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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01 01:17:21

㈠ 对科学家这个职业的理解和认识

科学家和工程师作为社会的成员,除了做个好公民以外有没有特殊的伦理责任?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科学在本质上是进步的、有益于全人类的.科学是探索真理的活动,而科学知识作为真理的代名词在本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或者至少是中性的.因此,科学家的责任就是做好本职工作.科学研究的成果越多,科学家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至于有人利用这些成果危害社会、危害他人,那与科学家无关.另一些人则相信,科学知识可能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科学家在道义上有责任去避免科学知识被用以危害社会.
一、现代社会中责任的含义
责任(responsibility)与和社会角色联系在一起的义务(ty)、责任(obligation)、法律上的应负责任(liability)含义稍有不同.责任在伦理学中是较为新近出现的用语,其词根是拉丁文的“respondere”,意味着“允诺一件事作为对另一件事的回应”或“回答”.它在西方宗教伦理传统中用于接受或拒绝上帝的召唤.“人行善就是指他充当应上帝召唤而负责任的人……就我们回答上帝对我们的启示而言,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总是在于责任.”英语中作为抽象名词的“责任”已知最早(1776)被用来描述统治者的一种自我权利,即“对他行使权力的每一行动的公众责任”.法语、西班牙语、德语中相应的名词也在那个时期才出现.在汉语中,责任最通常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的职位(社会角色)或机构相联系的职责,指分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责任一词最常用于伦理和法律时的含义是人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行为应该是可以答复的、可以解释说明的.如果说法律往往讨论行为发生以后的责任,那么伦理责任则有前瞻性.在法律体系中,角色、因果关系、义务和能力都和责任相关.但是在传统的道德体系中,对公民的要求只是尽自己的本分,遵守与其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应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责任概念并没有起显著的作用.(至今在国内的许多网络全书,包括哲学大网络全书中也查不到“责任”的词条)
在重视功利、强调个性和民主的现代社会,人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角色,而且更重要的是行为者.现代人的行为选择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指认识到对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责任的人的自由.因为原来的社会等级制度被冲垮以后,每个人追求自我利益、进行个人奋斗,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人们必须学会考虑他人,以同等地位的水平来负责任.因此,现代人对“责任”的思考越来越多.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区分了“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信念伦理”的信徒需要的仅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让它熄灭,他的行动目标从可能的后果看毫无理性可言”.责任伦理的行为则必须顾及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他强调在行动的领域里责任伦理优先.
关于责任的道德理论有的强调行为者,即把责任的基础放在行动着的行为者(例如康德把自治——自我的责任——作为他的伦理哲学基础);有的把对行为者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职业作为伦理的基础;还有的强调自我和他人的对抗,自我存在于和他人、世界的活动关系之中.总之,作为行为者的人和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是责任的核心.
从哲学上讲,责任观念和因果性联系在一起.“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预见后果.”然而,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不是一一对应的单向线形链,而是错综复杂的.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分,一个原因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一种结果也可能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其中有些被人们了解,有些却不甚被了解.因此,讨论责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责任是知识和力量的函数,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例如医生、律师、科学家、工程师或统治者,由于他们掌握了知识或特殊的权力,他们的行为会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界带来比其他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应负更多的伦理责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规(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来约束其行为.
但从前人们的知识和力量还相当有限,以致常常把许多后果都推给了命运和永恒的自然规律,人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做好现在不得不做的事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增长,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为本性也发生了变化.个人的行为的后果越来越复杂、越严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预测.现代技术已经引入有如此巨大规模的行动、目的和结果,技术的力量使责任成为伦理学中必须遵循的新原则,特别是对未来的责任.哲学家汉斯·乔纳斯在他的《责任命令》一书中提出,“人的‘第一命令’是不去毁灭大自然按照人使用它的方法所给予人的东西”.
