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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事件概念

发布时间: 2021-02-02 15:08:22

『壹』 什么叫治安行政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对应。两者不可混合一体。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1)治安事件概念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治安案件

『贰』 治安事件的含义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的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处置的各类社会问题,一般具有影响、危害社会治安的局性和特点,即应当属于“治安问题”。故此,表示这类治安问题的概念、术语,就应当准确、鲜明地标明这种属性和特点。那么,上述哪一个概念更符合这一要求,更格当地反映了危害社会治安的这一类社会现象的本质属性呢?先看“群众(性)闹事”。据《现代汉语词典》 ,群众“泛指人民大众”。因此,“群众”在我国是一个政治概念。另据《现代汉语词典》,闹事指“聚众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聚众”与“群众”是两个不同政治属性的概念,所以,把“群众”和“闹事”连在一起不符合我党“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
再看“突发事件”或“突发性治安事件”。首先,“突发事件”只是表明事件的“突然性”,并不能说明事件的社会属性。而且,在公安领域使用这一概念之前,我国军事领域和医学领域早已使用。其次,“突发性治安事件”或者“治安突发事件”,从概念本身往往使人以为是“治安事件”中“突发”的那一部分,即还有一部分“治安事件”不是“突发”的。而所谓突发性,实际上多数并非是突发的,事件的参与者往往经过一定时间(有时是较长时间)的思想、物质和心理的酝酿、准备,只是公安机关事先未掌握有关信息,似乎事件的发生是突发的。
同样,“紧急治安事件”的概念,看上去似乎是在“治安事件”中有一部分是紧急的,还有一部分是不紧急的。至于“群体性治安事件”,则与“群众性闹事”有异曲同工之处。“群体”即多数人。“事件”,据《现代汉语词典》,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大事情”当然不应该是“个体”造成的(尽管在历史上有些重大事件的核心人物是个人)。因此,在理论上不存在“个体性治安事件”,治安事件都是群体性的;说“群体性治安事件”,如果作为一个专用术语,实是同义反复,画蛇添足。
所以,依笔者之见,作为对某一类破坏治安的社会现象或群体行为的概括性描述,使用“治安事件”完全可以表明其性质和特点。 由此可见,构成治安事件的基本要素有:1、引发者和参与者。任何一个治安事件都有引发者和参与者,多数时候引发者也是参与者,有时引发者则不一定参与事件或者不参与事件的全过程。引发者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体,但是事件的参与主体则必是群体。
2、治安事件主体的行为是为了满足特殊需要的动机或者为了达到特殊目的。所谓“特殊”,即由于通过正常方法或正常途径不可能满足或达到。
3、治安事件的发生,必然是事件主体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同时利用或选择相适宜的场所、时机和环境等外部条件,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
4、治安事件的后果和危害,是客观上导致或者主观上促使事态加剧和扩大,进而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5、参与治安事件的各个个体的行为不一定都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但是从整体上说,治安事件是一种群体越轨行为,是集体性的破坏正常社会规范的活动。

『叁』 怎样界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进行认定,凡触犯《刑法》规定,回应当定罪判刑的案答件,都属于刑事案件;凡情节轻微,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行为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案件就属治安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肆』 什么叫治安警情,概念,治安警情分哪些

是指社会发生治来安、犯罪事件源后,必须由警察出警察来维护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或者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的“警情“和警察的出警数是衡量一个地方治安以及社会稳定的只要因素之一。,“警情”并不是警察的主观行为,而是当社会出现治安事件后使警察出警的一种客观的存在。

『伍』 治安事件的产生与演变

“治安事件”是中国公安工作特有提法的一个概念,在别的国家警务活动中没有相类似的术语。在中国,有关“治安事件”的具体表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该类社会现象表现形态的演化以及人们认识的逐步深入而不断发展着。回溯历史,“治安事件”概念的出现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特别是随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标志的一系列法律的制定颁行,法制的逐渐使全促使人们的认识不断发展,对许多社会现象不再从或不仅仅从政治角度看问题,人们开始用法律的观点认识一些社会事物,随之产生了“治安事件”的概念。
“治安事件”的正式提出,始见于1980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7月15日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根据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该规定同时列举了“治安事件”的种类:包括“打砸抢、聚众骚乱和结伙斗殴事件”。“治安事件”概念的提出,表明这类事件是破坏、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是违反治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这一时期,也有人使用“群众性治安事件”的提法。 自80年代末以来,在公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人们的认识终于趋于一致,并且影响了公安决策,在中央和公安部的文件中,先后采纳了“紧急治安事件”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见中办、国办1994年5月30日《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近几年公安工作的有关文件)。至此,可以说,有关“治安事件”的认识已经趋于成熟,“治安事件”的概念也已成型。

『陆』 什么是重大治安事件

重大治安事件,是复指严重违反治制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

除具有下列情形外,其他治安事件要公开处理:

  1. 涉及警务秘密的。

  2. 涉及个人隐私的。

  3. 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 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柒』 治安事故和治安事件得区别

治安事故,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的灾祸,包括车祸、火灾、爆炸、中毒、群体挤压伤亡、放射性事故。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 这个例子太多了吧。如: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侮辱他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够成刑事案件的等等

『捌』 什么是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构成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回罚条例》之规答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1)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并够刑事处罚的,则按刑法处理;(2)依照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玖』 治安事件的基本特征

第一,群体的聚集。如果某人或某些人意留或已经挑起事端,但是没有群体的聚集,则该行为不构成治安事件。
第二,公开对抗性。这种对抗性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治安事件主体与其行为指向目标的对抗,如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单位,参与械斗的双方等;二是治安事件主体在各方介入后和处置时,与警察的对峙和对抗。
第三,危害的多样性和多重性。治安事件发生后,不仅仅造成物质损失、破坏生产、扰乱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等直接的危害,而且造成非物质性的、间接的乃至潜在的、长远的危害,如损害公众安全感,破坏法制的权威,导致“信任危机”,乃至动摇政治稳定,等等。
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研究治安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以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

『拾』 治安性事件包括哪些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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