形容国税地税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例如,当地2002年以后新成立的企业向国税部门上缴企业所得税,之前的则向地税部门上缴,而企业所得税又属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税种。他说,信息化建设后,上缴的税收由系统自动按分享比例入库,"地方很难再有什么小动作。"因此,相比两套征收班子的费用,对企业来说,一套比两套好。

但他同时表示,尽管地税部门税务征收的范围有所减少,但费用征收的业务却在扩大,如需代替社保管理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等。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基层地税工作者也持类似观点。他说,一个企业要交的税种很多,几乎所有的企业都要向地税报税。尽管"营改增"试点正在扩大进行,但"营改增"改掉的只是一小部分,基本不影响他们工作。他同时谈到,有传言称到2015年当地将全面完成"营改增"。该工作人员表示,"到时候地税业务萎缩的程度我们还没有预估",也没有考虑过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

折叠编辑本段未来趋势

对于"地税与国税合并",税务领域的学者表示这是长期趋势,"营改增"或许是国地税合并的其中一个助推器。

"长期来看,不需要这么多人。这些人可以去做别的事。"清华大学财政与税收研究所所长百重恩教授说。他表示,"营改增"试点并未触及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的比例,改变的只是地税部门和国税部门的工作量。他表示,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和城市范围的扩大,地税部门的工作量确实会相对萎缩。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表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税制要改革,税务机构也要改革,相应的税务人员的工作也理应随之调整。他说,"有些地方政府和地方税务机关的人员对'营改增'有不同看法,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项改革毕竟会涉及地税局的征税范围、机构职责和人员安排。但是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减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等角度来看,还是应当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合理设置税务机构和安排税务人员。"他强调,"'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国经济、税制发展的需要并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经验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服从这个大局。"

他表示,根据发展市场经济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税收不应当再采取"画地为牢"的原始办法。他认为将来的发展趋势很可能是一些税基流动性比较强的主要税种、大的税源划归中央政府,由财政部按照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的要求,通过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集中的大部分财力合理地分配给各地,即配套改革财政收与支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地方财政收支、机构和人员安排等可能都要随着上述财政收支管理制度的改革而调整。

其实,上海市已经实行了"准国地税合并"的方式。如果你拨通上海市税务局的电话,会听到总机小姐告诉你:"这里是上海市税务局"。据称,上海市是国内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

上海没有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机构的精简和效率。现实的情况是,上海在税种方面划分向来清楚,在全国一直是一个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交中央的税收一直名列全国榜首。

上海人对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做法一直非常肯定。他们总结税务不分家有三大好处:一是机构精简,办事效率高。二是纳税成本低。企业不需要同时跑两个地方交税,不需要接待两个税务局的检查,不会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培训。因此,上海本地的财务人员对于哪些是属于国税,哪些是属于地税,不会去刻意划分。三是税务机关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在其他地方出现的'卖税'现象上海就从没有过。"在最近几年内,上海的税收显示出十分强劲的增长势头。

人民网财经记者从国税总局相关人士处得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已开展关于国地税合并的相关调研工作,并表示国地税合并的可能性很大。另有某直辖市分管税务的负责人向人民网财经记者表示,"'营改增'试点期间暂时都不会动。起码过一年再来谈(合并)这个事。"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强烈支持合并。他认为,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从节约行政成本的角度,该合并就合并。"中国税收成本在全世界几乎是最高的。这部分人转移到其他行业还能为社会创造财富,现在都成为了国家的负担。"他建议:"现在国家治理的趋势,一是法制,二是求助于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力量。我们的市场机制与网络系统已经够发达,可以考虑将税收的上缴划拨工作交给金融系统或是中介机构,税务监管机构和财政系统负责抽查监管。"

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第二点(关于国务院其他机构调整)第十一条(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明确指出: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该方案已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讨论,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国务委员王勇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⑦ 办税厅导税员工作职责

工作职来责

(一)负责引导纳税自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等涉税事项。

(二)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现场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税收政策等问题。

(三)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案件、办税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负责记录和办理情况反馈。

(四)负责指导、监督工作人员,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了解、征求纳税人对办税服务厅的意见、建议和其他问题。

(五)负责疏导纳税人办税工作,引导纳税人利用叫号系统进行叫号,并引导其到休息区休息等候。

(7)征纳科职责扩展阅读:

工作纪律

(一)工作时间。导税员应在正常工作日全天候上岗,履行职责。

(一)规范着装。按规定着税装,佩戴上岗证,做到税容整洁,举目端庄。

(二)做好记录。对当天的导税服务进行详细记录,能当时解决的问题立即解决,不能当时解决的书面汇报相关科室,做到有问必答,切实方便纳税人。

(三)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纳税人的咨询,优质高效地处理一切事务,不得有拖沓、推诿的言行。

⑧ 赣州国家税务局税政科

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挂牌仪式在章贡区文明大道32号举行,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第14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李岩,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张建平,市领导刘文华出席挂牌仪式。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的正式成立,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任务的具体行动,体现了税务部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职能职责的深刻变革,将为赣州税收事业注入新的生机、带来新的活力,并对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目的在于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新机构已组建联合党委,实现综合部门集中办公。目前,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各项涉税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纳税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已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接下来,全市税务系统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税务局部署要求,有序推进职能、业务和队伍整合,做到深化改革与服务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并主动置身全市发展大局,认真组织税收收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聚焦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助推全市“六大攻坚战”提速提质。

⑨ 如何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

1、目前,税务稽查职能存在的弊端。
(1)体制不够健全。一是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检查与税务稽查职责相交叉,检查思路不够清,致使纳税人无法分清纳税评估和税务专项检查的关系,有些管理部门以纳税评估名义强制检查纳税人往年纳税资料,超越了其职责权限,使纳税人承受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如对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限,管理股及稽查局检查股同时对其进行检查,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这对创建服务型国税机关,对规范执法,构建和谐国税及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二是管理、稽查两部门职能分工不明确,职责混淆。在日常税务工作中,稽查部门承担了大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事务性工作。日常检查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查找的零申报户、走逃户、漏管户,这误导了“重点稽查”的方向,阻碍“重点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2)观念还未能够转变。国税部门对“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意义认识不够足,征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加强对税源的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规范征纳行为,积极完成税收收入。而稽查部门主要是通过打击涉税犯罪,规范税收秩序,间接促进税收收入的完成,但是依赖稽查部门的直接查补税收收入完成任务的思想依然存在。
(3)配合意识淡薄。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相互之间缺少工作焦点上的共同探讨,缺少信息上的彼此相互反馈,造成双方信息传递不够对称。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提供纳税人偷税信息资料,稽查部门没有将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形成了一种各行其事、各自为阵的不良局面,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
2、对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措施与对策
(1)改进选案方式,提高稽查的针对性。一是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选案,该机构能及时召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方人员,共同商议选案,并结合计算机提高选案准确率。二是要加强同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管理作为选案的重要手段,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本年度内,税务机关只能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企业进行一次性的检查,做到一次进户,各税统查,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2)正确认识和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案件来源,检查的性质、目的、方法、程序和手段上都有很大的区别。纳税评估不是一种执法行为,是一种管理行为,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其过程和结论不具有强制性,可运用《征管法》赋予的调查举证手段和方法。税务稽查是一种执法行为,程序严格,是全面的,综合性的检查,过程和结论具有强制性,起到打击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由此可见税务稽查是纳税评估工作效果的重要保证,而纳税评估工作则为稽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案源,两者是相互验证、相互服务、相互制约的关系。
(3)增强稽查震慑力,发挥稽查优势。一是查前要精心组织,对检查实施要做好准备工作。二是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三是要排除阻力,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及时进行案件公告、暴光,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暴光,树立稽查威性,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稽查质量,增强稽查震慑力。
(4)建立完善的审理制度和涉税案件和移送制度。审理环节是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搞好审理工作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建议实行“三级审理制”即每一案件的检查终结,先有审理人员针对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法律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分管的局长进行初审,再提交审理委员长会进行审理,达到立案标准的要进行立案查处,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移交。
(5)建立“征、管、查”信息传递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质量。

⑩ 请谈谈你对税收工作的认识以及纳税服务的理解。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围绕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不断拓展纳税服务渠道,纳税服务不仅在形式上得到丰富和充实,而且在质上也有了新的提升和飞跃,纳税人满意度不断增强。为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市局在全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月”活动,对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无疑是一种好形式。税务机关所做的一切是不是为纳税人服务,能不能为纳税人服务,取决于对纳税服务的正确认识和理解。根据我在办事服务厅岗位近十年的工作经历,浅谈几点自己对纳税服务的认识。