如果说在相当长时期内西方关于公民的理论还更多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话,那么近几十年来,人们越来越强调的是“责任”.“责任”正在起着比以往巨大得多的作用,已成为当前社会中的主导性规范概念和最普遍的规范概念.用卡尔·米切姆的话来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责任在西方对艺术、政治、经济、商业、宗教、伦理、科学和技术的道德问题的讨论中已成为试金石.在当今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渗透在社会的所有领域,科学家、工程师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参与社会重大的决策和管理,因此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
二、科学是价值中性的吗?
虽然“责任”是一个现代话题,但科学家的责任似乎被看作例外.近二三百年来,许多人相信科学是价值中性的:科学知识(纯科学)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或者科学活动的动机、目的仅仅在于科学自身,不参与个人的价值;或者科学理论不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科学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
“中性论”中最具代表性而且在科学界影响甚广的是逻辑实证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只有那些由经验的语句组成、摆脱了主观和价值因素的、能借助于数学公式和进行严格逻辑推理的具有精确性概念和稳定体系的有用知识才是科学.于是,人的社会、历史、文化、心理因素统统被排除在科学之外.科学被看作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客观知识,它不受社会价值的影响,也无善恶之分,是价值中立的.
还有人认为不仅科学知识本身价值中性,而且科学活动的动机、目的只在于科学自身,不参与个人的价值.例如,马克斯·韦伯视科学为工具理性并从科研机构的科层制(bureaucracy,一种有效的、合理性的组织形式)要求出发认为,科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动,通过理性计算去选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过服从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张科学家对自己的职业的态度应当是“为科学而科学”,他们“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识上的诚实……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和数学关系”.他甚至断言“一名科学工作者,在他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断之时也就是对事实充分理解的终结之时”.
不同时期的“中性论”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它反映了科学发展一定阶段由于专业分工过细,专业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视整体的局限性(把科学活动和科学的社会后果截然分开);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理性活动与人类的其它活动(例如艺术、宗教等)的区别(建立在经验事实和逻辑基础之上的科学确实有其客观性的一面,但经验事实也不可避免地渗透着价值观念);也反映人们对自然界基本图景的理解(近代机械论世界观把精神世界彻底和物质世界分离开来,与第二性质相联系的价值的根源不在上帝或自然界而是工业和人的功利,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自然界本身是没有价值的);还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对自主发展的要求(为保证科学活动的正常运行,科学系统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正是由于这后一点,有人称“中性论”是一种面具、一种盾,甚至是一种剑.例如,17世纪,羽毛未丰的英国皇家学会的科学家以向保皇党保证保持价值中立,不插手神学、形而上学、政治和伦理的事务,作为不受检查而自由发表文章和通信的权利的交换条件.而在20世纪,在科学日趋强大甚至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时,“中性论”又被用作反对“科学政治化”、“科学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纳粹对犹太科学家的摧残)的武器.
“科学价值中性论”在某种意义上、某个特定范围内似乎可以成立,至今在学术界仍很有影响,并常常被用来作为拒绝考虑科学家的伦理责任的挡箭牌.但是如果从认识角度、从整体上来历史地考察科学产生及其发展的社会背景,科学对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影响,那么我们只能把“中性论”看作一种神话或一种理想.逻辑实证主义的“价值中性论”受到历史主义和其他科学哲学流派的批判.而韦伯本人对“工具理性”以及把个人看作内行而又无意识的齿轮的“科层制”的局限性就有所认识.
在当今“科学-技术一体化”、“科学技术-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大科学时代,科学在工业、军事中的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科技在各国都已成为国家行为,价值中立的纯科学理想的基础不复存在.“纯科学”概念已被相对于应用科学的“基础科学”所代替.科学研究概念也被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在内的R & D所代替,纯科学早已不足以代表科学整体.“科教兴国”、“国家利益中的科学技术”等口号明确地表达了国家投资科学的社会目标.从科学自身来看,现代科学已成为一种社会事业,科学家一般都是属于某个机构或组织的成员或雇员(既然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科学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资金及其它社会资源),而这种支持是不可能不期望回报的,虽然不一定是短期的或直接的.“为科学而科学”的清高和超脱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科技工作者必须考虑科学的社会后果以及自己的社会伦理责任.
三、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关注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从“为科学而科学”的态度出发把科学家的共同精神气质和伦理规范归纳为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公有主义(communalism)、无利益性(disinterestedness)、有条理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和独创性(originality).对这些规范有很多争议,本文暂不作讨论.后来又有人增加了谦虚、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等.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实验)还应遵守人道主义原则(比如纽伦堡法典)以至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原则(例如,1978年保护动物权利国际联盟通过“动物权利世界宣言”,认为所有动物都有出生的自由,也有生活的自由,每一动物都有权受到尊重等.

