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委工作职责
㈠ 国家民委是管什么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回民族事务委员答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㈡ 国家民委是干什么的
国家民委是国务院的一个正部级行政机构,主要解决民族问题。它和国家宗教局是两个机构。到省级,民委和宗教局就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了。到地市级、县级就成民族宗教局了。
㈢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全省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省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管理全省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省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一)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国家民委是一个什么级别的机构都有哪些职能和下设
国家民委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为正部级单位,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国家民委的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8、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0、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民委的下设机构为:
一、机构设置
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监督检查司
4、经济发展司
5、文化宣传司
6、教育科技司
7、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
8、财务司
9、人事司
10、机关党委
11、离退休干部局
12、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13、舆情中心
14、古籍整理研究室
15、机关服务局
二、直属高校
1、中央民族大学
2、中南民族大学
3、西南民族大学
4、西北民族大学
5、北方民族大学
6、大连民族大学
三、直属事业单位
1、中央民族干部学院
2、中央民族歌舞团
3、民族出版社
4、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
5、民族文化宫
6、民族团结杂志社
7、民族画报社
8、中国民族博物馆
9、中国民族报社
(4)民委工作职责扩展阅读: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销。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7月29日,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定性调整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㈤ 什么是民族事务
民族事务指: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相关的事务。
中国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一、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一)本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委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处室负责人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重大问题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负责分管的工作,或由主任委托的有关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民族或宗教工作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主任、副主任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省委统战部的指导;充分发挥本委的职能作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机关各处室及其负责人职责
(一)机关各处室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处室的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使各项工作开拓、务实、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二)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长(主任)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
(三)各处室负责人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要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清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处室之间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互之间要主动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五)各处室要定期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六)各处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三、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
研究确定委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委召开的有关会议的准备事项;
研究需要提交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听取并研究有关处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布置工作任务等。
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可指定处室列席人员。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直接确定,或由副主任提出报主任确定。
有关处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的准备工作,提前将会议讨论材料通过办公室分送给会议出席者(干部人事有关材料除外)。
机要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力求做到完整、准确,如需要可编发会议纪要。
(二)处室负责人会议
处室负责人会议由委领导、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汇报交流各处室工作;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三)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先进处室和先进工作者等;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四)各市民族宗教局长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经验,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参加人员为各市民族宗教局局长等。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五)专题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涉及全省民族或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主任办公会议、处室负责人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处室要认真执行,及时落实。委领导要督促分管处室抓好落实。
四、办文制度
(一)各处室报委领导审批的公文,除涉及干部人事等需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委领导审签,办公室只在文字方面进行公文审核。
(二)本委发布的决定、布告、公告,由主任签发。报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意见,由主任签署;
主任不在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办公室须随文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其他公文由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三)由处室经办人起草的公文,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核稿,送委领导审签;
文件内容涉及相关处室的,须经相关处室会签,然后经办公室审核后送领导审定。
(四)对由其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或会签稿,应先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送办公室审核,再报领导审签。
(五)要加强对文件办理过程的协调。对上级交办件、部门来文,办公室根据委领导的意见落实承办处室。若主办与会办处室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办公室列出有关处室的意见报委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督办制度
(一)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各项办理工作。
(二)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重要文件、电报规定落实的事项;
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及本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示的事项;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办工作程序:
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示的事项,由机要秘书登记、编号,送委领导批办后交有关处室办理;其它督办事项,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交有关处室办理。
鉴于我委工作的性质和特殊复杂性,有关处室收到督办文件后,应及时落实办理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并由主办处室汇总意见后送委领导审定。
六、调查研究制度
(一)本委和各处室每年年初要根据上级精神和我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具体调研课题要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二)委领导及处室负责人一般每年下基层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年至少提交一篇调研报告。
(三)重大问题决策之前,要通过咨询论证、座谈等适当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族界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四)结合本部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更好地为上级领导决策和人民群众服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㈦ 辽宁省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及构成是怎样的
辽宁省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二)管理全市的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
(三)参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决策。
(四)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五)发展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和扩大同宗教界的政治联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服务。
辽宁省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调研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协调民族、宗教方面参观团(组)的接待工作。
政策法规处:
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民族成分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综合信息工作。
民族处:
负责贯彻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拟订民族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调查研究和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状况及运行情况,参与其规划的制定与决策;参与指导和组织协调民族科技、民族文体、民族饮食业、民族特需品的生产、供应等各项工作,为发展民族经济提供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贫困民族乡(镇)、村"对口帮"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处理民族纠纷;推荐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宗教一处(民间信仰处):
负责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宗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对突出的非法宗教活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推荐宗教界上层人士出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结宗教界上层人士和代表人物,做好统战工作;负责联系宗教团体的工作,协助宗教团体抓好"自养"服务事业;处理宗教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依法管理佛教、道教方面的事务和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代表人士和信访群众;掌握佛教、道教的基本情况,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
宗教二处:
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务和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代表人士和信访群众;掌握天主教、基督教基本情况,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
宗教三处:
依法管理伊斯兰教方面的事务和工作;负责联系伊斯兰教代表人士和信访群众;掌握伊斯兰教的基本情况,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
㈧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六)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九)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应事务。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四)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
(十五)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传统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的管理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六)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十七)指导各地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㈨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内少数民族事容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
㈩ “民委”的职能有哪些
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国家民委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