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32条
Ⅰ 有谁知道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款内容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Ⅲ 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Ⅳ 如何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32条
这一条是针对国家管制器具而言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是国家管理器具,个人是无权所有的。这一条跟刑法也是衔接的,情节严重是可以刑事拘留的,这里所说的枪支不是手枪等致命性武器,致命性枪支是根据刑法来处理的。
Ⅳ 携带弩怎么处罚--------------------这个看不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弩属于管制器具,非法携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处罚专。本条处罚分为两种情形属三种处罚。
1、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只要携带,即构成违法,依据本条处理。
2、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主观故意不明显、主动配合、上交、积极消除不良后果等情节的视为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
3、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公共场所是指礼堂、剧场、博物馆等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对此行为处罚较重是因为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更大危害。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下: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六、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6)治安法32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Ⅶ 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中的携带
弩属于管制器具,非法携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处罚。本条处罚分为两种情形三内种处罚。
1、处五容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只要携带,即构成违法,依据本条处理。
2、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主观故意不明显、主动配合、上交、积极消除不良后果等情节的视为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
3、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公共场所是指礼堂、剧场、博物馆等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对此行为处罚较重是因为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更大危害。
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条司法解释
简单明了,不用咋解释哦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第三十条可以处最高多少罚金
只拘留不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内规定,制造、容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9)治安法32条扩展阅读: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