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的工作职责
㈠ 县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1)教委的工作职责扩展阅读:
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管理、筹措的有关政策规定;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和计划执行情况。
管理监督国家及省、国家下拨的各种专项经费及教育贷款、教育集资、捐款、教师奖励基金等项目的使用情况;管理使用国家财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教育费。
教育局负责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教师轮换、表彰奖惩工作、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㈡ 教育局干什么工作
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 研究全市教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扫盲等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市区初中的设立与变更;负责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新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四)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提出市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负责统筹管理省拨和市下达的教育经费,并归口管理国外、境外对本市教育的援助和贷款;协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市属高校的财务工作;组织协调局管学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 综合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劳动人事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局管各学校(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除部、省属大中专院校以外的其他学校的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核工作。
(六) 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市属成人中专的设置、撤销、更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
(七) 规划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及有关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艺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八) 主管全市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负责拟订职业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师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负责全市自学考试工作。
(九) 指导校办产业工作,协调、指导高校和局直属学校后勤及后勤改革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 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委教工委做好在通大中专院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高校稳定工作。
(十一) 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部管学校(单位)干部的考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
(十二) 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做好大中专院校和局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十三)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工会工作,指导中小学共青团、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四) 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全市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十五) 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中小学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核工作。
(十六)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终身教育等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统筹协调和管理中央部委在沪高校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远郊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编制本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审核或审批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依职权审核高等院校专业设置;负责高等教育机构涉外办学的审批和管理。
(六)指导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终身教育工作,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指导扫盲工作。
(七)加强本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完善本市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归口管理国外对本市教育的援助和教育贷款。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要求及相关标准、教学基本要求,组织编写、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制定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和配套标准;组织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十)统筹管理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负责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十一)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高等院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规划、管理高校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和推动“产学研结合”;指导协调校办产业发展。
(十三)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建设工作;宏观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协调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负责全市性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生、来沪留学生、外援教师、来沪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及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工作;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费出国留学生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十五)规划、指导、协调学校后勤改革和后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学校的环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教育局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是什么百度百科哪有具体内容或者你直接拿复制回答也行
教育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县教育工作规章、政策及措施;研究制订全县教育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订全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县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负责初中、小学学校的设立、布局结构调整、年度招生规模等,对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中专学校和高中学校的设立、布局调整进行考察、论证和报批;审批并宏观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培训班;研究制订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协调指导全县的教育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学改革及城乡教育综合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运行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增加教育投入政策,监控全县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执行情况;研究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及其管理的政策、规定;监视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编报县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管理县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和教育系统的专项经费;搞好教育经费、预算外资金检查、审计,督促、指导改善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管理外地对我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主管全县教师工作,制定全县教干、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培训小学校长及相应职务的教育管理干部,配合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培训初中以上校长及相应职务的教育管理干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编制标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县学校校长的评估和教师的调动;做好机关及学校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归口管理全县的学历教育;组织实施大中专、中小学、成人教育、职业教育、高教自学等考试及初中学业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实验;依法维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和治安、安全工作,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校秩序;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及现代教育技术、远程教育、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指导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会、团队、勤工俭学、电化教育和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国防教育、艺术教育、教育宣传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县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㈤ 教委是干什么的
XXX省.市教育委员抄会简称省.市教委。是省.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是对省.市的教育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和监督。主要部门有:办公室、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老干部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基本建设处、学前教育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德育处、学生处、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体育美育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学校后勤处、审计处、语言文字工作处、督导室、机关事务管理处等.
你说的"经教委"是经教育委员会研究同意的意思
㈥ 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国家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国家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区、县(国家)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全国教育基本建设和局属教育事业单位经费及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全国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调整工作,学校基建、校舍和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负责管理全国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继续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
(八)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负责协调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九)负责国家教育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工资、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国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
(十)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和指导全国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学会工作。
(十二)代政府管理国家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三)负责全国教育系统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家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济南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济南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十五点,分别为:
充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组织实施。
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领域的管理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各部门、教育部。
规划、协调和指导各类学校的教学改革,负责指导教育科研与教学研究的发展,指导我区教育综合改革。
按照管理局的规定,负责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启动、取消和合并以及审核或批准的专业设置;统筹协调社会力量。
会同有关部门发展筹集教育经费、教育经费、教育和基础设施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教育经费、专项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和指导学校教育经费。
负责教育政策、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学校思想道德、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高中毕业考试工作。
规划和指导教学工作人员的建设;负责对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位的评估;负责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和指导。
配备各类学校的指导、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指导本区教育系统管理工作的研究项目,是学校办的行业。
负责教育事业的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管理及服务、指导和教育协会、协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合作,组织和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教育。
教育局负责本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管理机关的管理、使用、培训、学习、任用、监督、领导干部;负责本地系统的党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教育局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统一战线的行政管理体制,负责局系统宣传、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工会制度、共青团组织、妇女工作。
负责该地区的稳定、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受政府委托,教育督导管理。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对国家教育政策、政策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各级各类学校的相关情况进行落实,落实情况。
负责语言和普通话的推广工作。
承担政府分配的其他任务。
㈧ 上海市教育局的工作职责
管理中心(筹)工作职责的通知,上海市教委企业管理中心(筹):
经研究,现将你中心的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工作原则与要求,对市教委直属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委属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推进企业改制和规范化建设,承担委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制订委属企业管理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经济行为实施细则,经上级审定后贯彻执行。
三、制订委属企业总体发展规划、计划,经上级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委属企业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与考核。
四、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市教委国资委依法对委属企业弊首对外投资、合作、贷款、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委属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胡卜缺形式变更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规范委属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依法落实委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权益。
五、依法对委属企业及参控股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对独(全)资或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经营绩效考核,对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六、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按规范程序做好委属全资企业及参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七、协助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委属企业日常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统计、人员培训、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
八、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原委属企业(共7家)历史遗留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完善处理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和稳定、债务纠纷、企业注销、处理经费等,向委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裤辩席会议报告,并推进实施。
九、完成市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㈨ 大连市教育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指导协调教育规划的
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
调市直各部门和区市县及高等院校有关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市教育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专项拨款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法规;统筹安排全市
教育附加费、教育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局属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会同
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审计区市县和局属单位教育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
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归口管理全市教育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以及同港、澳、台的交流工作。
(十)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统计资料,教育信息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高校和局属单位及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全市
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属单位干部。
(十二)协助市纪委(市监察局)做好教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㈩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研究拟定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有关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果和速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及试验工作;
指导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三)管理各类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统筹管理和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
负责组织对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培训工作;
统筹管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负责全市教育基础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和边远省区的教育援助;
负责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的政策、措施;
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措施,检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
(六)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的队伍建设;
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七)指导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九)组织学校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高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出国留学、国外来津留学和教育援外的管理工作。负责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一)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