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工作职责
⑴ 赣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执行回上级答党委、政府的决议,依法拟定各工业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各工业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控制性详规,拟定各工业区近期、中长期的开发建设、科技、经济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开展各工业区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专家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监测保护各工业区生态环境。
(四)负责各工业区内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负责指导各工业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工业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招投标、施工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六)负责指导各工业区内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企业的项目立项,环评审定。
(七)负责对各工业区内各类企业、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八) 归口管理红金工业区、洋塘工业区、储潭工业区。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⑵ 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的职能部门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职能部门有:
1、党政办公室;
2、组织人事部;
3、计划财版务部;
4、综治办;
5、招商部权;
6、企业管理部;
7、社会保障部;
8、信访办;
9、建设管理部;
10、动迁办。
园区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409号,邮编200444。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⑶ 永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
2、 加强县工业园区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干部专队伍建设,负责对县属工业园区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园区的配套工程和后续工程建设、园区的物业管理、园区的招商引资、园区社区管理和服务,实施园区封闭式管理相应的协调和服务。
3、 监测、分析全县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拟定并落实中小企业发展预期调控目标和措施;组织和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指导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出口基地建设和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工作。
4、建立和推动以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与交流等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⑷ 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驶区政府授予的权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业园区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属划及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园区有关管理办法。
3、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对工业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统一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5、监督和治理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工业园区的财产、税收、人事劳动等事物。
7、协调工业园区的内外投资、外资利用、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出口业务。
8、处理工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9、管理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
10、管理工业园区的公益事业。
11、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的分支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12、按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
13、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⑸ 什么叫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人员,具体工作是干什么的
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其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的成败兴衰。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人员是指经批准后(园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组织实施制定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园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为园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统一规划、管理入园项目和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负责园区的人事、劳动、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具体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园区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园区的涉外事务承担镇政府授权管理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驶区政府授予的权限,其主要职责:
1、制定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园区有关管理办法;
3、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统一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5、监督和治理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工业园区的财产、税收、人事劳动等事物;
7、协调工业园区的内外投资、外资利用、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出口业务;
8、处理工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9、管理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
10、管理工业园区的公益事业;
11、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的分支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12、按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
13、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一般的工业园区管委会都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管理工业园区的企业,是直属事业单位,多数是事业编制,但是管委会的领导岗位一般都是行政编制的,属于公务员,其它的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当然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不同地区自己来定的,实力将强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一般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有参公编。一般要有行政执法职能才可以,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
四、备注:
1、参公编全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是政府委托或受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单位的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公务员编制 。
2、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不具有行政编制的,都不是公务员。
⑹ 如何管理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⑺ 工业园保安内容和职责
门岗安保员职责
1、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范,体现园区形象。
2、做好进行入园区人员、专车辆的引导工作。属
3、确保园区出入口无违停车辆。
4、做好园区临时车辆出入登记,特别关注车辆进入园区时的基本车况,并做好记录。晚23:00以后对进出园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盘查、登记。
5、严禁未经许可的收购、推销、小贩等人员进入园区。
6、认真检查运出园区的装修材料、商品和其他物品,并凭《出门条》放行。
7、严禁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园区。
8、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巡逻岗安保员职责
1、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治安、消防、车辆引导工作。
2、按责任路线巡视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记录并汇报。
3、及时盘查
安保员职责
1、负责园区内的秩序维护、防盗、防火、车辆及人员引导等工作。
2、负责园区内各类公共设施的完好。
3、严格按各项工作流程与工作标准工作,维护园区整体形象。
4、保证辖区内车辆停放有序、路道通畅。
5、防止园区内重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发生。
6、认真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⑻ 济南槐荫工业园区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理顺各县(市)区所属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济编发【2006】34号)文件要求,济南民营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更名为济南槐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成为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06】71号文件)正式批准的省级开发区,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园区的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经济和科技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编制园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园区财政税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设和管理园区各项基础设施。
(五)审核、申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六)负责进园项目单位和派驻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
(七)独立行使区委、区政府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八)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园区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调研、信息、会务、督察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全方位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园区各项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协调;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宣传、统战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园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人才引进等工作。
(二)经济发展局
负责制定招商引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项目的洽谈、选址、签约工作;负责合同资金到位的落实;负责组织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封闭运行、扎口管理工作,对企业实施“一站式”服务;负责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园区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商务活动;负责汇总上报园区各类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及时准确的提供各类经济指标的统计数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管理局
对园区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制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方案的拟定和申报工作;负责园区范围内公用设施、工业及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负责进园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为进园企业办理土地和房产手续;负责查处违章建筑;负责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负责进园企业水、电、气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企业做好电力增容、进排水管道的铺设工作。
(四)财政局
负责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收费和预算外资金与国有资产管理;协调税务和各金融机构的工作,确保财政税收均衡入库;负责编制并实施园区财政预算、决算工作;负责园区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审计、物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管好、用好各项资金;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三、机构规格
济南槐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制级别为正区级,内设机构为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济南槐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暂定行政编制8人(原济南民营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编制8人)。设主任1人(正区级),副主任3人(副区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正职4人(正处级),副职4人(副处级)。
五、事业单位设置
将原有的济南民营科技实业发展中心更名为济南槐荫工业园区实业发展中心,济南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更名为济南槐荫工业园区孵化器,仍为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济南槐荫工业园区实业发展中心配事业编制20人,济南槐荫工业园区企业孵化器配事业编制10人。
根据济槐编发【2006】9号文,成立中国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美里湖创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槐荫区人事局、济南槐荫工业园区共同管理,以区人事局管理为主。编制5人,设领导职数2职,其中:主任1人(副处级),副主任1人(正科级)。管委会办公室下设综合科(正科级),同时,撤销中国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美里湖创业区领导小组。
⑼ 工业园区管委会 是什么性质 政府的出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其他
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归属工业园区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也是政府行政机关一部分。
一般的工业园区管委会都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管理工业园区的企业,是直属事业单位,
多数是事业编制,但是管委会的几个头头一般都是行政编制的,属于公务员,
其它的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当然不是公务员。
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不同地区自己来定的,实力将强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一般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有参公编。
一般要有行政执法职能才可以,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
资料拓展
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驶区政府授予的权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园区有关管理办法。
3、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对工业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统一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5、监督和治理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工业园区的财产、税收、人事劳动等事物。
7、协调工业园区的内外投资、外资利用、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出口业务。
8、处理工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9、管理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
10、管理工业园区的公益事业。
11、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的分支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12、按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
13、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网络_工业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