㈡ 工程师与科学家的职责有和不同

这个不好回答,我感觉工程师侧重实际,科学家侧重理论,他俩的区别就如同发现和发明的区别。工程师是靠现有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科学家是靠现有的知识发现新的知识或问题。

㈢ 科学家的科学使命是什么

科学家的科学使命是什么?科学家就是将不可能变成可能的人。科学家最初和我们的普回通的人是答一样的,大多数属于无意识的发现和有意识的关注,有意识了解,有意识的试验,在加上意外的发现,这就给我们最普通的人提供了“想当”科学家的理由,或给我们最普通的人提供了有可能成为科学家的前提。真正的科学家就是将他的发现,将他的关注,将他的了解,将他的试验和在这一个“前期的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的“意外”的“发现”,再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具体情况,只要属于“国xxxx无公开研究活动”的,其实就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以“登记”,报xxxx批准,报xxxx备案。
你只要经过“立项、研究、发表自己的见解”,并且能够得到“xx认可”,你就可以一步一步的成为“名副其实”的“科学家”了。这就是科学家的科学历史使命。

㈣ 数据科学家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数据科学家倾向于用探索数据的方式来看待周围的世界。把大量散乱的数据变成结构化专的可供分析的数属据,还要找出丰富的数据源,整合其他可能不完整的数 据源,并清理成结果数据集。新的竞争环境中,挑战不断地变化,新数据不断地流入,数据科学家需要帮助决策者穿梭于各种分析,从临时数据分析到持续的数据交 互分析。当他们有所发现,便交流他们的发现,建议新的业务方向。他们很有创造力的展示视觉化的信息,也让找到的模式清晰而有说服力。把蕴含在数据中的规律 建议给Boss,从而影响产品,流程和决策。

㈤ 什么是岗位科学家

岗位科学家就是指工作的位置,科学家不用解释,两个连在一起就是指在进行某内些领域研究的专门容人才。但是和单纯搞研究的科学家是不同的,这个是工作性质,和研究性质的科学家是不一样的。

主要职责包括:

1、从事产业技术发展需要的基础性工作;

2、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与集成,解决国家和区域产业技术发展的重要问题;

3、对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给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支持立项建议,促进相关基础研究成果与体系内的研究相互衔接;

4、开展产业技术人员培训;

5、收集、监测和分析产业发展动态与信息;

6、开展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咨询;

7、组织相关学术活动;

8、通过共同的目标和任务,与各综合试验站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㈥ 首席科学家制度的介绍

是以色列创立的科技创新管理模式。以色列在28个部(第32届内阁,33届内阁减少为22个)设立有13个首席科学家和“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协调指导与该部职责有关的科技活动。

㈦ 当一个科学家所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非常人.因为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科学家.
2、思维独特.不是一般人的思路思考问题.
3、求知 的欲望,坚持不懈的精神.
4、不怕苦.

