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治安案件
『壹』 治安拘留5天,为什么开宾馆会有派出所检查
被公安局拘留会留下违法记录,但不是犯罪记录。违法记录非司法机关回是不可以查询的,一般不答会影响当事人今后生活。犯罪记录就会影响当事人今后的入学招工了。《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刑事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三)行政案件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贰』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回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答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符;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三)住宿人员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叁』 治安处罚法七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旅馆治安案件扩展阅读: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肆』 被拘留过的人住酒店,会被看出来吗急求!
不会看出来
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不计入个人的档案,相关规内定中国人即使是容有刑事案底的人在住酒店登记时也没有相关显示,但是与酒店并网的公安网络是有记录的,只要在安分守法也不予追究,这也是保护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4)旅馆治安案件扩展阅读
拘留对个人有何影响
1: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2: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不会被写入个人档案,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
3:治安拘留,连同治安案件的其他材料一并归档长期保存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注销)但公安机关会为行为人保密不会在社会上随意扩散,一般不会影响行为人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拘留
『伍』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陆』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记制度、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财务保管制度、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据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6)旅馆治安案件扩展阅读: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五条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九条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旅馆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条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租用的房间应与客房划开,有条件的应单开通道、出入口,租用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管理或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培训、表彰所需费用由旅馆业提取,具体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商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旅馆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柒』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你自己参照下面内容自行增减,以适合你宾馆使用。!!!!第一条 老店所属员工的管理,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工作时间上午8:30——13:00 下午16:30——9:00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必严密考核。第三条 休假员工,由所属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员工因故延长休假时间时,必须呈请部门主管补准,不然均以旷工论,酒店规定之假日工资照给,旷工以一充三。第四条 员工请事假(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病,病假期内给予半数工资。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给半。(四)直系亲属得请给丧假二日假期内工资给半。(五)女性产假五十日假期内工资给四分之一。(六)全月不请假不迟到不早退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七)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八)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九)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公伤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满十日给予相当一日工资一半,超过期间工资不予给付,公伤所需费用由酒店给付。(十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十一)因私事必须外出经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可离岗,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十二 )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酒店可拒付薪水)。(十三)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1年以上未满3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满5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满10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五条 工资(一)员工工资均按月给制支给(按月三十日计)每月十号定为发薪水日。(二)员工工作满一年者薪水按月薪的百分之十上涨,员工如一年被申诫达五次,记过达三次或记大过一次都不予以涨薪水。员工功与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第六条 雇用及解雇。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在试用期间内工资按雇用岗位低薪给付。雇用员工,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对于新雇员工体检费用由酒店统一给付,如工作未满一年者此费用由个人承担(自行离开或被酒店解雇)。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酒店主管,并向酒店主管人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酒店可以拒付薪水。
第七条 奖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奖金100——200(一)全年请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奖金200——400(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奖金500——2000(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罚金10——100(一)在酒店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罚金50——400(一)在酒店内斗殴者。(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罚金100——2000(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诬控同事者。(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除,被开除者不给予薪水。(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五)窃取公物者。(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第九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酒店检举,情节严重者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捌』 旅馆必须建立哪些治安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 安全责任制度。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内部保了组织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 验证登记制度。对放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要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验证主要是查验旅客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司法机关的释放证明文书、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有身份证号码的其它证件(驾驶证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证件等;查验登记主要包括查验身份证件真伪,登记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以及入住时间等项目。
(三) 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度。
1、 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 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法人、负责人、安保部和客房部、前厅部等部门负责人、客房、总台、安保部门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3、 及时录入、传送行李寄存、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拾物登记等情况;
4、 及时录入、传送可疑情况报查信息、骚扰登记情况;
5、 及时录入、传送发生的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设置的其他信息;
6、 及时浏览接收各种通知、通缉、通报、协查,并录入、传送接收回执。
7、 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旅客住宿信息的,应在1小时内补录、传送。交接班时要检查计算机登记的信息,对未传送的录入信息按规定传送。其它相关信息或信息变更要及时录入、及时传送。
8、 建立系统管理使用日志,将每天入退宿人员信息、录入数量与传输情况如实登记。如遇机算机无法录入和传输故障时,应在30分钟内与系统维修单位联系,同时告知当地派出所。
(四) 访客登记制度。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门卫或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件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由旅馆工作人员安排会见,提示来访客者遵守访客时间,一般安排在会客室或指定的地点,不宜进入客房会客。
(五) 值班巡查制度。旅馆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立专兼职内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旅馆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簿。按规定应安装监控系统的旅馆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
(六) 贵重物品寄存制度。旅馆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务保管箱、保险柜或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必须实行“三对号、一签收”制度,即房号、床号、牌号一致,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名,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
(七) 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1、 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 旅客遗留的其它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 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八) 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旅馆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旅馆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
(九)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旅馆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旅馆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应当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旅馆保管;旅客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旅客严禁在旅馆办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或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