第一,更新纳税服务观念,确立平等关系。首先要变管理者为服务者,树立大服务观念。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但这种管理是税务机关通过服务的形式实现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系统、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我们的工作计划,目标设定,要求提出,考核奖励都要围绕纳税人的需求来进行,我们所做的每一件工作都要围绕纳税人满意来衡量;其次要变裁判为队员,树立平等观念。要放下“发号施令管理者”的架子,摆正人民公仆服务者的位子。不能一说到管理就必须“我说你听”,一说到检查就必须“我查你从”。要真正从思想上确立征纳双方平等关系,与纳税人携手共同遵从税法。

第二,准确认识纳税服务的内涵,确立自觉服务意识。目前我们在纳税服务方面成效显著,成绩多多。但是也有一些纳税人仍然不满意的地方,其表现为个体性、被动性、单一性。一是这种服务在更多的时候都是点对点的关系,是单个的税务人员对特定的纳税人个体单一涉税事项实施的。二是这种纳税服务基本上是一种被动式的服务,即只有纳税人上门纳税时才能够享受到这种服务;三是这种服务是建立在税务机关是管理者的基础之上的,突出表现为纳税人提出之后,税务人员才予以实施。造成这种情况的核心是被动,纳税人的意见就出在到办税服务厅办不了所有涉税事项,原因就是我们没有主动去研究纳税人的需求,精力过多地集中在“语言文明、微笑面容、窗明几净、周到热情”上,把“让座位、倒开水,陪笑脸”当成纳税服务去强调去要求。没有真正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什么是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根据这个认识,我们就应该多一些精力去研究如何使纳税人更省时,更省力,更省钱的纳税服务,要实现纳税主体由控管对象向商业客户的转变。借鉴私营部门“顾客至上”的理念,将纳税人视作税务机关服务的“客户”,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变被动为主动,以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纳税服务优劣的重要标准。纳税人的权利和感受得到重视和尊重,促使纳税人更准时,更情愿,更足额履行纳税义务。在我们办税服务厅就有一些为纳税人服务的事情,这里列举一二:一件是刘桂花晚上10点为企业办理领购发票手续。赵家蓬单晶硅厂距县城较远,平时用票量大,由于受限于限量供票规定,企业购票次数多,为此每当企业前来购票,无论是双休日还是节假日,刘桂花总是随到随办,还把自己家里的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告诉企业会计。有一次企业来购票路上堵车,刘桂花一直等到晚上10点多,才为企业办理了购票手续; 二件是赵军利打电话通知老总重新申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年度申报所得税报表栏里既没有反映收入状况又没有反映成本状况,赵军利感到这家企业房屋出售情况还算可以,但为何报表里没有反映收入和成本呢?经过认真了解,她得知是该公司的会计想玩点“小聪明”,而去故意“捣鬼”。在得知事情原委后赵军利立即通知企业老总,讲明利害,要求他们如实填写.企业老总带着会计到大厅如实填写了收入和成本,按规定预交所得税10万元,使该企业避免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这样一些服务都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使纳税人避免了惩罚,减少了纳税成本,所以纳税人就满意,就高兴。但是我认为,办税服务厅的这些服务都是应该的,就税务机关而言服务的内容可以更多,范围可以更广,让纳税人更满意。通过税务机关所有人的努力,把“方便、快捷、简化、高效”的服务目标,由我们的口号变成纳税人对我们的评语。

第三,牢记岗位职责,提高服务技能。每一名税务人员都是纳税服务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因此,纳税服务水平要提高,必须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一是要在着眼于未来税收工作发展基础上,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大现有税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做好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创新思路,转换机制,调整重点,改变过去传统填鸭式的单向教育培训方法,努力建设学习型税务机关。增强学习的自觉性,不断学习和更新税收业务知识,加强实用技能培训力度,增强纳税服务技能,解决税务人员业务岗位技能问题。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语言文明、微笑面容、窗明几净、周到热情”,“让座位、倒开水,陪笑脸”这些要求,在税收征管改革的信息化、专业化的条件下,不但不能放松而且还要加强,通过这些属于职业道德层面的教育,解决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的态度问题。要教育税务人员自觉遵守的各项廉政规定和服务制度,狠刹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树立税务干部公正严明、文明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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