科学家形象与科学家责任
科学家在社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原因不仅是科学知识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财富和福祉,而且是因为科学家被视为不求功利、超凡脱俗的真理化身.科学是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客观知识,它不受社会价值的影响,也无善恶之分,是价值中立的.比如,马克斯��韦伯相信,科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动,通过理性计算去选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过服从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张科学家对自己的职业的态度应当是“为科学而科学”,他们“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识上的诚实……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和数学关系.”
这种“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有时指科学知识(纯科学)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有时指科学活动的动机、目的仅仅在于科学自身,不在于个人的价值;有时指科学理论不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科学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
“科学价值中立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这包括:方法上的专业化分工达到高效率;哲学上的机械唯物论把物质和精神、事实和价值截然分开;经济学上作为一种时代精神的不干预主义影响到科学界强调科学的自主性;政治上的官僚科层制把个人既看作内行又看作无意识的齿轮.这反映了科学发展一定阶段由于专业分工过细、专业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视整体的局限性,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理性活动与人类的其它活动(例如艺术、宗教等)的区别;也反映人们对自然界基本图景的理解,还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对自主发展的要求.
“科学价值中立论”在某种意义上、某个特定范围内似乎可以成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科学事业免受某些社会干扰.例如,17世纪,羽毛未丰的英国皇家学会的科学家以向保皇党保证保持价值中立,不插手神学、形而上学、政治和伦理的事务,作为获得自由发表文章和通信权利的交换条件.20世纪,在科学日趋强大甚至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时,“中性论”又被用作反对“科学政治化”、“科学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纳粹对犹太科学家的摧残)的武器.但是“科学价值中立论”也有时被用来作为拒绝考虑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挡箭牌.
社会在变化,科学事业也在变化,当代社会绝大多数科学家把科学研究作为谋生的职业,为实际应用的功利目的而进行科学研究.这是否会有损于科学家清高脱俗、集真善美于一体的理想形象呢?
20 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引起社会的日益关注.1989年美国医学学会发布“在健康科学中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报告;199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和医学研究院共同发表了题为“负责任的科学:确保研究过程的诚信”的研究报告;1995年美国的这三院又联合再版了《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在1989年初版时的书名《怎样当一名科学家》后面明确加上“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以强调科学家的责任;2002年美国的三院再次出版了有关科学研究的责任的研究报告《科学研究中的诚信——创造促进负责任研究行为的环境》.可见责任在科学界越来越受到重视.
什么是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自由意志),如果一切行为都出于被迫,就谈不上责任;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它能预见后果(认识能力).由于人有自由意志、有控制能力、有预测能力,人能有效地影响外部世界,因此人的行为要负责任.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例如医生、律师、科学家、工程师或统治者,由于他们掌握了知识或特殊的权力,他们的行为会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界带来比其他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应负更多的责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规(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来约束.
科学技术增加了人的预测和控制能力,因而也扩展了责任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增长,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为本性也发生了变化.个人的行为的后果越来越复杂、越严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预测.
