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所在范围
① 关于小区物业职责范围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② 社会保险经办岗位职责所在是什么具体主要是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岗位职责就是办好有关社保的一切事宜。主要工作内容:
1、帮新入职员工参加
2、将辞职或辞退的员工停止参保
3、协助离职员工办理社保转移
4、办理员工工伤申报
5、宣传社保知识。
(2)职责所在范围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包括: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建档。即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3)个人权益记录。即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咨询服务。即应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5)社保待遇支付。即应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的社保待遇,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拨付规定的费用。
(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7)社会保险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9)加强内部管理。即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③ 职责所在的意思
职责所在意思是职务和责任存在的地方,指的就是应尽的职责范围。如:搞好课堂教学,这是老师的职责所在。
职责:指职务和责任。
所在:存在的地方。如:原因所在,不得而知。
④ 1、您所在岗位的任职时间、任务、岗位职责范围、工作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自尊心
⑤ 老师对家长说职责所在是什么意思,我该怎么回复老师
老师辛苦来了。
民族的源振兴在教育,教育的根本在教师。而教师的责任心对教师的自我发展及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的责任在于对教育事业负责,对教学工作负责,对学生负责。如果教师有这样的责任感,就有可能成为受学生欢迎的教师。关月玲编著的《教师的责任》是最美的老师书系之一,本书介绍了教师的职责。
责任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zé rèn,指个体分内应做的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出自《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
⑥ 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怎么写
会计工作来可以先分析你所在公司的源会计工作的内容,针对你所学到的知识和平时在工作上的实际结果起来分析下,可以掌握的有哪些,没有完全理解的有哪些,在分析的时候可以给自己订个未来工作的规划.
针对你以后的工作有没有好的建议,拟定针对会计工作各方面的要求,比如,季度内的工作完成情况和目标,年度工作的完成目标等,联系实际挖掘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后继续要保持的好的工作习惯等。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⑦ 职责所在指
职责是指任职者来为履行一定的组自织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以及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⑧ 控卫的职责所在
控卫是篮球控球后卫的一种位置。
控球后卫职责:
一般控球后卫都是各队阵容专中身材最小巧属的球员,但在现代篮球中也有很多像NBA中的魔术师约翰逊这样高大的控球后卫。篮球比赛在发球后,通常由控球后卫通过运球将球运过半场并将球传给队友来发动进攻。所以一般担任控球后卫的队员都是队内控球能力最好,助攻能力最强的球员。控球后卫往往在球场上担任领导者的角色,很多球队都由控球后卫来决定进攻套路。控球后卫需要很强的控制比赛的能力,需要掌握比赛双方的进攻时间和比赛时间,控制比赛的节奏,将球输送给位置最好的得分手上。所以控球后卫又常常被称为是场上的教练。
⑨ 为什么职责所在是你必须面对的
当一个人把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当成自己的职责,并且勇于承担这种责任的时候,也就是他即将成功的时候。
对于“职责”的解释是某件被认为应该做的,必须做的事。可以说是属于工作中的不得不做的事情,类似于使命。而有些员工,不会把工作当成使命,认为自己只是在为公司、为老板工作,对工作缺乏责任感,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只是一味的找借口逃避,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加以解决,致使工作无绩效,业务荒废。
作为员工的存在价值就在于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人的责任就是敢于面对问题,遇到问题不是当危险来时的“鸵鸟”,而是当猎物来到时的“猎豹”。
完成工作是每一个员工的职责所在,在工作中,每一个员工都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去完成工作,坚信方法总比问题多。主动面对问题,完成工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衡量解决问题在工作中的作用,并使解决问题变成一种职业本能;第二,果断地、永久地解决工作中浮现的日常问题和难题。
在职场中,有很多人遇到困难之后不是想办法解决,而是不停地抱怨,抱怨公司的环境、上司的无能、待遇的不公等等,好像他是全世界最委屈的一个。也许你也曾经这样抱怨过,事实上,即使是那些已经获得高薪的人,他们的生活也不一定是完美的。“当你陷入困境时,不要抱怨,你只能默默地吸取教训。”这是比尔·盖茨在退休之前留给员工们的一句经验之谈。
无论我们从事什么工作,都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此既不能视而不见做“鸵鸟”,又不能盲目乐观,不敢直面问题,乐观地等待着。我们需要的是敢于主动面对问题的乐观——想尽一切办法搞定它!因为这是你的职责所在,你必须面对,往前走一步,而不是不动或往后移动。
松下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说过:“工作就是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最终解决问题的一个过程――晋升之门将永远为那些随时准备解决问题的人敞开着。”
这番话道出了工作的真谛。工作的实质,就是凭借我们自身的能力、经验、智慧,凭借我们对工作的激情,用韧性和耐性去克服困难,解决那些妨碍我们实现目标的问题。
福特汽车的创始人亨利·福特,在制造著名的V-8汽车时,明确要求工程师马上设计和制造出一个内附8个汽缸的引擎。
但有一名工程师却自以为是地认为,在一个引擎中装设8个汽缸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他对福特说:“这种设计简直是天方夜谭,以我多年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我愿意打一个赌,如果谁能设计出来这样的引擎,我宁愿放弃一年的薪水。”
福特先生没说什么,点头答应了他的赌约。后来,其他工程师对全世界范围的汽车引擎资料进行了搜集、整理和分析。经过大量的研究、论证和试验,奇迹出现了,他们不但成功设计出了8个汽缸的引擎,而且还很快就正式生产出来了。
那个工程师对福特先生说:“我愿意履行自己的赌约,放弃一年的薪水。”
此时,福特先生严肃地对他说:“我看这倒不用了,你可以领走你的薪水,但你并不适合在福特公司工作。”
我们不能说这个工程师没有工作能力,但是他缺乏一种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在遇到自己从未遇到的困难时,他选择了逃避,而不是面对。正是这种没有把工作当作自己的职责所在,认真面对工作中的每一个问题的态度使他失去了成功的机会。如果一个员工遇到问题,不是去积极主动地去寻找方法解决,而只是一味“聪明”地寻找借口,那么他是不可能在事业上取得成功的。因为一个人总是千方百计为自己的工作找借口,自然就会对工作疏于努力,也自然不会去思考和反省,更不会去想办法。这种只找借口不找方法的人当然不会成功,只能是一事无成。
即使不考虑那么长远,在工作中,面对具体问题,我们依然要善于找方法。因为问题不会自动消失,方法找对了,你才能成功解决它。否则,问题依然还是问题,你怎么都无法越过这座高山而前进。千万不要坐以待毙,一定要尝试多种方法去解决问题和危机。
也许很多人都知道方法的重要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找到好方法。方法不是现成的,也不是你等来的,它往往需要你绞尽脑汁地去思考、琢磨,反复试验。看到别人使用的好方法,你常常会有这样的感慨:我怎么就想不到呢?其实,不是你想不到,而是你功夫没下到。
当你面对问题一筹莫展的时候,你不妨问问自己:我是不是已经尽力了?我是不是只能这样看这样想?还有没有其他的方式?
方法是无穷无尽的,只要你能想得出来又能起到良好效果,都可以称之为方法。一种方法可以解决不同的问题,一个问题也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很多时候不是没有方法,而是没有一种最好的方法。所以,你还要善于开拓创新,用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来解决问题。
记住:方法总比问题多。当你在工作中遇到问题,不要逃避,只要你勇敢地面对,积极地寻找解决方法,这种负责的态度足以让你踏上成功之路。
⑩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是党组织领导班子。
根据《中回国共产党答问责条例》: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10)职责所在范围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