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治安拘留
『壹』 治安拘留要司法部门批准吗
治安拘留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不需要司法部门批准。
不与宪法矛盾。请注意,宪法规定的是“逮捕”,“逮捕”和“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建议你网络一下,了解一下什么是“逮捕”、什么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
『贰』 治安拘留归市局哪个部门审批
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一般不用市局。
治安拘留有办案民警呈请后,单位领导(例如: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大队长)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公安局或者市区公安分局)法制室民警法核,法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公安局或者市区公安分局)批准,就可以下达处罚决定,执行治安拘留。
『叁』 违法人被批准了治安拘留,逃跑了,怎么处理
要看是什么案件。治安案件人什么时候回来,什么时候处理。刑事案件,有可能上网追逃。以前能办取保候审的,如果是追逃抓回来的,就会刑事拘留。
『肆』 构成什么条件才可以拘留人
一、客体条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客观条件: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三、主体条件: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四、主观条件: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伍』 行政拘留需要什么手续
办案机来关提出自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室)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陆』 什么情况下审批治安拘留不能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回有下列情形之答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柒』 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和现行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刑事拘留的性质属于一种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能够顺利的进行和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对罪犯的最终处罚是由法院以判处刑罚的方式作出。
2.刑事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都无权设定,目前由《刑事诉讼法》规定。
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刑事拘留的人需要被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要在刑事拘留的期间提出,而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七日,那么嫌疑人在逮捕之前,最长可以被关押37日。
『捌』 治安拘留的相关规定
拘留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拘留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章管理教育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第二十条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二十二条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一)哄闹、打架斗殴的;(二)殴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第二十八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第五章解除拘留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第三十一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玖』 治安拘留不予批准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
治安拘留不予批准,说明不符合治安拘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明确规定了拘留不执行的4种条件,下面还罗列了所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法律条文: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以上是不执行治安拘留的规定,希望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