关于科学家的责任的讨论有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一种角度是讨论作为科学共同体的成员,在促进科学知识增长过程中科学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马克斯��韦伯、默顿等人正是从这一角度提出为科学而科学,普遍性、公有性、无利益性、系统的怀疑主义、独创性、谦虚、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等.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实验)还应遵守人道主义原则(比如,1949年纽伦堡法典,强调人类被试的实验要遵循知情同意、有利、不伤害、公平、尊重等原则)以至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原则.这些规范保证了科学的自主发展和科学知识生产的正常运行.
另一个角度是从社会大系统来看,考虑科学家在社会中身份的多重性,科学家的行为规范应该增加一条:有责任性,即有责任去思考、预测、评估他们所生产的科学知识的可能的社会后果.由于科学发展使人拥有的力量越来越大,因此科学家对由这种力量导致的行为的后果的责任相应也增加了.如果人们把科学给人类带来的福祉归功于科学家的话,那么科学家对科学导致的其他消极后果是否应该负责?如果说很难要求科学家对应用前景尚不清楚而且不易预测的基本原理的发现的应用后果负责的话,那么对试图把科学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业、军事或其它)的科学家(这是当代科学家中的大部分)来说,不管他们的主观动机意愿如何,都应该要求他们对其科学活动的后果作慎重的考虑.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在军事和工业中的应用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负面社会影响越来越明显.核战争、基因工程、与科技发展不无相关的生态危机等将对人类的生存起决定作用,科学家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再也不能漠不关心.
30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者对科学与社会关系的开创性研究,以贝尔纳、李约瑟、C. P. 斯诺等人为代表的一批英国进步学者,提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他们认为科学家不应该躲在象牙塔中而应该为大众服务、为大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紧密相连,科学家有责任用科学为人类造福,以科学教育大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家们兴起反战和平运动,讨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以爱因斯坦、尼尔斯��波尔、西拉德、鲍林等为代表的科学家们大力呼吁、积极活动为使科学研究的结果应用于和平目的,而不是用于战争.“致力于民众教育,让他们广泛地了解科学空前发展所带来的危险可潜在可能性,是所有国家的科学家的责任.”
由于科学家掌握了专业科学知识,他们比其他人能更准确、全面地预见这些科学知识的可能应用前景,他们有责任去预测评估有关科学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对民众进行科学教育.由于现代的科学家不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作为社会精英,他们还经常参与政府和工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声誉,他们的意见会受到格外的信任.因此他们对非本专业特长的事应谦虚谨慎,在各种利益有矛盾时他们有责任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退出某些项目的研究.不能因为部门的利益,为了经费、投资,只说好的、不说坏的一面.
80年代以来,人们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的涵义有了新的扩展,科学家不但有责任使自己的研究结果为人类和平服务,他们还有责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当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可能破坏生态平衡、物种或人类和平时,科学家有责任停止研究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研究的潜在危机.1974年生物学家伯格发表公开信自动暂停重组DNA研究,引起对基因研究的潜在危害的讨论.科学家对其责任的范围有了新的思考,“科学家自身开始对研究者的职责和无限地追求真理的权利提出批评和表示怀疑.”
1984年在瑞典乌普萨拉制定的“科学家伦理规范”中规定: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作出判断时应该考虑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退一步说,即使这些研究都有价值,科学家也有选择的责任.国家或机构的资源总是有限的,选中某一些研究项目,就会牺牲另一些项目.因此在决断项目内容和研究目标时,要考虑是否合乎道义上对资源的使用和分配的正义标准,要权衡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因为科学技术活动需要社会资源,它会带来社会效益,但也具有社会风险,所以在资源、效益和风险的分配方面要控制和避免利益冲突,尽量做到社会公正.
近年来关于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讨论是这种思考的继续.对科学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潜在危险的科学研究是否应该加以限制,例如克隆人,人们对此仍有争论.有人认为号召科学家拒绝研究可能危害社会的项目带有不少空想的性质;也有人担心,对责任的强调是否会造成对科学家不必要的限制.然而,既然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人类驾驭自然力的能力、为全人类的福祉服务,那么,科学研究的方向和进展速度都应服从于科学家对社会的责任.

