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录笔录
『壹』 治安纠纷的询问笔录
警察的办公程序
『贰』 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如何区别讯问笔录在治安案件中是否能用,在什么案件或者什么情况下可以用
1、性质不同。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2、记录内容不同
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
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3、问话对象不同
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
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4、适用范围不同
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在治安案件中可以使用。吸毒人员被治安拘留期满后回派出所报到,适合用讯问笔录。
『叁』 被治安处罚,笔录将如何处理
回答你来的4个问题,其实只要一句就源能概括:你的案子并没有走正常的法律手续,因此一切都是无效的。
1、如你所说,你的笔录应该在交完罚款后被销毁,因为他们对你的处罚本身就是违法的。你所交的罚款并没有上交国家财政,而是被他们私分了。
2、你所说的裁决书既然没有执行,那就是无效的,裁决书好找,找个空白的填上就可以,但通过你的案子反应出你所处的公安机关违法性质很恶劣,应该严格管理一下了。
3、如果通过正常法律程序,你的案子应该组卷报分局法制科审批,审批后做出裁决书,并严格按照裁决书规定内容执行,并会通知你的家属。案卷经审批后交由分局档案室统一保存,不设档案室的则由派出所自身保管,20年后统一销毁。
4、你所交的罚款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快,也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潜规则。公安机关管理松懈后,这种情况很常见,即使被领导发现了也不会有人管的。当然一般情况是他们保管几个月后就会销毁,或是办完案子马上就销毁。
你的情况不会留有任何案底,所以尽管放心。
『肆』 治安案件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怎样判断
1.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的区别已如上面所述。
2.如果您只是被叫去做了笔录,没有被进行处罚,那么肯定不会有任何记录。
即时您是被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那么:
3.不属于前科。治安案件是指涉及到可能采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尚未触犯法律的人员,公安部门会采取建立个人档案、提取指纹、进行网上快速身份比对等措施。
但这不属于前科。前科通常是指犯罪前科,治安管理处罚不属于犯罪,因此不算前科。
4.不会进入人事档案。因为这只是公安部门的内部记录,也不会写进我们自己的人事档案。而且《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根本不需要送达我们自己的单位,因此,也不可能写入人事档案。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5.因为不写入人事档案,因此也不会影响政审。因为政审主要是以人事档案为依据。
『伍』 怎么做治安笔录
首先你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了解 最好是按照犯罪构成的理论写笔录 毕竟有的治安案件后来会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陆』 治安案件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怎样判断
1、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直观判断非常简单,笔录纸第一页的首行就清楚版地印有“询问笔录”或者“讯问权笔录”的字样。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后会交给你过目审核并签字、按手印时你就可以看清区别了。(前面一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两种笔录的性质区别)讯问笔录是对于已经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是绝对禁止使用“讯问笔录”,否则就是属于用刑事手段办理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
2、治安案件的询问笔录在案件成立并作出相应处罚后,在公安局内部建立案卷卷宗(即行政处罚档案),不会存入被处罚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中。
3、公安系统内部网络,只是互相通报已经成案的案件情况,即使成案的案件笔录等相关证据也不会上网的,不成案的笔录作为线索短时期(一般是半年到1年)保存,以后就销毁。
4、根据你介绍的“派出所没有做任何的处罚就放我走了,警察说只是履行个程序”且“的事隔几个月了”的情况,你的行为公安机关没有认定是违法行为,即没有成案,因此,你不必担心对个人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会有什么影响。因为在政审时,警方如果将不成案的笔录资料作为依据提供给政审考核人员是违法的,你可以对其控告。
『柒』 警察做笔录有什么法律规定
对于警察做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7)治安录笔录扩展阅读:
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一般而言,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 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3、一定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依《人民警察法》,继续盘问(留置)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刑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捌』 有关治安案件笔录的问题
4年已经销毁了!
放心吧,相信我说的话。按级别,也应该销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