㈧ 核科学家有什么使命和职责,你们谈一下吧。

我自己认为他复们以该要成为反制对核战争的积极分子才可以。45年的爆炸让钢塔全部熔化,在半径400米内,沙石都变成了黄绿色的玻璃物质,半径1600米内,所有植物全部死亡。原子弹的威力震惊世界,也使反对原子弹的呼声高涨。舆论不但谴责下令使用原子弹的人也追究科学家的责任。大批人,如奥本啦,都辞去核武器研究工作,这让许多的原子弹研究者都成了反核的积极份子。中国为了打破核垄断,最终消灭核武器,也宣布了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种种一切表明了和科学家的责任是反核武器。

㈨ 科学家的职责

科学家的职责是成为科学家的一个标志,是首先是一个独立的研究者,也就是说一个科学家必需有参与科学研究,发表,交流等活动的自主性。而如何赢得这种自主性呢?这种自主性是和成果挂钩的,说白了所谓的成果无非就是发表文章或获得专利权。
科学家的职责是研究为职业的科学家是至关重要的。在过去我们总强调科学家应该首先具备科学精神,也就是你如果想以科学发现为职业,就必须从精神上有一种献身,求实,严谨和持之以恒的内质,这就是所谓的科学精神。随着科学研究成了一种社会建制,特别是当现代科学活动出现了政府主导的特征之后,科学就一下子从”小科学“变成了“大科学”,科学也随之变成了一种职业。这就是为什么说科学从业人员也象社会中其他人群那样,有白领,蓝领,师傅,学徒,领导者,被领导者,剥削者,被剥削者,甚至也有资本家,工人,甚至还会有无赖,骗子,夸夸其谈者和滥竽充数者,话又说回来了,不管你是不是一位具有独立能力的科学家,如果你从事的是科学研究,那么你就必须具备科学精神。也就是具备求实,敬业精神,这一点和一个人是不是科学家没有关系。
因此在研究生阶段发表一些有力的文章是你找工作的敲门砖,否则这个发表文章的任务就必须在博士后阶段尽快完成,否则你肯定不会有轻松日子过。除非你不准备再从事相关的科学研究。也就是你不准备再成为科学家了。
科学家里职责是科学活动有时看上去更象一种信誉投资,不仅是因为在当今的“大科学”时代里每一位科学家都需要有人资助,而且没有信誉的科学家也算不上是实质意义的科学家。好像有人说过一句话:一个有贡献的科学家顶得上很多的政治家或将军们。这句话如果评价处于“小科学”时代的科学家是不过分的。在当前的“大科学”时代,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科学研究集体的贡献,而不是单个人的贡献。在现实中,人们还总是习惯于把科学发现的功劳算在一个研究小组的领头人名下。因此如果说科学成果能够给科学技术人员带来“信誉”的话,那受益最多的往往是其中的少数人,体现社会中常见的“马太效应”。

科学实验
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说科学研究越来越是一种职业的原因了。
对于一个准备成长为科学家的青年人来讲,你所需要的是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中建立自己的学术信誉。鉴于人们的认识习惯,对于一个年轻的科学生来讲是很难不需要自己的导师分些学术信誉给你的。因此当你在挑选导师的时候就一定要看你将来“导师”的为人。特别是看他/她能不能帮助你最终成为“独立”的研究者。在英语里有一个名词“Mentor” 相当于汉语的”恩师“。那么衡量你的导师是不是你的“恩师”的判断依据除了你是否真的学了些什么之外,最终一定要看你的导师在你成为一个独立的科学研究者的过程中起没起关键的作用。这一点其实是非常重要的。
也许有些人会以为只要是导师做到了“授业解惑”就行了,我觉得那确实远远不够。因为一个科学家的责任除了需要做出科学贡献之外,还必须能够培养成独立的科学家。这其实是科学家的另一个重要任务之一,应该算在一个科学家的贡献里面。
因此在如今的科学环境下,对于一个有志于成为科学家,准备献身科学研究的年轻人来讲就必须注意一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到科学的重要性,认同科学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有了这样的观念才会热爱科学,才会产生献身科学的动机和愿望。
二.自觉培养科学精神,尽可能地系统掌握已有的科学知识。其实这是一个科学家所必不可缺的东西。
三.策略.其中选择导师是关键。
四.坚持.持续的在某一个方向进行深入研究。
古人云:择业不可以不慎。同样择师也是很严肃的事情。
从科学革命- 常规科学的周而复始发展观看,曾邦哲提出科学发展阶段构成一个从A开拓型人才、B集成型人才(牛顿与爱因斯坦等)到C继承型人才(大师的学生 - 常言的名师出高徒)、D常规型人才(师从C型),再到E(A)开拓型人才(D的学生开始质疑B型人才。
科学家都有职责,通过让民众广泛理解由自然科学之史无前例的增长所带来的危险和提供的潜能,而在民众教育方面做出贡献。我们呼吁请各地的同行,通过启发成年群体或者通过教育正在到来的后代,而为此不懈努力。特别是教育应当强调改进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且在教育中应当消除任何形式的对战争和暴力的夸耀。
科学家,因为具有专门的知识,更有条件提前获悉科学发现带来的危险和潜能。因此,他们对于我们时代最紧迫的问题,具有专门的本领,也肩负特别的责任。
当前,在国与国之间不信任以及由此导致军事霸权之竞赛的局势下,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所有学科分支,已经愈益卷入军事研发之中。在诸多国家民众的眼中,“自然科学”已经变得与“武器研发”密切联系在一起。科学家,或者由于对国家安全做出了贡献,而接受赞美,或者通过发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已将人类带入危难之中,而承受诅咒。科学在许多国家享受了越来越多的物质支持,主要是由于它对于此国家军事实力和军备竞赛获胜程度的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性。这就使科学偏离了其本真的目的,科学的真正目的是增进人类的知识,以及为了全人类的福祉,提高人类驾驭自然的能力。

㈩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道德,伦理等)

科学家形象与科学家责任

科学家在社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原因不仅是科学知识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财富和福祉,而且是因为科学家被视为不求功利、超凡脱俗的真理化身。科学是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客观知识,它不受社会价值的影响,也无善恶之分,是价值中立的。比如,马克斯韦伯相信,科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动,通过理性计算去选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过服从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张科学家对自己的职业的态度应当是“为科学而科学”,他们“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识上的诚实……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和数学关系。”
这种“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有时指科学知识(纯科学)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有时指科学活动的动机、目的仅仅在于科学自身,不在于个人的价值;有时指科学理论不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科学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
“科学价值中立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这包括:方法上的专业化分工达到高效率;哲学上的机械唯物论把物质和精神、事实和价值截然分开;经济学上作为一种时代精神的不干预主义影响到科学界强调科学的自主性;政治上的官僚科层制把个人既看作内行又看作无意识的齿轮。这反映了科学发展一定阶段由于专业分工过细、专业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视整体的局限性,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理性活动与人类的其它活动(例如艺术、宗教等)的区别;也反映人们对自然界基本图景的理解,还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对自主发展的要求。
“科学价值中立论”在某种意义上、某个特定范围内似乎可以成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科学事业免受某些社会干扰。例如,17世纪,羽毛未丰的英国皇家学会的科学家以向保皇党保证保持价值中立,不插手神学、形而上学、政治和伦理的事务,作为获得自由发表文章和通信权利的交换条件。20世纪,在科学日趋强大甚至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时,“中性论”又被用作反对“科学政治化”、“科学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纳粹对犹太科学家的摧残)的武器。但是“科学价值中立论”也有时被用来作为拒绝考虑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挡箭牌。
社会在变化,科学事业也在变化,当代社会绝大多数科学家把科学研究作为谋生的职业,为实际应用的功利目的而进行科学研究。这是否会有损于科学家清高脱俗、集真善美于一体的理想形象呢?
20 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引起社会的日益关注。1989年美国医学学会发布“在健康科学中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报告;199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和医学研究院共同发表了题为“负责任的科学:确保研究过程的诚信”的研究报告;1995年美国的这三院又联合再版了《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在1989年初版时的书名《怎样当一名科学家》后面明确加上“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以强调科学家的责任;2002年美国的三院再次出版了有关科学研究的责任的研究报告《科学研究中的诚信——创造促进负责任研究行为的环境》。可见责任在科学界越来越受到重视。

什么是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自由意志),如果一切行为都出于被迫,就谈不上责任;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它能预见后果(认识能力)。由于人有自由意志、有控制能力、有预测能力,人能有效地影响外部世界,因此人的行为要负责任。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例如医生、律师、科学家、工程师或统治者,由于他们掌握了知识或特殊的权力,他们的行为会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界带来比其他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应负更多的责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规(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来约束。
科学技术增加了人的预测和控制能力,因而也扩展了责任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增长,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为本性也发生了变化。个人的行为的后果越来越复杂、越严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预测。
关于科学家的责任的讨论有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一种角度是讨论作为科学共同体的成员,在促进科学知识增长过程中科学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马克斯・韦伯、默顿等人正是从这一角度提出为科学而科学,普遍性、公有性、无利益性、系统的怀疑主义、独创性、谦虚、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等。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实验)还应遵守人道主义原则(比如,1949年纽伦堡法典,强调人类被试的实验要遵循知情同意、有利、不伤害、公平、尊重等原则)以至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原则。这些规范保证了科学的自主发展和科学知识生产的正常运行。
另一个角度是从社会大系统来看,考虑科学家在社会中身份的多重性,科学家的行为规范应该增加一条:有责任性,即有责任去思考、预测、评估他们所生产的科学知识的可能的社会后果。由于科学发展使人拥有的力量越来越大,因此科学家对由这种力量导致的行为的后果的责任相应也增加了。如果人们把科学给人类带来的福祉归功于科学家的话,那么科学家对科学导致的其他消极后果是否应该负责?如果说很难要求科学家对应用前景尚不清楚而且不易预测的基本原理的发现的应用后果负责的话,那么对试图把科学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业、军事或其它)的科学家(这是当代科学家中的大部分)来说,不管他们的主观动机意愿如何,都应该要求他们对其科学活动的后果作慎重的考虑。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在军事和工业中的应用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负面社会影响越来越明显。核战争、基因工程、与科技发展不无相关的生态危机等将对人类的生存起决定作用,科学家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再也不能漠不关心。
30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者对科学与社会关系的开创性研究,以贝尔纳、李约瑟、C. P. 斯诺等人为代表的一批英国进步学者,提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他们认为科学家不应该躲在象牙塔中而应该为大众服务、为大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紧密相连,科学家有责任用科学为人类造福,以科学教育大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家们兴起反战和平运动,讨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以爱因斯坦、尼尔斯・波尔、西拉德、鲍林等为代表的科学家们大力呼吁、积极活动为使科学研究的结果应用于和平目的,而不是用于战争。“致力于民众教育,让他们广泛地了解科学空前发展所带来的危险可潜在可能性,是所有国家的科学家的责任。”
由于科学家掌握了专业科学知识,他们比其他人能更准确、全面地预见这些科学知识的可能应用前景,他们有责任去预测评估有关科学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对民众进行科学教育。由于现代的科学家不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作为社会精英,他们还经常参与政府和工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声誉,他们的意见会受到格外的信任。因此他们对非本专业特长的事应谦虚谨慎,在各种利益有矛盾时他们有责任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退出某些项目的研究。不能因为部门的利益,为了经费、投资,只说好的、不说坏的一面。
80年代以来,人们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的涵义有了新的扩展,科学家不但有责任使自己的研究结果为人类和平服务,他们还有责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当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可能破坏生态平衡、物种或人类和平时,科学家有责任停止研究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研究的潜在危机。1974年生物学家伯格发表公开信自动暂停重组DNA研究,引起对基因研究的潜在危害的讨论。科学家对其责任的范围有了新的思考,“科学家自身开始对研究者的职责和无限地追求真理的权利提出批评和表示怀疑。”
1984年在瑞典乌普萨拉制定的“科学家伦理规范”中规定: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作出判断时应该考虑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退一步说,即使这些研究都有价值,科学家也有选择的责任。国家或机构的资源总是有限的,选中某一些研究项目,就会牺牲另一些项目。因此在决断项目内容和研究目标时,要考虑是否合乎道义上对资源的使用和分配的正义标准,要权衡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因为科学技术活动需要社会资源,它会带来社会效益,但也具有社会风险,所以在资源、效益和风险的分配方面要控制和避免利益冲突,尽量做到社会公正。
近年来关于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讨论是这种思考的继续。对科学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潜在危险的科学研究是否应该加以限制,例如克隆人,人们对此仍有争论。有人认为号召科学家拒绝研究可能危害社会的项目带有不少空想的性质;也有人担心,对责任的强调是否会造成对科学家不必要的限制。然而,既然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人类驾驭自然力的能力、为全人类的福祉服务,那么,科学研究的方向和进展速度都应服从于科学家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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